p2p监管12条红线
『壹』 国家规定的P2P的三条红线是什么
2014年提出的四条底线: 一要明确平台中介性质;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版提供担保; 三要明确平台不得权搞资金池操作; 四要明确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目前已经过时,建议参考2016年8月24日的P2P监管细则。P2P是目前最适合普通大众的理财方式,比如众易贷,专注于车贷业务,预期年化收益率16.8%,操作便捷、安全稳健
『贰』 p2p不能跨越的4条红线有哪些
主要包括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叁』 监管新规13条红线,对P2P投资人有什么影响
监管层把能预料到的风险全部的写明,这对于整个互金行业和投资人专来讲并不是“最后的属晚餐”,其实更像是一场“海天盛筵”的开始。存在、发展、合规、飞跃。这是一个生生不息的故事。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的同时,虽是为了保护投资人、规范平台出发,但是再某些条款中考虑市场行业,市场接受度,人性化监管。对于平台来说,除了严格遵守规定,也更要有业界良心。这个“良心”是自我的监管,是自己心中的那杆公平的“秤”。
『肆』 p2p行业12条红线都包括哪些
网上的P2P也就是就是银行LED灯上面写的民间非法集资,在国内并没有一个很严格的监管,所以导致市场十分混乱,噱头就是高息,而且比银行的要高很多,但是由于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核,市场上面很多倒闭和跑路的现象,如果是想要投资理财的话,不建议投资这个。作为投资者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润而忽视背后的风险。
『伍』 从严追责的12条红线是指,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晚会;
严禁违规用公款相互宴请、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用公款印制、购买、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严禁违规收送各类名贵特产及其他礼品、微信红包及其他形式的礼金、消费卡等;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严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旅游等活动;
严禁参与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
『陆』 p2p监管红线是怎么一回事啊知道的来说下吧。
四条红线有不能设有资金池
『柒』 银监会给P2P划了13条红线,都禁止了哪些行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等高风险的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捌』 p2p的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玖』 P2P监管12“红线”:哪条最有杀伤力
按照现在监管这么严格的形式,2018年p2p理财情形肯定是更好的。应该来说,大平台变动不会太大,但也很难说不会有中小平台成为黑马脱颖而出。就比如说做抵押的企额贷等很多投资人称之为小而美,风控严的小平台。我觉得借贷还是要有抵押的平台发展前景会好些。
『拾』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p2p监管12条红线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