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制度
Ⅰ 企业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的监督检查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检查范围、工作原则、工作程序、检查形式、工作方法、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及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依据、频次、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标准及机制、监督检查异议投诉机制等。
Ⅱ 产品质量监督的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地方颁布的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产品,检查依据的是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监督抽查
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抽查的原则,工作程序,承检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级区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抽查。
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 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定期监督检查
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群众举报,或根据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指示或意见,读某些企业的某种产品组织一些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Ⅲ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怎样的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布制度固定下来,使其规范化。 国家对产品实施抽查具有强制性,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抽查。国家抽查产品所依据的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样检验的标准具有统一性和科学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其次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钢筋、水泥等;再次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即社会普遍反映的假冒伪劣产品,投诉、举报的产品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抽查产品的结果进行公布,公布抽查合格的企业和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并发出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通知。对查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实施处罚。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法》对检验机构的设置和任务等作了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从而可以保证质量抽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Ⅳ 我国什么时候建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1985年开始的,应该有17年了。
Ⅳ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 以什么方式为主要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5)监督抽查制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Ⅵ 有没有现成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江苏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08-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建设项目是指主体工程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立项、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利部、江苏省水利厅审批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案编报、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实施、防治效果、日常管理等方面。
(一) 方案编报:方案编制、审批送达、后续设计、变更报批。
(二) 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招标管理、资金管理、宣传教育。
(三) 制度建设:报告制度、审批制度、责任制度、监理制度。
(四) 方案实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水保措施、监理、监测。
(五) 防治效果:六项防治目标达到情况。
(六) 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总结统计、资料管理、情况通报。
第五条 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进行评分考核。评分标准见《江苏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组织与方法
第六条 监督检查由江苏省水利厅进行组织,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参加。组织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设计和实施资料,深入建设工地现场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并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进行自查。每年在接到省水利厅检查通知后,按《监督检查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评分,并将自查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和所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督检查评分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常规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必须留有检查日志。
第十条。在开发建设单位自查自检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组织检查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监督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省厅组织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员参加。
第五章 监督检查材料准备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检查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 水土保持方案。
(二)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后续变更设计、有关报批手续、有关制度办法等。
(三) 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的布设及实施情况;防治成果及效益评价;主要做法与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建议等。
(四) 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五)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准备历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日志等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评分
第十四条 检查评分按100分计,分四个等级:
1、优秀 总分90分以上
2、良好 总分80---90分
3、合格 总分70---80分
4、不合格 总分在70分以下
第十五条 每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由江苏省水利厅将监督检查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开发建设单位,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水土保持方案贯彻落实成效突出的开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