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若干准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什么监督

第一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事原则。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需要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农大,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一定成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讲实话,实事,求实效,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胜任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四)坚持依法事,勤奋廉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团队意识,能够并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第五条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具有在校三年以上或担任辅导员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五)身体健康。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第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干部考察对象;(二)组织进行考察;(三)讨论决定;(四)制发任用文件。第八条在科级干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职数要求,提出干部考察对象。第九条提出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可以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或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工作、竞争上岗工作一般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全校性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的干部考察对象不属于本单位的,应当事先征得干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同意。第十条干部考察工作由处级拟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进行。其中考察政治辅导员、各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会同拟用人单位进行。第十一条考察工作开始前,应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时,必须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与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写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未经考察、考察范围不合理、考察材料不全,经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须重新组织考察和补全考察材料。第十二条考察工作结束后,由处级拟用人单位依据考察结果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其中,政治辅导员、各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的任用建议方案,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提出。第十三条科级干部的任用建议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科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后勤、基建和校产业各实体,经党委同意后,可在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产业处参照本实施细则,决定聘任人选,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实体管理岗位的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除工资以外的有关科级干部待遇。第十六条纪委有关领导和组织部负责同志要同新任职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第十七条科级干部的任期一般根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予以确定。第十八条科级干部在原岗位工作已满六年的,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在单位内部安排交流或联络到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科级干部进行轮岗交流。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第二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男女年龄分别达到57岁和52岁;(二)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的;(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为不称职的;(四)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六)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七)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八)正、副科级干部因年龄原因免去现职的,分别改任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第二十一条科级干部免去现职的,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科级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科级干部辞职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工作能力较弱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科级干部降职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可以安排从事新的管理岗位工作;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科级职务。第二十五条科级干部任免决定由党委常委会作出;由党委组织部起草文件,党委发文;由用人单位聘任。第二十六条有关科级干部的任免、辞职、降职决定作出后,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等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㈡ 怎样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㈢ 试论如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 “ 跑官要官 ” 、 “ 买官卖官 ” 、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 “ 带病提拔 ” 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 “ 12380 ” 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 “ 便利、安全、高效 ” 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㈤ 浅谈如何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

摘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关系到党的事业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践证明,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而要选准人,选好人,除了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在全国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

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指的是哪四项

就你说的那四个: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专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属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复 党委(党组)及其组制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㈧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
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