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发商交房手续不全,归哪个部门监管

当地建设部门(建设局)开发商建设必须有建设局发文和备案。

2. 房地产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各地名称有所差别,国家性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建设部,以下依次级别:各省建设厅或省建设委员会、区建设委员会、地区房管所。层层节制,根据具体业务有所分工。
主要是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方面。同时监管:
负责上报开发企业的资质。
核发商品房预售证。
核发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负责对开发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
负责对开发企业的财务、统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执法稽查和对违反开发经营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商品房有关事项的投诉处理。
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3. 长春房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签订买卖合同后交房不得超两年

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交房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对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包括规划许可、土地出让使用监管;涉及施工监管;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监管;各城区、开发区属地监管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落实供后用地情况监管。逾期未开发或者竣工的,将向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发出督查开工建设函,并追究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加强建设用地违法建设动态监管方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已批用地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巡查,重点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逾期办理产权、逾期交房、违规交房等问题且未整改完毕的,该企业(包括其股东参股的企业、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参股的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按最高额度予以监管。
《通知》还提到,严厉查处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对一经查实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关于交房时间,《通知》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超过1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权属登记办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0天。

4. 开发商不按时交房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吗

房产管理局投诉。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5. 开发商交房手续不全,归哪个部门监管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公示需出示立项批准、规划用地批准手续。 公示后,拆迁地区会由拆迁管理部门张贴拆迁公示。公示并非正式动迁而是告知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时需提交:立项、规划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手续、资金证明等(详看国务院305号令《拆迁条例》)以及省市根据要求需提交的相关手续(具体见各省市的《拆迁办法》)。 拆迁主管部门在为建设单位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会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在拆迁现场,为正式动迁。

6. 商品房在未交房之前业主有没有监督权

住宅质量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7. 住建局对商品房建设中的监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同第十条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8. 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其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监管责任吗

一般来说没有责任
只有在房地产项目建设到相关阶段,相关职能部门才进行审批和检查,以及认定交工;
未按期交房大部分时候问题出在开发商,或者手续不完整或者施工周期缓慢

9. 买房为什么要做资金监管

买房做资金监管是为了维护买房者和卖房者双方的权益,资金监管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应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并由银行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9)交楼是监管扩展阅读: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十三条实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出卖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网签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