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业监管
1. 国土测绘和建设部测量资质区别
没有国土测绘资质和建设部测量资质这一说法。只有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2.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包含哪些规定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8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 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 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剖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测绘内业生产安全管理
创造安全、舒适的内业工作环境,是保障内业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测绘作业单位应组织内业生产人员分析、评估内业生产环境的安全情况,制定生产安全细则,确保安全生产。
(一)作业场所要求
1)照明、噪音、辐射等环境条件应符合作业要求。
2)计算机等生产仪器设备的放置,应有利于减少放射线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3)作业场所中不得随意拉高电线,防止电线、电源漏电。通风、空调、照明等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检修。
4)面积大于100m2的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等应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5)作业场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配备灭火器具,小于40m2的重点防火区域,如资料、档案、设备库房等,也应配置灭火器具。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期和能否正常使用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6)作业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如配电箱(柜)标志、资料重地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吸烟标志、紧急疏散示意图、上下楼梯警告线以及玻璃隔断提醒标志等,且保证标志完好清晰。
7)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以及使用明火取暖,禁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器取暖或烧水,不用时要切断电源。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场所。
(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1)仪器设备的安装、检修和使用,须符合安全要求。凡对人体可能构成伤害的危险部位,都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所有用电动力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埋设接地网,保持接地良好。
2)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禁止仪器设备带故障运行。
3)作业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进行操作。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所要操作的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4)禁止用湿手拉合电闸或开关电钮。饮水时,应远离仪器设备,防止泼洒造成电路短路。
5)擦拭、检修仪器设备应首先断开电源,并在电闸处挂置明显警示标志。修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带电作业,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切断电源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须有两名电工现场作业。
6)因故停电时,凡用电的仪器设备,应立即断开电源。
7)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易燃物质不得存放在作业室、车间及办公室内。洒过易燃油料的地方要及时处理。油料着火应用细沙、泥土熄灭,不可向油上浇水。
4. 有问题要投诉测绘公司,请问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第一、办土地证好象不能随便叫一间测绘公司测绘就行的,必须由土地部门指定的测绘单位来测才行,有点像行业垄断,也是为了防止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出现。
第二、这种事估计投诉并不能解决问题,非要投诉去测绘管理办公室看看,那是行业管理部门,下设有质检站,专门管类似在图纸上弄虚作假这样的事,但他们不管能不能办土地证这样的事。
5. 测绘管理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管理,在组织建设、依法行政建设、基础测绘建设、推进测绘科技进步,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获有新的业绩。
一、测绘管理组织建设
(一)测绘管理机构
2000年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 〔2000〕 153 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改为归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局。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3个工作部门和6个直属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部工作处。
(2)直属事业单位有:新疆第一测绘院、新疆第二测绘院、自治区测绘技术中心、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自治区测绘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2005年1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测绘局机构编制的批复》(新机编字 〔2005〕 70 号),将测绘局由事业机构调整为行政机构,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人事教育处和机关党委、监察室、老干部工作处、增设地图管理处(加挂自治区测绘执法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地方性测绘法规草案。制定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全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2)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的核准和发证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疆测绘,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依法查处全区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管理自治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全区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自治区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
(4)制定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确认测绘成果。
(5)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和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6)依法监督实施测绘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7)组织并指导全区测绘技术人员培训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指导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测绘行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8)监督管理自治区测绘事业费和专项资金。
(9)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测绘管理体制改革
2002年,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开始向地(州、市)、县(市)延伸。截至2005年底,全区14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了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其中,4 个地(州)和石河子市单独成立了测绘行政管理机构,3 个地(州、市)设立了测绘行政管理内设机构;全区90个县(市)中,53个县(市)落实了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四)测绘管理队伍
2005年末,自治区测绘局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在册的工作人员35人。其中,在职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学历16人,大专学历18人;另有工勤人员 2 人。直属事业单位在册职工 542 人。地(州、市)、县(市)两级测绘管理人员67人。
二、测绘行政管理
(一)测绘法制建设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列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将制定的立法调研和论证;此外,自治区测绘局依据国家自治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测绘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地图行政审核管理和测绘成果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测绘地方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二)测绘市场管理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局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测绘市场经济秩序、地图市场秩序、测绘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房产测绘质量专项检查、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测绘基准清理整顿等工作,同时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测绘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测绘市场进一步规范。
“十五”期间,全区共依法受理地图行政审核近 2000 幅(件);累计抽检各类测绘产品619 批次;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共审批拆迁A级GPS点1个、一等水准点1个、二等水准点3个、二等三角点1个、四等三角点5个;完善了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批程序,共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4个。
2003年,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测绘基准的清理工作,掌握了多年来测绘基准采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进一步密切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合作关系。其中,协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制定了加强自治区测绘市场管理、加强自治区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加强广告经营活动中使用地图图形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协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价格、房产测绘价格、绘图产品检验价格等管理规定;协同自治区党委外宣办、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乌洽会大会办公室等单位相继制定了加强自治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和乌洽会上编制、印刷、展示、使用地图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和相关厅、局建立了有效的协作机制。
三、测绘行业管理
“十五”期间,全区测绘行业队伍不断壮大,测绘持证单位从2001年的120多个增加到2005年末的233 个;测绘从业人员8009人,跨近20个行业,见表6-1及图6-1。
表6-1 自治区测绘行业从业人数一览表
图6-1“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资质等级构成图
全区测绘管理,既注重了资质管理,又注重了测绘市场规范化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审查。相继制定了《自治区实施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细则》、《自治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规定》、《自治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与测绘仪器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发证等环节及测绘单位资质等级升降、业务范围调整等方面作了规范化的严格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制度。同时将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测绘单位的市场行为。
四、测绘行政执法情况
“十五”期间,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测绘执法机构健全,测绘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5年内,相继制定和完善了《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测绘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测绘行政执法公示制》和《测绘执法评议考核制》,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从立案到结案,基本做到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适当,努力做到文明执法。
“十五”期间,共查处各类地图违法案件23 起,没收各类违法地图2.5万张,查处非法测绘案件2起、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案件1起和破坏测量标志案件4起。
五、基础测绘和测绘科技工作
(一)基础测绘工作
“十五”期间,自治区1∶1万比例尺地形图基础测绘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基础测绘列入自治区19 个重点发展领域,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其中,国家投入资金约4800 万元,完成基础航空摄影面积约48 万平方千米;自治区投入资金4900 余万元,测制1∶1万比例尺地形图近5000 幅,面积约12 万平方千米。“十五”期间基础测绘资金投入及工作量完成情况见表6-2及图6-2。此外,为伊犁河流域农业综合开发、塔里木河干流、博斯腾湖、艾比湖综合治理、天山北坡经济带开发建设、重点区域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提供了及时、可靠的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表6-2“十五”期间自治区投入测绘工作的资金和完成的工作量
(二)测绘科技进步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科技水平不断取得进步和提高。其中:通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设施建设新疆单位工程,建成了新疆最大规模的数字化测绘生产基地;全区测绘行业全面实现了从传统测绘技术体系向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的转型;以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测绘生产工艺,在测绘系统得到普及;运用遥感影像处理技术为自治区多条待建公路的选线提供了测绘保障,节约国家建设资金上亿元;利用高分辨率立体卫星影像技术,编制完成了库尔勒市城市影像图、喀纳斯景区遥感影像图;采用现代制图技术,编制出版了汉、维吾尔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编制完成了大幅面盲文语音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新疆县市挂图工程。
图6-2“十五”期间自治区基础测绘资金投入对比图
“十五”期间,推进测绘科技进步,有一批测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奖励。其中主要有:
(1)汉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获得中国测绘学会2005年度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参与国家1∶5 万地名数据库建设的新疆地名数据采集与建库项目,并获得中国测绘学会2005年度优秀测绘工程金奖;
(3)新疆第二测绘院承担的奎屯市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西气东输管线测量项目、新疆水利水电勘测院承担的新疆供水南干渠测量项目,均获得中国测绘学会优秀测绘工程铜奖;
(4)全国1∶25万数据库更新工程的新疆分项目,获得了中国测绘学会2004年度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5)中国西部县(市)挂图工程的新疆县(市)挂图,获得国家测绘局优秀成果奖;
(6)2004年,《新疆国土资源环境遥感综合调查项目》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六、社会化测绘服务工作
(一)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成果
“十五”期间,累计向自治区全社会各行业提供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7万多幅,数字地图8800多幅,各类成果点8447个,数据1380千兆;向自治区领导、各行业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集》6000余本,地图册1.2万余册,《新疆概况》多媒体演示光盘点400多张和各种挂图4600多幅。
与此同时,还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无偿提供1∶5万比例尺、1∶50万比例尺、1∶25 万比例尺数据服务于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2002年版全疆1∶25万地理信息数据库、2002年版全疆1∶100万地理信息数据库、2000国家重力网等一批基础测绘成果。
(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
“十五”期间,自治区测绘成果保密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管理工作逐年规范。
(1)会同自治区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密局、国土资源局,成立了自治区测绘成果保密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和支持各地州(市),从组织、制度建设上落实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全区形成了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使测绘成果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2)制定了《自治区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权限内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办法》,规范了测绘成果审批工作程序。
(三)测绘成果资料馆藏情况
“十五”期间,随着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馆藏测绘成果日益增多,目前,馆藏各类各种图件主要有:
(1)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包括纸图和数据)有:1∶100 万16幅、1∶50万48幅、1∶25 万153 幅、1∶10 万1192 幅、1∶5 万2836幅、1∶1万6897幅(20世纪70~90年代)。
(2)1∶1万基础测绘更新图幅共计5800余幅(含数据)。
(3)航片及扫描数据4万余片、底片16 万余片(1969~1990年)。
(4)覆盖全疆和局部区域不同分辨率的影像数据约600景。
七、其他
(一)新疆测绘学会工作
“十五”期间,新疆测绘学会坚持实事求是,依靠广大会员单位支持,通过开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服务、为测绘科技服务等活动,增强了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1.学术活动
举办了《“数字新疆”与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研讨会》、《地理信息系统西部行乌鲁木齐报告会》;举办了《虚拟地理环境及其应用》、《信息技术与城市规划设计》、《干旱区、半干旱区环境监测中的遥感与GPS技术》、《地理信息商务在中国西部的机遇和挑战》、《地理信息服务与西部开发》、《地图与符号》等专题学术报告会;组织了《现代GIS发展策略与建设的报告》、《X-Function测量新境界》、《徕卡测量机器人在大坝变形观测工程中的应用》的专题报告。
2.获奖情况
“十五”期间,选送中国测绘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测绘项目分别获测绘科技进步奖1 个,获优秀测绘工程项目银奖2 个,获优秀测绘工程项目铜奖3个。
3.出版刊物
共编辑出版《新疆测绘》20 期,累计刊登学术论文192 篇、测绘管理类文章27篇、政策法规类11 篇、简讯报导类32 篇、其他类26篇。
4.测绘优秀工程评选
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会同自治区科协联合举办了自治区“测绘行业优秀测绘工程(项目)”评选活动。
(二)科技信息工作
“十五”期间,测绘科技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加强和密切了与国内同行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1)先后参加了2000 年在西安市、2002 年在兰州市、2004年在西宁市召开的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届“西北地区测绘科技信息交流大会暨科技论坛”,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加了在云南省景洪市举行的2003年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研讨交流会暨中国测绘学会科技信息网分会成立大会。
(2)参与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机构指南》、《中国测绘学会科技信息网分会工作手册》的编撰工作;参与了《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章程》修改草案的修订工作和《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西北分网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测绘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十五”期间,坚持每年开展测绘法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咨询点,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章、讲话,发放宣传册、宣传画、地图等,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测绘工作性质、任务,以及社会化服务功能,借以提高工作的社会地位。同时,以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契机,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向社会普及测绘法律法规知识,借以提高民众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十五”期间,接待社会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房产测绘、测绘资质申请、测绘成果购买、非法测绘行为线索等情况,共接待来访人数达200余人次。
(五)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5年以来,按照自治区文明委和区直机关工委文明委的部署,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一齐抓。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测绘局的中心工作,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线,以公民道德建设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上新台阶。2001年12月自治区测绘局机关被自治区文明委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2005年底自治区测绘局机关及驻乌鲁木齐各事业单位均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称号。
(六)政务信息化建设
“十五”期间,起始于2003 年,每年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众网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每半年更新一次,目录信息包括:测绘基准、航天航摄、数据范围、地形范围、专题图种类以及其他类型的成果目录。同时,还公布了测绘法律法规、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等内容,较好地向社会提供了测绘社会化服务。
(七)获国家和省部级表彰情况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授予新疆第二测绘院2002年“自治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科技兴新领导小组授予自治区测绘局2003 年“自治区科技兴新先进单位(厅局)”荣誉称号;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授予新疆第一测绘院2003 年“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测绘局计划财务处2005 年“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
国家测绘局授予新疆第二测绘院“‘十五’测绘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国家测绘局授予自治区测绘局、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自治区测绘局宋春玉获“2001~2005 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第一测绘院彭建国、新疆测绘档案资料馆(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李自典2004 年“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第一测绘院李少军2005 年“自治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十五”期间,有20 多人分别获自治区、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授予的“国土资源系统‘十五’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国家测绘局授予的“测绘奖章”、“自治区语言文字先进个人”、“‘十五’测绘科技工作先进个人”、“2001~2005 年度中国测绘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自治区科技兴新贡献奖先进个人”、“自治区先进财会工作个人”等荣誉称号。
6. 测绘公司归哪个部门管辖
当地的测绘管理部门管辖,比如测绘局、测管处、测管站
7.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8.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测绘及评估的监管
这得分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某一片地或者其他的测绘,都是由第三方介入的,像勘界所之类的;至于评估工作,也是由第三方介入,有些评估是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而且也不是以一家单位的评估结果为准,都是综合考虑的~
9. 测绘行业质量管理考核文件怎么写
呵呵,质量体系应该是一切为满足客户需求制定的质量目标,围绕着质量目标建立的一个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经过第三方的认证,这个质量保证体系是有标准的。
不需要很复杂的说明,只要说明已经围绕着客户要求制订了质量目标,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经过了第三方认证就可以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