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六大新规分别是七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需提供双方信息、七种投诉不受理、投诉适用网络购物、60日内终结调解、消费者可自选管辖部门。
一、七日内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同时,作了限定,一是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是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投诉方提供双方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条件并提供投诉双方的信息。消费者投诉要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七种投诉不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四、投诉适用网络购物
根据《投诉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网络交易中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同样适用该办法,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根据投诉办法进行投诉。
五、60日内终结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自选管辖部门
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投诉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主选择管辖部门,收到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首办责任的原则处理。
㈡ 投诉以撤销市场监管局揪着不放怎么办
我来回答投诉已撤销,市场监管局揪着不放怎么办?这样的话还得找他理论,因为啥他揪着不放已经撤销了,为什么还揪着不放你就和他理论。
㈢ 如果市场监管局明知道这个企业有投诉没处理,依然给他办了注销,合规吗
何贵呀,如果是企业要注销的话,半个申请什么的,他就是有错就投诉的话,你没处理,他也要听到了呀,他看到那个流程。
㈣ 消费者对市场监督局处理的买卖纠纷的裁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向市场监督局的上级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㈤ 怎样投诉市场监管局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12331”、“12365”投诉举报电话
为提高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回置效率,及时回应群众答关切和诉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原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原食药监局“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和原质监局“12365”质量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实行统一受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拨打三个电话号码都可以直接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完善受理、分流、核查、反馈等工作流程。
保留原“12315”、“12331”、“12365”的专用投诉举报电话与自治区、地市保持一致,方便群众使用,畅通了投诉渠道。
㈥ 解析:投诉缺依据 监管部门怎么处理
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为B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判定A“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投诉。不仅如此,A还因为这次“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被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勒令一年之内不许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A十分委屈,他们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均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为何自己的“合法”行为,却受到了如此的“待遇”?因为这样一件小事,就把自己排除在此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之外长达一年,这不是变相限制政府采购供应商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吗?可监管部门完全不同意A的看法,认为这样做是为了让供应商慎重投诉,更好地规范投诉,让那些虚假的、查无实据的投诉彻底退出投诉的“舞台”。相反,如果供应商不管是否掌握了真实的证据,想投诉就投诉,无疑会增大投诉量,增加行政成本。 处理与法律相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看来,法律把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诉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查无实据的”,另一类是“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也就平时所说的恶意投诉。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认为,案例中监管部门的处理,确实与法律不符,有失偏颇。法律对投诉查无实据这种情况进行了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供应商一年之内进行了三次查无实据的投诉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但如果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则当次就可以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投诉的质量,限制那些带有恶意的供应商进行无理投诉。但如果监管部门不充分领会法律的精神,惩罚过重的话,确实会起到不好的效果,而且也容易被供应商怀疑监管部门的行为另有用意。”陈军说。 但是,有许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的投诉到底是属于“查无实据”还是属于“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不好界定。针对这种情况,陈军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投诉只是因为对程序不清楚,事实掌握不全面,或者对标书、法律理解有偏差,这种投诉都属于‘查无实据’的投诉;如果供应商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故意捏造事实,则属于恶意投诉。总之,区分好动机是最重要的。” 证据不足不受理 在目前的投诉处理中,有很多地方采用了“投诉由供应商负责举证,证据不足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方法。 这是由民事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衍生而来。河北省财政厅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在这种投诉处理原则下,供应商要进行投诉,自己必须拿出证据。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是检查核实证据是否属实,是否足够为投诉事项提供支持。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属实,监管部门可以不受理投诉,不用做出任何投诉处理决定。“这样,也就不存在供应商因‘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投诉,继而被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了。”韩孟玉说。 韩孟玉也表示,有时,供应商付出了努力却未中标,可能会感觉委屈,导致其“听风是雨”,盲目投诉,但也并不一定是恶意。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把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失偏颇,处罚有点过重。 监管部门此时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投诉证据不足之后,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而是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事隔几日,供应商也相对冷静了下来,当他发现事实情况并非自己想象那般,也许会主动撤诉。
㈦ 当地市场监督局不予立案可以到国家市场监督局投诉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内规定“不是为生活容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同时,为节约行政资源,“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㈧ 消费者投诉,产品没有问题,只是商家违约,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家具没有问题,商家违约可到工商或者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可要求双倍赔偿。
㈨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怎么惩罚以下情况
不少商家出售的商品上没有中文标识的,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反复斟酌,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定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时只有对“不得进口”的措辞,没有“不得经营”的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不准出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依据扩展阅读:
进出口食品中文标签审核的法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合格。
1、提交单据:(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㈩ 投诉缺依据 监管部门怎么处理
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为B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判定A“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投诉。不仅如此,A还因为这次“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被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勒令一年之内不许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A十分委屈,他们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均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为何自己的“合法”行为,却受到了如此的“待遇”?因为这样一件小事,就把自己排除在此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之外长达一年,这不是变相限制政府采购供应商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吗?可监管部门完全不同意A的看法,认为这样做是为了让供应商慎重投诉,更好地规范投诉,让那些虚假的、查无实据的投诉彻底退出投诉的“舞台”。相反,如果供应商不管是否掌握了真实的证据,想投诉就投诉,无疑会增大投诉量,增加行政成本。 处理与法律相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看来,法律把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诉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查无实据的”,另一类是“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也就平时所说的恶意投诉。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认为,案例中监管部门的处理,确实与法律不符,有失偏颇。法律对投诉查无实据这种情况进行了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供应商一年之内进行了三次查无实据的投诉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但如果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则当次就可以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投诉的质量,限制那些带有恶意的供应商进行无理投诉。但如果监管部门不充分领会法律的精神,惩罚过重的话,确实会起到不好的效果,而且也容易被供应商怀疑监管部门的行为另有用意。”陈军说。 但是,有许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的投诉到底是属于“查无实据”还是属于“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不好界定。针对这种情况,陈军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投诉只是因为对程序不清楚,事实掌握不全面,或者对标书、法律理解有偏差,这种投诉都属于‘查无实据’的投诉;如果供应商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故意捏造事实,则属于恶意投诉。总之,区分好动机是最重要的。” 证据不足不受理 在目前的投诉处理中,有很多地方采用了“投诉由供应商负责举证,证据不足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方法。 这是由民事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衍生而来。河北省财政厅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在这种投诉处理原则下,供应商要进行投诉,自己必须拿出证据。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是检查核实证据是否属实,是否足够为投诉事项提供支持。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属实,监管部门可以不受理投诉,不用做出任何投诉处理决定。“这样,也就不存在供应商因‘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投诉,继而被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了。”韩孟玉说。 韩孟玉也表示,有时,供应商付出了努力却未中标,可能会感觉委屈,导致其“听风是雨”,盲目投诉,但也并不一定是恶意。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把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失偏颇,处罚有点过重。 监管部门此时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投诉证据不足之后,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而是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事隔几日,供应商也相对冷静了下来,当他发现事实情况并非自己想象那般,也许会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