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监督包含哪些内容

会计监督应贯穿会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1、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2、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3、监督公共财产的完整性。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有什么职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 简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直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万计、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 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 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 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 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本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本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 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
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武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
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 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 什么是会计的监督职能它具有哪些特点

会计监督职能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

会计监督职能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价值指标进行的。

会计核算利用货币计量形成的价值指标来综合地反映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会计监督主要是依据这些价值指标来全面、有效地控制单位的经济活动。

(2)会计监督要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在经济活动开始前进行的监督,即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以及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对未来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事中监督对正在发生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的监督,即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对所取得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偏离预期目标的不利因素,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整经济活动,使其按照预定的目标和规定的要求进行。

事后监督是对已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即依据事先制定的目标、标准和要求,通过分析已形成的会计信息,对已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4)会计监督权利扩展阅读

会计的监督职能要求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指会计人员从业前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还对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重申了处罚决定。

由于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

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允许从事会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每个会计人员的从业成绩、执业执行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定期进行考核。

5.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法》第28-31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内容为: 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 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6. 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关键是( )

AD肯定不是,BC分析一下,C,如果事项不登记核算的话,会计是无法监督到的,所以也不对,
这样就只有B了

7. 会计监督包括哪些

会计监督:

一、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构成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概述

1.主体与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提示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提示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8. 什么叫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有哪些内容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会计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对各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它具有以下特点: (1)会计是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2)会计主要利用货币计量进行监督,也要进行实物监督。 (3)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的监督,是外部监督不可替代的。

9.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哪些

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经济逐步与国际接轨,会计监督也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会计法》的修订和实施,形成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

(9)会计监督权利扩展阅读:

会计监督(accounting supervision)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狭义的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一部分,是会计人员根据国家的财经政策、会计法规,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的全面的监督和控制,使其达到预期目标的功能。

广义的会计监督是本文所述及的。其内容既包括内部监督又包括外部监督。会计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