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商局质量抽检不合格,应该罚款多少,3月份工商和质监来我这抽检两个螺丝刀,两把尖咀钳,

这个能处罚的依据有很多,如果是按产品质量法的话,应该是货值的1倍以上内3倍以下。首先这个数额就不合法容。

其次,抽检的费用同样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不应该由被抽检着承担。
另外,不合格依据也有问题,应该依照强制标注,而不应该依照推荐标准。

综上,他们的执法存在诸多漏洞。你可以要求他们正常取证,注意要求你签字确认的时候要看好签字的内容,另外要求他们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去行政复议。之前还应该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拿这个复议也可以。可以到上级工商部门复议,也可以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复议。

『贰』 事业单位要改革了,质监系统的事业单位,如质检所、计量所会改成什么样的单位呢

原则上经营性事业单位都改制为企业,但是改制的根本目的和划分原则是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质监所、计量所实际是个模棱两可的部门,虽然可以改成企业面向市场,但其设置的意义是为公众提供放心的安全保障。这个具体还是要等中央的划分标准出来。
即使改成企业,也是为了本身更好的发展,待遇不会降低,即使是企业也是国企。仍然供小于求。

『叁』 质监是什么意思

质监:
“质量监督”的意思.
具体是指对各项工作环节或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日常性工作检查,并对其进行合格性调查,受理投诉,跟踪验证不合格项;以保证产品达到指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肆』 一般质量监督管理局封条多久才能拆

一般来说最长不超过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回查封、扣押的期限答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伍』 如何进入质监局

如果来你要进入质监系统,源只有通过考试,再说现在编制的问题很难,质监系统马上不垂直管理了归地方政府管理,等你两年后毕业可能质监局都不存在了,毕竟现在是政府推行大部制了,但是你放心,只要你认真学习好专业课和公务员书籍,时刻准备,你还是可以考进来的。化工专业可以考安监局、质监局,肯定招人,你就安心学习吧。际遇不讲理的,好好努力

『陆』 如何到质监局进行质检什么样的程序,希望越详细越好,本人需要维权。

维权最好先打12315投诉电话。直接去质监局检验的话费用要自己负担,而且没有法律效力的。

『柒』 新房装修想拆非承重墙,物业以质检站以后验收受阻为由不允许拆任何墙,该怎样解决

如果影响到墙体安全,即使是非承重墙也不可以拆迁,物业也有权阻止。

装修并不是说只要不拆承重墙,其它的墙体都可以随便来拆的,这种想法是完全错的,有部分墙体虽然说不是承重墙,但同样不可以进行随意性拆除。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物业楼管在巡查装修过程中,如果发现业主装修过程中拆墙除承重墙以外墙体,但是这个墙体同样起到承重或者是破坏小区楼体外立面墙体的行为,就会进行制止。

(7)质监拆尺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捌』 质监哪些案件应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您好。

按照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袭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系列文件通知要求,凡是政府行政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该向社会公示。
质监局也不能例外。
望点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