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监督
❶ 路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是干什么的
2010年交通局复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制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对影响安全畅通的公路自然损坏和出现的险情,应及时设置标志,并督促养护单位修复和排除;
(五)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
(七)审理从路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的建筑事宜;
(八)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公路超限运输,负责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十)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就近停放,接受处理。
</FONT>
❷ 中国路政主要管的是什么
第九章内务管理第十章附则展开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 “路产 ”)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编辑本段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编辑本段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编辑本段第四章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编辑本段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编辑本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编辑本段第八章人员与装备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编辑本段第九章内务管理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本段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❸ 中国路政投诉电话
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热线或者打询问当地的路政投诉电话。
路政 [lù zhèng]
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物质资助(路产)、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资源。
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道路施工,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检查监督所辖路段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等工作。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
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62号令)》
10、《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
❹ 路政主要查车的什么
一、交通稽查是检查营运车辆超员、超限和有无营运手续; 是否运载版禁运、限运物资;检查处理侵占权、毁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路政是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畅通;制止、查处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行为 。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上路拦车检查,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要在上级批准的巡查路段和稽查点进行执法。
❺ 路政的主要职责
路政人员职责
发布时间:2006-7-25
9:51:07
公路路政岗位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信守信;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依法治路,秉公执法;
办事公道,接受监督;
仪态严整,礼貌待人。
路政管理职责
1.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的法律、法规的规章;
2. 保护路产;
3. 实施路政巡查;
4.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 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 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7.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路政所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具体组织路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2. 具体负责本所路政执法工作,制定路政管理的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
3. 组织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4. 指导、监督、审核本所路政员审批、编报、调查登记、档案的有关事宜签发批文;
5. 协助养护部门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公路设施参与路产及路政环境的验收工作;
6. 定期组织路政员学习政治、业务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路政员职责
1. 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深入改革,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及业务素质;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省、市政府赋予的职权进行路政管理,不偏不倚;
3. 积极参加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并将其制止萌芽状态;
4.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坚决执行命令;
5. 严格遵守《路政人员守则》,秉公办事、不枉不纵、礼貌待人、不卑不亢、廉洁奉公、不贪不贿;
6.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妥善保管使用有关票证,并及时清点结算,严禁挪用盗用罚没的款项及物资。
路政文明执法十要十不要
1. 要秉公办案,裁量公正,不要滥用职权谋私利;
2. 要严格查办各种违章,不要徇私情、畏权恶,放纵违章;
3. 要勤查勤办,不要怕苦怕累、懒惰松懈;
4. 要熟练按法规执法,不要越权越地域执法;
5. 要廉洁自爱自尊,不要受贿受礼贪便宜;
6. 要办事负责快捷利索,不要作风拖拉麻烦群众;
7. 要注意仪表端庄,不要衣冠不整萎靡不振;
8. 要态度端正严明,不要粗暴恶劣、污言秽语;
9. 要遵章守纪,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10. 要接受监督,有错必纠,不要自视高傲,拒不改错。
❻ 如何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的措施
所谓路政管理,就是为了保证公路的安全有序运行而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路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和可靠性,使公路运行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多,这种情况下,加强路政管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公路运行的秩序,还能够起到整顿公路路容的作用。
一 路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内容
1.路政管理的含义。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2.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1)保护路产。所谓路产,就是公路以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路产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直接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二是限制可能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造成危害的行为。
(2)维护路权。维护路权是指保护公路路权不受侵犯,主要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公路用地、留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确权,并登记造册。
(3)维持秩序。主要体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建设、养护等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以及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等公路行政职权。
(4)保护权益。保护权益是指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公路的权益,并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一些行政行为等。
二 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几点新举措
1.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要做到“知法、懂法、依法”。有必要制定定期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要定期更新法律知识,力争促进路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塑造路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政、廉政务实、执法为民”的新形象。其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落实《交通部执法忌语》、《交通部执法禁令》等要求。着装规范,亮证执法,坚持把文明用语与执法规范相结合,做到热情周到、秉公办事。执法过程中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强化监管,加强队伍建设。现阶段在部分路政执法队伍中出现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无人问津、工作松散、突发事件多、队伍素质不高”等现象。路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推行工作目标管理,加强各级领导履行职责能力和从政行为的责任监督。不断推进监管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强化制度考评机制,发挥制度的生命力。落实日常考核制度,坚决实行赏罚分明的监管制度。与此同时,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严格落实路政案件办理制度,“巡查、立案、勘查、查处和归档”等方面规范与否作为考核指标同相结合。建立起“教育引导、制度约束、社会监督、内部监管”四位一体的执法队伍监管机制。促进路政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3.有法必依,健全法律制度。首先,由于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各个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符合地方情况的法规。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行成了各自为政、执法不一的混乱局面。所以,国家要颁布有关实施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路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明确各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其次,执法人员应贯彻现行的《公路法》,做到“违章必究、违建必查”。与此同时,要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建立一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4.宣传教育,营造法律氛围。我国现阶段对《公路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路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创新宣传方法,路政管理人员可以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纪录片、幻灯片等形式向群众展出。此外还可以通过公路警示牌进行宣传教育。②拓宽宣传渠道,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光盘等多种方式宣传,以此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促进公众了解公路法规,自觉维护公路的畅通与安全。③明确宣传对象,开通路政咨询热线,解决广大群众提出的各种路政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在公路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停车场、公路沿线的乡村等地点集中发放路政管理指南,同时现场解答关于路政法律方面问题。
5.密切配合,共维路产路权。公路路政管理由于其“一路两制”的特点,使公路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现象严重。公路路政管理应具备两手准备一是,形成路、地、警联动执法体系为主体的一体化联防管理机制,并使之常规化、科学化、制度化。合理整合分配三方的资源,并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展统一整治行动。确保高速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良好发挥。二是通过研究与经验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路政管理方案力争由政府牵头,成立路政整治小组,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做到群策群力,形成路政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共维路权的局面。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作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宗旨。
6.以人为本,开创路管新局面。在网络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路政管理工作更加需要强调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等方面。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百姓需求与路政管理相结合才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多角度、全方位的社会性管理网络。通过执法为民的思想才能切实履行好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现阶段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先进设备、先进理念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比如执法用车配备数量满足路政、治超工作;车载设备应适应信息化管理等。有效利用先进的监控设备配合巡逻人员全方位、多角度掌握公路动态。
总之,公路路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课题,只有坚持路政管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❼ 路政的职能有哪些
路政的具体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7)路政监督扩展阅读:
路政的历史
1、殷商时期的路政
殷商时,称道路为“行”。商王太戊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据《韩非子 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2、西周与东周时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现了“道”字,到中后期出现了“路”字。
周人认为道路的优劣可以反映国家的兴衰。如《诗经 小雅》中记载“叔叔周道,鞠为茂草”,被认为预示西周衰亡;《国语 周语》记载了单襄子曾因陈国的司空不重视道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向周王预言陈国灭亡。
西周设司空,负责道路修建管理,并建立司空视涂的制度。西周还规定“立鄙食以守路”,有专人维护管理野外道路。
战国时,各诸侯国沿袭西周制度,由司空负责路政管理。
3、秦汉时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修筑驰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诏,地方路政沿袭战国时制度,由郡守、县令负责。
秦律规定:私移道路标志处“耐”刑;弃灰于路处以“黥”刑。
两汉时,大司空负责全国路政管理工作,管理体制沿袭秦制。修治维护道路成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务之一。
4、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对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视,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维修道路的制度。
5、隋统一全国后,恢复汉魏旧制。据《随书 百官制》记载:路政管理由尚书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县令负责。
5、唐承隋制,太宗下诏要求”率土之内,道路无壅”。代宗下诏,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巡视道路,管好道路。并重申,不得在官路上耕种及砍伐树木,路树缺损要及时补植。
❽ 怎么投诉路政,
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热线举报,也可以通过网上信访进行举版报。以下为网上信访投权诉方法(以北京市为例):
1、网络搜索“北京市信访办公室”并进入。
❾ 路政执法和交通综合执法有什么区别
路政执法包括在交通综合执法,简而言之交通综合指法范围较广。
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交通综合执法将原来的运政、路政、治理超限(不是超载),客运企业管理、车辆维修企业、驾校等行政执法权集中在一起。
拓展资料:
公路路政执法是交通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路政行业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可以事先管理与事后补救两个过程。在前一个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预先设定行为规划,主动地干予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
在后一过程中,由于相对人对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维护或撤销原决定的裁决,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在这两个过程中,行政执法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是前已过程中能够不可缺乏的中间环节,抓住这一环节,对于把握路政行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合法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❿ 路政三公开一监督是什么
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向社会和当事人
公开执法依据及赔偿、
公开处罚标准
公开执法路政人员姓名、职务、单位、执法证号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