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2
① 食品添加剂在2010年时有次氯酸钠,但除了2010年的质量标准有以外,2012年的查不到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65号)收悉。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
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也就是说次氯酸钠可以作为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消毒,但不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② 国家有规定不能用硫酸铝钾为什么都不发通告啊都不知道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调整硫酸铝钾等12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意见的函
日期:2013-01-18 08:12
卫办监督函〔2012〕11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我部拟调整《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硫酸铝钾等9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3种食品添加剂。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使用范围、用量。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06.03小麦粉及其制品”减少为“06.03.02.05油炸面制品”和“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用量不变。将使用范围“09.0水产及其制品”减少为“09.03.02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用量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二、撤销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赤藓红铝色淀、靛蓝铝色淀、亮蓝铝色淀、柠檬黄铝色淀、日落黄铝色淀、胭脂红铝色淀、诱惑红铝色淀等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
三、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3种食品添加剂。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③ 豫人社函2012(69号)关于樊守峰等同志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樊守峰等50位同志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2〕69号
有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豫文〔2009〕132号)精神,同意樊守峰等50位同志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并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晋升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如其2006年10月1日以来已经奖励晋升过工资的,不再奖励。
附件: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名单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名单
樊守峰 中牟县刁家乡党委书记、乡长
王宗福 新密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金英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妇联大大
陈 斌 通许县大岗李乡党委书记
曲成刚 开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科级侦察员
赵玉勋 洛阳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主任
刘克见 洛阳市涧西区商务局局长
黄东华 平顶山市卫东区财政局局长
安保亮 舞钢市尹集镇党委书记
王建邦 安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侯德安 汤阴县宜沟镇党委书记
王心亮 鹤壁市人事局调研员
付国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区长级干部
邵秋柱 新乡市牧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席爱珍 延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范晓明 焦作市纪委廉洁自律室副主任
刘全中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科科长
史明云 濮阳市公用事业局纪委副书记
崔顺岭 濮阳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赵鹏举 禹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明慧 许昌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
李海洲 漯河市信访局局长
林光华 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控申科科长
胡占曾 三门峡市人事局局长
张赞民 渑池县张村镇党委书记
刘 晓 内乡县余关乡党委书记
朱 盛 桐柏县信访局局长
王雁冰 宁陵县公安局副局长
齐 杰 商丘市建设委员会村镇科科长
竹学军 固始县畜牧局局长
罗昭成 新县千斤乡党委书记
李 学 商水县邓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杨宏超 扶沟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所长
王志伟 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大海 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邱英平 济源市审计局局长
鲁自玉 省纪委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副组长
乔晓明 平顶山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
刘全镇 焦作市工商局解放分局局长
孙立忠 省残联办公室主任
陈富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局长
盖 括 省委党校研究生部主任
花 明 省卫生厅机关纪委书记
罗 兰 省贸促会出证认证处处长
井剑国 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志锋 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外事处处长
王振友 省广电局计财处处长
王道云 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
王 莹 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栗玉安 省国防科学工业局经济运行处处长
④ 牛初乳禁令的具体内容
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文件: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产犊后七日内的乳。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乳制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牛初乳粉的检验,可参照现行《牛初乳粉》规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卫生指标执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应当按照相关食品标准执行。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以上是禁令原文,需要说明的是,禁用对象是婴幼儿配方食品,不是所有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或豆类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成分,用物理方法加工而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婴幼儿食用,能够满足婴幼儿正常营养需要。由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基本上属于母乳的代替品,所以其营养成分及含量必须严格控制,而牛初乳不属于婴幼儿营养必需品,且成分与普通牛乳差别较大,不适合长期大量食用,所以,本着审慎的原则,卫生部作出了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牛初乳的规定。
⑤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
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有以下规定: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⑥ 永政函〔2012〕161号是什么文件,能公布内容吗
永政函〔2012〕16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既是通告,当年应该公布。
我猜内容应该是这个。
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项目名称为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日
具体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发布的征收通告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30日);
(二)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政府审批;
(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30日);
(四)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签订补偿协议(2个月);
(七)少数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可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
(九)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
(十)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并拆除房屋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补助。(3)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潢、移植的果树苗木等不得评估补偿。
2、征收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350元∕㎡标准享受补助。
3、搬迁补助费。搬迁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按标准计算每户或每套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办公、教学、营业等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设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按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过渡期为4个月。
5、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付每月停业损失补助费,过渡期为4个月。
(三)产权调换
1、调换面积的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内实行“征1换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另按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的20%给予征收补助。
2、调换办法。(1)调换房选择在本项目土地范围内规划建设高层小区,提供给被征收人调换。小区容积率<6.0,建筑密度<42%,建筑高度≤100M,绿地率≥25%,最终以规委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标准为准。(2)调换房屋实行1套换1套,按被征收房屋的同户型面积,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为10层(含10层)以下的,不补差价;选择的调换房为10层以上的,每超过一层,按20元/㎡的标准补差。(3)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的面积不得超过确定的调换面积20㎡。超过面积在20㎡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预计的市场价2600元/㎡购买。(4)项目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户型依据规划要求、设计方案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确定。
3、非公益性事业房屋附属物补偿。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不作产权调换,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4、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5、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200元/m2,逾期不予计发奖金;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2〕11号文件执行。
九、房屋调换程序
(一)公布调换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
(二)选房办法。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同户型面积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三)调换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为项目区内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和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存入征收人专户专款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并由征收人监管和担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产权调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房屋征收部门,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同时收回。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六、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永州市房产局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