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壹』 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主要原则
抄刑事诉讼的审判袭监督程序的主要原则如下:
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贰』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吗
按实际情况,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有明文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叁』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肆』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能否实行再审
我国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的都是两审终审制。
如果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在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
不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1、必须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或者法院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上述五种情况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再审。
『伍』 在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决定是否再审的组织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所以,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都是有权利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实践中,以当事人自发申诉的情形居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由上一级法院裁定是否再审。
『陆』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 人民检察院抗诉规定 的法律文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柒』 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
一、什么是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有权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是原来的一审判决已经被撤销,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
重审的前提是原来的审判无效。原来审判时被告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也随之无效。重审法庭上被告人要重新陈述、控辩双方要重新举证,重新质证,重新发表辩论意见。
二、重审的审判组织
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
不管原来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得有陪审员参加。
原审法院 不宜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重审。
三、重审的程序
重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重审判决的效力
因原一审判决已经撤销,重审的判决视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院不服可以抗诉。
五、重审的上诉、抗诉
重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检察院仍认为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 ①本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外,当事人申请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但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具体活动。不仅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司法裁判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但不停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才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定;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