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飞行员
A. 飞行员招飞举报方式
如果是民航招飞,可以向民航的内部的纪律监督部门举报,但你需要收集好相关纪律。
如果是空军招飞,你需要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部门举报。
B. 找个东航飞行员做老公好不好求了解的人回答。
我的准老公也是飞行员,而且也是东航的。我看你的言辞之间貌似你的男友还没有正式成为飞行员,至少和你交往的这一年时间没有,不然你也不可能不了解飞行员的作息。
我和你简单说下吧。就和楼上说的一样,飞行员是一个压力大高风险的职业,你要做他的妻子就做好心理准备,家务杂事什么的你想都别想他会帮忙,偶尔帮你洗洗碗就不错了,而且飞行员作息不定,如果他飞短线还好,非长线的话你就做好心理准备吧,基本上就是你一个人在家。另外,我觉得你的确是挺不了解飞行员的,要么就是乱七八糟的流言挺多了。如果过夜的话,飞行员和空间肯定是在一个宾馆过夜的,但是绝对不会乱搞的,东航有党委,党委就是用来监督飞行员生活的,飞行员结婚都要上报的,离婚的话就要停飞,因为公司规定上天以后你绝对不能有心理负担,不然乘客的安危怎么保证?那些老说飞行员怎么怎么不好,怎么怎么花心的,就是羡慕嫉妒恨,理都不用理。另外空姐的话,别的城市的我不知道,上海的空姐眼光很高,就算要钓也看不上飞行员,都去钓大款去了。你有时间在那里瞎操心,还不如想想怎么进入角色,怎么照顾你的男友,怎么做一个好老婆,飞行员平时的交际圈子很小,而且他们本身优秀的条件决定了他们的择偶条件通常都比较高,你有时间瞎想还不想想怎么提高自己的内在外在呢,不然你的男友被别人抢走(可能也不是空姐)你就只能等着哭了。
C. 一个民航飞行员是怎么执行一趟航班的
飞行期间,机长在与飞行有关的所有事情上具有最终决定权,并负有相关责任,机长对安全飞行向公司运行副总经理负责。
机长对当班机组负有管理责任。为确保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机长可将其的部分责任授权给机上其他机组成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机长可放弃对其后果的责任。
机长应当模范遵守并督促机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被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航空公司的各运行类手册和程序。
飞行前,机长应查看所有相关航路和机场的航行通告;了解起、降、中途短停机场和航路中最新的天气情况,并随时收取影响到飞行的气象变化信息;依据重量与平衡数据检验并确认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是否均在可容许范围内;并对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飞行中,机长应遵照公司制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实施飞行;指导并监督机组按规定和程序进入最佳飞行状态;遇特殊情况是,为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有权对航空器做出处置。在需立即决策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并对紧急情况下处理后果的准确性负责。
在各个运行阶段和紧急情况中,机长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单,并确保遵守运行手册中的操作程序。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机长发现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不符合规定,不能保障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危害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在飞行结束后,机长应当负责将所有已知或怀疑的航空器故障向公司报告。
机长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名单、机组成员的职责分配、离场和到达时间、飞行小时、飞行性质、负责人签名等各项内容的飞行记录负责。
机长在航空器遇险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或旅客未完全撤离航空器的情况下,机组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航空器。
在飞行运行中发生事故、严重不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后,机长有责任保存QAR、驾驶舱语音记录、签派放行单、气象资料等运行资料,并应当以现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实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当飞行遇到延误或不正常情况发生时,机长应首先向公司签派部门报告,及时提供不正常信息。
机长应确保身体和精神状态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D. 女生报考飞行员的条件
年满18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五官端正,反应灵活,身体健康。
视力左眼5.1右眼5.0 体重46KG 身高161.5 ,在范围内。
学员身体自测标准:
1、身高160-175厘米。
2、听力良好、无耳部疾病;每眼视力不低于0.3(C表),无色盲、无严重的斜视、色弱。
3、无骨关节疾病、无肢体功能活动受限、无久治不愈皮肤病;无精神病、癫痫病及家族病。
4、无慢性消化系统疾病、无肝炎及肝脾肿大、无结石、无结核。
其他要求:
政治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航空事业,有志于飞行事业。家族内无犯罪记录。
心理品质条件:参加飞行员心理选拔及综合素质测试,其心理品质应满足飞行职业需求
文化条件:学习成绩良好,英语具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或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要求。
(4)监督飞行员扩展阅读:
中国军航飞行员政治条件(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思想进步,历史清白,作风正派,忠诚老实,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现实表现好,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飞行事业。
飞行员心理素质条件
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心胸宽广,性格开朗;大胆果断,意志坚强;情绪稳定,控制力强;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春秋航空招飞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的飞行员组成比较多样化。从学员选拔开始就有不同的构成成分,一般就有“大改驾”和“养成生”两种。
“养成生”则是高中毕业后直接被选拔为飞行员进行培养。一旦被选为“养成生”后,将会在航校接受四年完整的飞行理论课程和多次飞行训练,一般是学习两年到两年半的地面理论后,就进入飞行训练。
E. 民航飞机在自动巡航时飞行员可以做什么
民航客机有两至四位飞行员一起上机“值班”
而正驾驶和副驾驶的座位只有两个,长途航线的航班就有三或四位飞行员
好吧,就说只有正副驾驶值班的短航线(不超过五小时)
除了起飞落地时段,当飞机爬上了巡航高度后,(自动导航驾驶系统一般可在300米以上的高度便接上)正副机师便轮流的负责监督驾驶舱的一切运作,另一飞行员可以休息、用餐、上洗手间、甚至睡觉
在巡航高度时,没值勤的机师是允许在座位上睡觉。
F. 怎样报考民航飞行员
初中毕业生不可以报考!高中毕业生可以报考!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招募飞行学员简章
http://job.feeyo.com/list/97.html
另外海航的招飞要求:
飞行学员招聘条件
男性。
正式录用进公司报到时年龄不超过26周岁。
国家统招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本科2008年毕业的在校生或2007年应届毕业生,理工科专业,文科专业需综合素质及英语水平优秀。
持有(或毕业时获得)国家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若未参加国家英语考试,英语需达到雅思5.0分或托福550分水平;需合格通过我司ICAO教员对其进行的英语笔试、口试。
具有理解公司手册和文件的语言能力。
政治审查合格(注:政治审查按照民航总局、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文件(民航局发[1993]222号)《民航招收空勤学生、乘务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条件》。身高170-185CM,单眼裸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3(近视不超过150度),无色弱色盲。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谢绝应聘:
(1)身高不足168厘米,腿长短于74厘米;
(2)标准体重(身高-110)正负10%;
(3)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6)慢性肠胃道疾病(胃炎,溃肠病);
(7)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较重的晕车、晕船史;
(12)口吃;
(13)耳道流过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视力低于《C字表》0.3;斜眼;色盲;
(15)肺结核;
(16)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注:体格检查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5月28日发布的《民有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执行。
http://job.feeyo.com/list/90.html#1124
G. 关于飞行员的服役年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发布时间:2004-3-31 查看:651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 返回 |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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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第九条 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
经过人民解放军
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大大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军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30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35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40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45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50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55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63岁,正职65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45岁和50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5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3岁。
第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5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58岁和60岁。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5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58岁和60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45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5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45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3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8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5岁。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3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4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3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4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3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3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
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4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3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 军官每年休假1次。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三十二条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1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55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58岁,正职60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三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四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8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平时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共2条,对本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本条例施行日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的废止等项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