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保证。2分 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工作效率,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2分
(2)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保证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制约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要行使好立法权,制订和完善确保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确保人民行使监督权力有法可依。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妨碍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确保人民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
② 如何准确理解监督执行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大大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
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机关的要及时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关。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③ 求有关法律、制度还有监督、执行等方面的俗语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 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3.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14.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15.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16.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7.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9.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2.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24.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2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27.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9.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30.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31.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3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33.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4.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35.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36.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37. 无证人即无诉讼
38. 法无明文不得为
39.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0.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41.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规则就有例外
43. 有损害即有赔偿
44.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47.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48.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3.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54.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56.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7.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58.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59.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60. 动产附骨
61. 合意创立法律
62.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63.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64. 买卖不破租赁
65.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66. 私约不损公法
67.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70.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71.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7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75.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76.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81.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4. 程序先于权利
85.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86.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88.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92.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96.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柏拉图《理想国》
97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98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99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10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6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④ 建立健全哪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⑤ 执行监督的执行落实
再多的规定、再好的想法,不去认真落实和完善是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的。在没有任何法规可以遵循的前提下,要使执行监督权得以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首先必须得到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重视和认可。在此基础之上,应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执行局与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的关系,确定各自的权限,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由于以前的执行监督没有真正落实,所以,要对执行干警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避免产生抵触情绪;最后,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采取和制定灵活多样的监督手段,避免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运用执行监督权查处具体案件的问题,对于具体案件的查处,首先态度要坚决。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站在讲政治、讲党性和维护国家法制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负起责任。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排除各种干扰,采取有力措施,行使好执行监督权。对于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重点人要不等不靠,自己动手处理。动真的,来实的,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空喊,不手软,坚决查处,以儆效尤;其次,措施要严厉。有举必查,查清必处,处必从严。对于已经查清确有执法不公,故意延误执行,办黑案,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干警,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该停止执行权的,停止执行权。该停职的,停职。该调离执行岗位的,坚决调离。决不护短遮丑,姑息养奸;再次,界限要分明。在处理违法违纪人员上,要严格把握好政治界限,既要使有关责任人员得到应有的惩处,也要注意调动和保护广大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积极性。追究为法办案责任,要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把因过失导致执行错误与故意违法执行区别开来;把主动交待问题与核查发现问题区别开来;把直接责任者与间接责任者区别开来。对于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和适用法律时产生偏差的,不应追究责任;最后,处理要公开。
⑥ 就如何“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复建立健全决策、制执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巩固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党坚持依法执政、扩大党代会和全委会的决策权、强化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在发挥人大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在规范和公开行政权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二是要健全各部门各系统内部权力的合理配置,严格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权力使用的规范和限制,形成部门内部的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
三是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把不同权力的行使通过法律和规章确定下来,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保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四是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是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⑦ 什么是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与监督
内部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评价活动,是以内部控制为主线来组织开展的,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既是各公司健康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也是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⑧ 监督执行在哪种情况下实行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暂予监外执行:答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