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批后监管
A.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在哪儿
目前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乏力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批后监管认识不到位
目前,由于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基于现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职能分工,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用地的审批上,而没有更多精力对开发商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以致出现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现象。批后监管对执行人员的素质也有更高要求,在执法理念上也需进一步转变。如果只注重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而忽视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的用地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不仅会造成土地闲置,甚至是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的土地破坏。
(二)政府部门衔接配合不力
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城建等多个职能部门,而各职能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沟通协调不畅,缺少协同机制,难以形成合力,造成建设用地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时,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而改变原批准土地使用用途,这给国土资源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在房地产项目用地成交后,规划主管部门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严重影响出让合同履约,并会造成建设用地主体的不公平竞争。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关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尚不能对获批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进行有效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措施,但缺少配套的闲置土地退还机制和相关途径,往往因各种原因难以落实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例如,对用地主体由于无力投资建设而造成建设用地闲置的,只能等两年期满才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降低了土地利用率。
B. 行政审批与监管合一违法吗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没有行政许可事项,其服务事项有:\r\n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r\n2、民营科技企业申报\r\n3、科技成果申报(已取消)
C. 如何有效进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进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关键还在事前的工作。通常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一是对审批事项的依据、收费、办理时限等进行公示。二是对审批事项的运转流程进行梳理,对流程节点,明确办理人、时间、风险点,防范措施。三是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四是开展办件人回访,网上评议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
D.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谁审批”作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第一层次的一个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谁审批”的潜在涵义是“某一事项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的,由谁审批”。反过来,一旦确定了“谁审批”,实质上也就确认了该事项需要审批。审批与否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初次调控范围的宽窄。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正是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呼应。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还是“先照后证”改革,都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量削减审批事项。“谁审批”不仅明确了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也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谁主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一层次的另一个方面,旨在指导外部行政权的合理配置。“谁审批”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而“谁主管”则与“谁审批”共同确定不同行政权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谁审批”和“谁主管”分别可进一步阐释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在法律确定的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其审批后,由该审批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不需要审批的事项,但需要事后监管的,由法律确定某一行政主体具体管理其日常行为。换言之,审批的权力附带了主管的权力,非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则由法律另行规定。由此,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审批权和主管权的划分,可视为行政权的二次调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的主管之所以是随附的,在于审批机关具有按照审批要件实施监管的优越性。如果将审批事项交由其他行政机关主管,会造成行政组织冗余和监管效率降低。
“谁监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二层次的内容,隐含了行政权内部分工问题。一方面,每一组次原则前后两个“谁”的指向确定并且一致;另一方面,当作为行政主体的“谁”落实到具体承担监管事务的“谁”时,行政主体内部应当进行职能分工,由具体的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换言之,“谁审批、谁监管”中具体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职责的机构一般应当不同,但最终的责任均集中到共同隶属的行政主体;“谁主管、谁监管”中以行政主体为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具体监管则由主管机关的内设机构实施。
E. 涉水行政审批事前、事中及后续监管有什么关联
摘要: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延伸,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回,随着卷烟零售户数答量与日俱增,卷烟零售许可证数量只增不减。当前,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往往存在“人证不符”、“有证无照”、“证照不符”、“一店多证”等现象,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为此造成零售许可证数量虚高,扰乱了正常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给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然而,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许可、监管又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其他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不断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提高证件管理水平对于烟草商业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当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F. 如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管,放"工作
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扩展政务服务领域,延伸政务服务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努力营造公开便捷、高效廉洁的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放、接、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精减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要求,市政府确定凡是国务院、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特别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项目一律取消;已经过时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能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的,一律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凡是自治区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没有明确由市级部门审批,我市不再保留,一律下放到旗县市区级管理。对于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开,优化审批流程,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于下放旗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全部进驻本级政务中心办理。
对驻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实行集中收取,由市财政局委托代理银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代收代缴。凡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原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另行收费。
二、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与接收衔接工作
市直各单位要将本级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事项性质、接收主体、下放内容、下放方式、交接时间等,制定本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主动与接收单位就具体交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旗县市及早确定接收单位,制定承接工作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培训业务人员,确保接收单位与主管部门交接工作“无缝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交接工作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
三、加快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认真落实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必须于2014年6月完成建设任务,国庆节前投入使用,苏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必须于2015年底前建成;嘎查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必须于2016年底前建成,形成功能完善、覆盖全面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五有”标准(即有必要的服务场所、有具体的服务内容、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稳定的工作队伍、有必需的运行经费),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步伐,配齐编制,配强工作人员,增加经费预算,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平台和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
各旗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事项目录要求,及时向本级法制部门履行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范围,加强对审批事项运行的监管、分析,及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扩大审批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无条件地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业务。接收单位要建立审批事项公示和审批情况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公开的内容,利用门户网站、公示栏、查询机等方式进行公示,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执行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市场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市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行政审批管理问责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调研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广应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按照政务服务工作“三个100%”(即实现审批单位、人员和项目100%进驻中心,驻厅服务窗口与主管单位100%联网,政务服务电子监察100%覆盖)目标要求,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网络建设,广泛应用电子监察软件系统,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督”的目标,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网络建设,开发应用电子监察软件系统,逐步实现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各专业服务大厅,市中心与旗县市区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存,网上监督,“网上往来”。
六、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组成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地各部门进行督查,对执行“放、接、管”工作部署动作迟缓、工作不力;对审批脱节,延误企业和群众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对接收单位不按程序办事、违规操作、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G. 简述行政审批监察的重要意义
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