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廉政建设重要性

1、党风廉政建设事关社会风气

党风正则民风纯,政风廉则社会公。社会风气的形成,党风政风是关键,政治生态是核心。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

一个具有优良党风政风的执政党,其大政方针在国家各个层面和社会各个领域就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就能在人民群众中焕发出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就能在整个社会凝聚力量和汇聚共识,就能激发全社会的理想信念和民族自信,形成团结一致、干事创业的氛围。

2、党风廉政建设事关民族复兴

沧海横流显砥柱,万山磅礴看主峰。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肩负着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承载着国家富强的重托。我们党要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使命,就必须把党建设好,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3、 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国家兴亡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纵观古今,横比中外,从历朝历代和世界各国政权灭亡的普遍规律分析,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腐败,二是内乱,三是民愤,四是外敌所灭。所以,历朝历代、任何国家都会把反腐败作为保执政、赢民心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到底,常抓不懈。

(1)电子监察建设对廉政建设的影响扩展阅读:

加强廉政建设的方法:

一是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整体道德水平,加强党员干部的“官德建设”,营造大公无私、务实肯干、清正廉洁的氛围。

二是抓好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利用身边的廉政先进典型加以宣传,加强党员干部自身行为规范,强化廉洁自律行为。

三是创新教育载体,加强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加强利用微博、微信、QQ等网络手段,宣传廉政理念,树立廉政风气,增强廉政宣传效果。

㈡ 党风廉政建设在经济建设中的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总则
折叠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折叠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折叠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折叠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折叠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折叠编辑本段责任内容
折叠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折叠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折叠编辑本段考核监督
折叠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折叠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折叠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折叠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折叠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折叠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折叠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折叠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折叠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折叠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折叠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折叠编辑本段责任追究
折叠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折叠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折叠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折叠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折叠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折叠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折叠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点赞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折叠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折叠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折叠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折叠编辑本段附则
折叠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折叠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折叠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折叠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关系党的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党风建设的任务越是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抓党风建设,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党的基层组织纪检机关作为协助基层党组织的职能机关,必须明确加强党风建设的重要性。
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先进的文化是社会和谐的催化剂。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和谐的优良传统,对新时期深化反腐倡廉工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廉政文化通过抑制消极腐败现象为经济发展开辟道路,经济的发展又为解决群众的就业、生产和生活等民生问题提供物质保障,所以说廉政文化的作用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廉政文化通过对经济利益的导向作用,使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拥护,廉政文化深入民心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社会和谐的构建就有了广泛的依靠力量。

㈢ 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

1、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
以廉政风险防控为出发点,以科技防腐思想为指导,实现了对公共资源交易责任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交易资金情况、招标采购等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以及质量监控、合同信息监察、招标信息、履法情况、资金动态、监理工作等多方位的信息采集。具有灵活的业务定制和流程控制手段,可以动态实现复杂多变的政府采购、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等业务流程。满足了公共资源交易各关系方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管理和数据的需求,为公共资源交易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完善的监察手段。
2、重大建设项目监察
系统能够实现电子督查、远程监管、分类查询、短信提醒、智能分析、工作汇报、监察预警和大屏展示。台账系统将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状态进行评价,评价情况与市纪委、监察局对接。监察内容为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市委部门的主要工作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分解内容,以及县市区年终考核的重点项目和市区城建工程项目。系统加强了工作各方沟通,实现了动态信息管理、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3、效能监察
ESP是以创新行政电子监察为基础,以政府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对各类反应效能的工作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察,实时推动工作进展,使其成为党政领导机关的工作管理推进有力的抓手。同时实现了对大量工作数据的分析、工作绩效考核、效能评估,及时对违规、异常的工作执行情况予以纠错、改进,确保各类工作规范推进。
4、职能目标监察
电子监察系统按职能目标计划、执行汇报,目标调整,检查,公布的方式开展工作,并对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电子监察,对目标的实现过程进行实时监察。利用电子化、智能化的监察手段对职能目标进行监察,通过监察督促单位职员尽快完成工作,达到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工作责任心与工作效能的效果。
5、行政审批报件监察
行政审批报件监察系统具有报件引导台子系统、报件监察、行政审批单位窗口操作系统、查询支持、工作统计等功能。改变了以往的审批模式,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监察对象为行政审批部门,为报件知道、一次性告知、审批服务、业务受理、办理监督、办结监督提供了系统的支持及全过程监察,为打造优质服务、树立良好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6、信息公开电子监察
通过设立预警纠错、责任追究、投诉建议等功能,对信息公开出现的异常情况,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启动预警纠错、黄牌、红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公众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加群众监督力度,确保各地方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运转。
7、网络舆情电子监察
网络舆情电子监察对村务投诉、民生、行政效能、网上举报、民意等信息进行自动搜索、自动采集、数据清理等。系统可对网络热点话题、敏感话题加以识别;对话题的观点进行倾向性分析;同时具备主体跟踪、自动摘要、趋势分析等功能。对及时发现突发事件、敏感话题,并设有报警系统,需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8、廉政风险防控监察
系统将廉政风险点、权力清单、廉政风险级别、防范措施等内容全部纳入监察,通过设置风险点、风险提示、风险监控、风险处置等功能,将业务流程中易发生风险的环节,如公共资源交易、采购;重点岗位,如人事、执法、司法、监管;重点领域,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拆迁等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坚持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使其形成一套融风险排查、预警防范和动态监察为一体的科学防控机制,该系统使用,将成为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有力抓手。对积极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动各项事业的廉洁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㈣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落实责任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还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的把责任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订在本上,只说不做搞形式;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工作目标责任制脱离开来,形成“两张皮”,年中考核不挂钩、年终考核淡兑现,出了事故不追究,使责任制形同虚设。二是怕追究上级领导影响仕途,迫追究同级领导影响关系,怕追究下级领导影响工作。三是少数单位把工作停留在转发文件、照搬规定、马虎应付上。四是把落实责任制简单地等同于责任追究,出了问题再追究,没有问题也就不用抓。
2、工作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没进行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照搬上级的分解办法,结合自身业务工作不够,有的没有进行责任考核,有的考核指标不科学、考核标准把握不严,存在政策界线不明确,追究责任程度把握不准,量纪处理时随意性较大。
3、奖惩还不够分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准确的反应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因此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这样,抓责任制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是一个样、抓好抓坏是一个样。
4、追究还不够严肃。一是不愿追究。有的单位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盖子”;有的单位“一把手”故意为下属开脱;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好人主义”盛行,放弃党性原则,不愿得罪人。或者对被追究者有同情心,消除不了心理上的障碍。二是不敢追究。有的没有很好的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到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有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究者在追究之后捅起漏子;有的担心被追究者“后台”硬,招惹麻烦。三是混淆概念,把责任追究等同于对违纪违规当事人的处理。

如何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呢,我认为:
1、落实责任目标,形成压力传递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首要前提是明确责任主体目标,建立起纵横交错、科学严密的责任目标体系,形成多层次、多条线的压力传递机制。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时,结合工作的实际,将责任内容细化,并将具体任务、标准和目标要求分解到分管领导、业务单位和科室,作为责任履行和责任考核的依据,形成层层有目标、级级有责任的网络体系。注重发挥“一把手”的作用,下级“一把手”对上级“一把手”负责。
2、科学组织实施,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一是细化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将责任内容细化为共性责任、职能责任和个性责任。共性责任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纪法规,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职能责任主要是结合各单位的工作职能明确相关责任。个性责任主要是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廉政建设责任。通过责任内容的分解细化、百分制量化,形成对各个部门的年度考核责任书,年终分别考核。二是优化考核办法。考核分自评得分与考核得分两部分,分别占30%和70%,评分采取连带扣分法,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分外,对分管负责人、主抓的职能部门乃至主要负责人同步扣分。三是硬化考核奖惩。凡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一律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迁就;凡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干部个人,一律实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实行诫勉谈话,同时责令整改。
3、严肃认真查处,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制,必须突出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工作抓得实、有力度,责任制才会有权威,才会有约束力,才能保证落到实处。
①明确任务抓追究。从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和源头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追究。一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堵住资金漏洞;二是推进会计委派制;三是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
②建章立制抓追究。首先要制定科学的责任追究细则,明确追究的具体类型,如失职、渎职责任的追究,资金运行决策失误的追究,违规违法,出现“三乱”的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等;其次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情况,确定追究办法;最后要规范追究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问题的审定、责任追究的办理等作出操作性比较强的程序性规定。
③履行职能抓追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风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和组织协调等项任务都涉及到责任追究。因此,纪检监察部门抓责任追究,要与履行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检查、纠正、处理问题,不仅要查明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查明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不仅要客观公正地提出追究的建议,而且要跟踪检查,使其落实到位。责任追究时,还要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认识,提高监督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开展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情况调查,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揭露问题。
④加强领导抓追究。坚持从领导机制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各级部门“一把手”负责一个单位的全面工作,他们既是责任的主体,又是落实责任制的组织者、领导者,理所当然地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同时,分管领导既要增强大局意识,做好自身工作,又要做到“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思想工作、抓分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部门党组织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责任制工作,纳入议程,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并逐级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责任制规定,做到重大决策直接部署,重要问题直接解决,重要工作直接抓落实,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对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及时研究,明确表态,果断决策。
⑤奖惩分明抓追究。抓责任追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中央精神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相关问题,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对群众反映强烈、有明显违纪现象而不查不管,甚至袒护包庇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对那些敢于揭露问题,积极查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肯定和表扬。要把责任追究同民主生活会、廉政考核、任免考核、民主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从中发现应当追究和处理的问题,以此增强责任追究的约束力和实效。

㈤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包括: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电子监察建设对廉政建设的影响扩展阅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重心在逐步向下延伸,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着持续加压的反腐态势,必须要认清形势,筑牢思想防线。

高压态势越来越强的形势。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廉政建设是生命线和高压线。

基层地税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不断在向基层延伸,在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深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必然会遭到“电击身坏”,“头破血流”。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县局党组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统筹安排,各党支部要以建立“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机制为抓手,把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党规政纪,当做经常性的工作抓。

要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和专项整治,把廉政教育与政治学习、党课学习紧密结合,丰富学习形式,确保意识形态方向正确,使每个党员脑中有把“戒尺”,心中有盏“红绿灯”,做到不闯红线、不触底线。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依法治税始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对税务部门而言,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廉政风险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税收管理员管理制度为平台,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深化税务人员内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执法风险,让全体税务人员都深刻认识到,党纪国法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执纪监督始终。执纪、监督、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的一把手,首先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纪检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继续组织开展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税务所长述职述廉等活动,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管媒介,让监督的阳光照进执权行政的全过程。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制度执行始终。制度建设更加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区局党组八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严格自律,队伍清正廉洁。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考勤、着装等日常行为规范入手,坚持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唯此,基层地税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抓出力度,收到实效。

㈥ 深圳市电子政务的发展对廉政建设有哪些促进作用以及深圳的电子政务在促进廉政建设的同时存在哪些问题

电子政务的推行实现了低成本行政(从长远看,先不考虑做系统的成本),便于政务的及时公开,实现“阳光政务”,方便接受群众的监督,提高了行政效能。 弊端在于,人与人不能面对面交流,还有系统必然存在的漏洞,容易使人利用电子系统的专业知识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投机倒把。

㈦ 如何发挥党风廉政建和反腐工作中纪检干部作用的监督作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一、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对象、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对象看,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从监督责任看,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二、明确“两个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务求实效。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纪委必须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一方面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有效履行。
三、如何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明确监督的主体责任,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认清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
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力度。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纪委必须正确协调好各种关系,处理好党委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既坚持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又要依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做到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安排到哪里,纪委的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努力与党委政府决策“合拍”,争取同级党委信任和支持,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执纪监督制度保障。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积极落实“两为主”、“两报告”要求,加快推进派出、派驻机构改革,制定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制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制度和权力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制度,健全执行保障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四)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强化过程监督,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有灵活的工作方式方法,从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两个方面下功夫,既从是否做到了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又要检查年初的责任分工,年中的工作过程落实和年终的综合考核评定,对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刚性”。
(五)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在发挥监督职能过程中,纪委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始终保持疾恶如仇的凛然正气,始终顶住权力的重压,顶住金钱的诱惑,顶住利益的引诱,顶住“关系网”、“人情网”的困扰,始终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纪,对同级党委成员该警示谈话的警示谈话,该督办整改的督办整改,该上报的上报,绝不姑息纵容。
(六)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充分运用代科技,提升监督效果。纪委要积极着眼于工作方式创新,要进一步探索并开创全新的监督平台,充分运用好电子监察和阳光政务平台,推动党务、政务、校务、厂务、村(社区)行政事务办事公开,进一步推动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标准化、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确保行政权力行使在网上流转、留痕,便于实时监控、适时提醒、倒查问责。 (七)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