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监管局
1. 新加坡食品监督电话
复是68052992
新加坡,全称为新制加坡共和国(英语: Republic of Singapore),旧称新嘉坡、星洲或星岛,别称为狮城,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政治体制实行议会制共和制。新加坡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为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国土除新加坡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历史
1970年以前,新加坡复的中央银制行的各种货币职能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执行。随着新加坡的快速发展,银行变得日益复杂和发展所需的货币环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简政府机构的各项货币职能,从而保证货币政策更具活力和连贯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法案赋予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监管货币各方面的权力,比如银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领域的各方面。
国家赋予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具备这样的权力,他可以履行央行和政府财政代理人的职能。与此同时,他还需要保持货币稳定、控制信贷规模和制定外汇政策,从而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1977年4月,新加坡政府决定由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接手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1984年9月,1973年通过的证券产业法赋予的证券行业监管权力也转移到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
一般说来,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掌管着货币、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的这项法规。继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合并货币机构董事会后,他也具备了发行货币的职能。
3. 新加坡MAS监管牌照有那些类型,怎么申请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中央银行, MAS还是一家综合监管机构。新加坡金管局颁发的牌照名为CMS
新加坡MAS监管牌照类型:
它具有三大类牌照,分别为“货币兑换”牌照;“标准支付”牌照和“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3.“货币兑换”牌照:
货币兑换牌照用于兑换货币服务,该牌照监管范围较小,业务涉及到的商业规模较小、风险较低。
4.“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该牌照在开户、境内外转账、商业采购、电子支付、货币兑换类行业,对支付/转账额度有所限制,即年均月度业务涉及金额≤300万SGD/或年均月度业务涉及流水额≤600万SGD。
5.“大型支付机构”牌照:
业务涉及金额超过“标准支付”牌照中所列行业,牌照审批较为严格。
4.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简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英文: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缩写MAS;马来文:Penguasa Kewangan Singapura)是为新加坡之中央银行,成立于1971年,纵观其职能组合了银行至财金等诸多金融机能。自其成立之后,金融业务由政府部门执行并专业管理。
随着新加坡持续发展,越来越多复杂的银行业务与金融环境的需求迫使国家改革其金融机能,使其能有更多的发展动力与一致性的金融政策。因此,国会于1970年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MAS法案)”,导致MAS成立于1971年一月一日。该法案付予MAS有权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银行体系与财金方面有关的事务。
MAS也被付予制订有关于银行家乃至于政府财政部门的法令,它也被委托提升金融的稳定度;订定信用与汇兑政策并促使经济的成长。
然而,不像其它许多中央银行,诸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或是英格兰银行,MAS并不透过控制利率升降进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来控管金融。相反地,它是利用外币汇兑机制,在新加坡元市场中间进行控管。
在1977年四月,政府决定引进“工业保险”管理,将其并列于MAS的同级架构。其管理功能依据“工业安全法(1973)”,并于1984年九月转入MAS体系。MAS现在掌管许多规则,包括货币、银行体系、保险、安全与每一个财金部门。之后于2002年十月一日,合并了货币专员委员会,MAS也承担有发行货币的权责。
5. 有谁知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电话
新加坡总部电话:(65)-6225-5577
北京办公室电话:6505 0650
6. 新加坡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方式
新加坡是议会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国会,国家领导人是总理。新加坡的权力运行与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国会监督:
1959年取得自治地位以后,新加坡参照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逐步确立了议会内阁制的政体、建立了一院制的国会,而威斯敏斯特体系最具辨识度的特点就是议会主权原则——行政权由立法权产生并向立法权负责。因而新加坡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而细致的,其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三个大的方面。第一,立法监督。新加坡国会制度深受英国议会制度影响,国会既是立法机关,还是制宪机关,国会的立法权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通过立法对行政权进行全面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一系列较为严厉的法律,预防和惩罚政府官员贪腐,主要是1960年《防止贪污法》与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还包括《财产申报法》、《公务员法》、《刑法》等,这些法律对政府官员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第二,财政监督。《新加坡宪法》第五篇(相当于我国宪法中的章)专篇规定“财政条款”,授权国会对政府提出的财政预决算的批准权,这种体例在世界各国成文宪法中相当罕见,足可证明新加坡对于国会财政监督权之重视。第三,人事监督。新加坡宪法与法律授予了国会对政府及其官员询问、质询、弹劾与提出不信任票等诸多监督权力。比如《新加坡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总统查明总理已不再拥有议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二、法院监督
新加坡的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新加坡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客观而言,新加坡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不如国会这样得力。作为前英殖民地与英联邦成员国,一直以来,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深受普通法系影响,新加坡的法院一般只对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并不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也即法院并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过多的干预。但是,这一状况近年来已经有所松动,法院开始通过一些判例凸显其在监督行政权上的全面性。另外,法院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还体现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适用《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与《刑法》等法律对贪腐官员科加重刑,在“新加坡模式”之下,这种直接针对官员的监督比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行政行为更为有效。
三、专门监督
除了国会与法院外,新加坡还有一个更为著名的专门监督机关——贪污调查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组建于1952年,当时新加坡尚未独立,由此可见贪污调查局历史之悠久。自组建以来,贪污调查局就在监督政府施政、整肃贪腐官员、重塑社会风气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获得了全社会的认同,广为其他国家与地区借鉴。贪污调查局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一则因为其特殊的地位。贪污调查局尽管属于行政机关,却直接向总理负责,独立于警察机构与检察机构之外,以确保其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地位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基本相同。二则因为其强大的职权。贪污调查局行使调查权无须检察官的特别许可、行使搜查权基本不受限制、逮捕嫌疑人无须出示逮捕证,贪污调查局的这些特别权力根本不是一般的警察机构所能比拟的。历史上,贪污调查局曾经多次挥动铁拳砸向贪腐官员。1986年,新加坡建国功臣、国家发展部前部长郑章远亦在贪污调查局查获的铁证前畏罪自杀,引起巨大轰动。
四、党的监督
人民行动党作为长期以来新加坡唯一的执政党,对政府的影响不言而喻。党的监督也是新加坡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党对政府人事的监督与党对政府政策的监督这两个方面。第一,党对政府人事的监督。由于人民行动党一直在国会中占据绝大多数席位,组阁任务自然由人民行动党完成,按照一般成例,人民行动党的秘书长即是内阁总理,内阁部长往往也由人民行动党内的精英担任。第二,党对政府政策的监督。政府政策往往先在党内酝酿,然后由人民行动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再由内阁颁布施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民行动党的监督比其他外部监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正如《新加坡第一》书中所说:“按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一个政府能在长期执政中自我更新,历20年而不老化,而不形成尾大不掉的既得利益阶层,应该是由于强有力的外在监督了。无疑地,新加坡是这条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定律的例外。”
7.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流程
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之前,新加坡的央行职责是由众多政府部门和机构代为执行的。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银行和货币体系越发复杂,新加坡越来越需要成立央行来制订金融和货币方面的政策。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还承担着将新加坡打造成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艰巨任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早期架构
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1971年1月1日正式运作。其董事局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财政部部长为董事局大大。建立伊始,除了执行总监办公室外,还有三个职能部门:银行和金融机构部门、投资和汇率控制部门、银行营运和管理部门。员工总数为112人。当年晚些时候,秘书处,经济研究部门和伦敦办公室正式成立。1977年4月1日,保险行业被并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管辖范围。1984年9月21日,证券行业也交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
使命和监管事项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执行除货币发行(由新加坡货币局,简称BCCS执行)外几乎所有的央行职责。工作目标:制订货币和汇率政策,保证经济稳定发展,避免通货膨胀;维持适合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环境;促进具有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产业;建立具有向心力卓越组织,吸引激励人才;与其他央行、世界金融机构和新加坡私营机构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关系。
组织架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由财政部长胡赐道领衔的董事局管理。Lee Ek Tieng先生为执行总监,负责相关政策的日常管理。由2名副执行总监和8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团队为其服务,提供支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现在由执行总监办公室、银行和金融机构组(包括2个部门、4个处室)、经济、金融、信息服务、保险业专署、内审、国际、人事和行政管理部门组成。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纽约设有办公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现有员工519人。
货币政策
新加坡货币政策旨在保持低通货膨胀,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政策的中心是一揽子交易货币的汇率管理。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过去25年的货币政策记录非常优秀。自1971年来,新加坡年均通货膨胀率为4.1%,如果不考虑2场石油危机影响,新加坡年均通货膨胀率仅为2.1%,为世界最低之一。与此同时,年均实际GDP增长率为8.3%,同时也为世界最高增长率之一。
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新加坡过去25年的金融业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彰显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健全管理架构和打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环境的努力。1971年,金融业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9%;如今,金融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1.1%。主要的增长点来自于离岸银行业。1971年的规模为10亿美金,到1995年,整个亚洲美金市场价值增长到4480亿美元。
新加坡如今是世界上第四大外汇交易中心。同时也是亚洲少数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外汇、金融期货市场之一。
8.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一个什么机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英文: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缩写MAS;马来文:Penguasa Kewangan Singapura)是为新加坡之中央银行,成立于1971年,纵观其职能组合了银行至财金等诸多金融机能。自其成立之后,金融业务由政府部门执行并专业管理。
随着新加坡持续发展,越来越多复杂的银行业务与金融环境的需求迫使国家改革其金融机能,使其能有更多的发展动力与一致性的金融政策。因此,国会于1970年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MAS法案)”,导致MAS成立于1971年一月一日。该法案付予MAS有权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银行体系与财金方面有关的事务。
MAS也被付予制订有关于银行家乃至于政府财政部门的法令,它也被委托提升金融的稳定度;订定信用与汇兑政策并促使经济的成长。
然而,不像其它许多中央银行,诸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或是英格兰银行,MAS并不透过控制利率升降进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来控管金融。相反地,它是利用外币汇兑机制,在新加坡元市场中间进行控管。
在1977年四月,政府决定引进“工业保险”管理,将其并列于MAS的同级架构。其管理功能依据“工业安全法(1973)”,并于1984年九月转入MAS体系。MAS现在掌管许多规则,包括货币、银行体系、保险、安全与每一个财金部门。之后于2002年十月一日,合并了货币专员委员会,MAS也承担有发行货币的权责。
9. 新加坡房产交易有没有监管机构
新加复坡为提新加坡房产交易有没有制监管机构?我来回答一下:
1、有的
2、新加坡为提升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准,在 2010 年 10 月 22 日正式成立了 一个政府法定监管机构-新加坡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ouncil for Estate Agencies,简称 CEA)。
3、该机构将负责审查房地产经纪的从业资格、考核、签发 统一的经纪从业证, 同时该机构也受理民众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投诉。
4、房地产经 纪从 2011 年 3 月 1 日开始,在服务客户时必须佩戴由 CEA 统一签发的经纪证。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