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质监建设
① 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一、要处理好法治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邓小 平早就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既然两手抓,我们就要注意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要把法治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搞发展。把法治建设的落脚点放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抓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通过法抓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通过抓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同样,搞经济建设也要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我们在抓经济工作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搞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上基础设施项目,既要敢为人先,迈大步子,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决不能不顾客观实际与可能,不通过周密的科学论证,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盲目搞“形象”工程,热衷上“政绩”项目。其结果不但拿不到什么“政绩”,反而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甚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刑律,成历史罪人。这样的教训在社会上并不少见,我们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总的来说,我们要通过抓法治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又通过抓经济建设,促进文明法治建设。
二、要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就是通过依法强制执行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德治,就是通过规范人们行为和过细的思想工作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如果能够把二者之间关系处理好,使之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就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以抓法治促德治,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样,要以抓德治为法治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以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契机,掀起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热潮,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修养,促使遵守法律法规逐渐由外在约束变成广大公民的内在的自觉行动。由此可见,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德治又需要法治作保障,二者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同时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把道德规范这种软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硬控制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加符合治理国家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三、要纵横结合,各方协作,齐抓共管
纵横结合,“纵”就是各行业、各战线,如工业、农业、财税和教育等要保证本行业、本战线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横”就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省、市、县(区)要抓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区),也必须在各行政区域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就是说,我们既要抓横的依法治理,又要抓纵的依法治理,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同时,在法治建设中,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必须从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大局出发,十分注重抓好协调和合作。工作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通力合作;出现问题,互相补台。真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② 如何加强中国的法制建设,给点建议
中国的法制改革思路经历了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已然成为举国上下的政治共识和追求。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治国方略的重大变化。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确立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崇尚法治大于人治和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政治民主形态的符合国际人权法要求的法治国家。?
??
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组成,以宪法为中心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其他部门法律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近年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还有很大的距。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恶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律或程序法,缺宪法配套法律法规。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许多部门法律制度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束缚和影响,不能很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甚至宪法本身还亟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还缺乏实施保障的系统规定,离法治国家标准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都有很大差距。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
近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首先是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
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还将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现代政治民主形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要推进政府工作的公开化和法制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在行政法制方面,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实体法,而且要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进一步实现政府工作程序的法制化。行政程序必须体现民主原则,注重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行为方式的规范,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控制和监督。行政法制改革还要求实现行政公平。还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还需要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要逐步形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冤案错案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在这方面,要继续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要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勤政廉政建纳入法制轨道。?
??
同时,要深入开展民主法治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观念,重点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
③ 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依法执政理念,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关于法治的价值,强调树立法治信仰,提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以法治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关于法律实施,要求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关于弘扬法治精神,提出坚持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等等。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④ 如何加强法制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为重点,围绕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项办事公开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坚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是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建设质量。
四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方便群众监督。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体制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抓紧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五是完善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完善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
⑤ 法治建设怎么抓
法治,就是通过依法强制执行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德治,就是通过规范人们行为和过细的思想工作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如果能够把二者之间关系处理好,使之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就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以抓法治促德治,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样,要以抓德治为法治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以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契机,掀起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热潮,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修养,促使遵守法律法规逐渐由外在约束变成广大公民的内在的自觉行动。由此可见,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德治又需要法治作保障,二者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同时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把道德规范这种软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硬控制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加符合治理国家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纵横结合,“纵”就是各行业、各战线,如工业、农业、财税和教育等要保证本行业、本战线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横”就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省、市、县(区)要抓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区),也必须在各行政区域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就是说,我们既要抓横的依法治理,又要抓纵的依法治理,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同时,在法治建设中,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必须从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大局出发,十分注重抓好协调和合作。工作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通力合作;出现问题,互相补台。真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⑥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了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文明法治社会。加强法治建设要从五个方面来思考,抓住关键,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加强法治建设。
第一: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逐步做到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来实现领导,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去解决矛盾和处理问题,确保法治建设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第二:人大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要在同级党领导下,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法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体系也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组织实施体系。在组织协调法治日常工作和依法履行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时,扎扎实实而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发挥执法主体作用 。行政机关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也是机构和人员最多的部门,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占有突出的重要位置,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核心,是优化经济环境、增创法治优势的关键所在。而司法工作同样是法治工作的主要环节。应该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处于执法主体的重要地位。
第四: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其范围是广泛的,可以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进行监督,通过会议、视察、调查、提案和建议案等多种形式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五:发挥人民群众主力军作用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 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不论干什么工作,搞任何事情,开展何种活动,只有群众支持和参与,积极配合,才能取得成效。我们抓法治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并把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总的思路交给群众,请群众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献计献策。
拓展资料:
为了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文明法治社会。在现阶段,必须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有效办法,切实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规范法治工作机制,认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⑦ 如何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⑧ 质量振兴纲要的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十三)完善质量法制。加快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法规。
(十四)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查处力度。强化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依法严厉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制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责任者,坚决消除地方保持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
(十五)建立健全质量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质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十六)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⑨ 如何推进质监系统法治建设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政府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更加注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只有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者的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从根本上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具体哪些该放、哪些该管,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作出清晰界定。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公信力和执行力是政府的生命力,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关乎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当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距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违法违规、失信于民、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政府只有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行使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法定责任,才能树立守规则、可信任的良好形象,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并有效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力以赴地解决,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准确把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关键。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授予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坚持全面履职。全面履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履行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群众更多受益。 全面履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依法作出的各项决策,维护好、实现好法律体现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能只是被动履责或者消极行政。《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还必须依照法治精神主动作为,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强调,“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当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坚持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坚持权责统一,要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渠道不畅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有过不惩的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建成真正的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对缺位、越位、错位的行政行为都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坚持各级政府履行好各自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法律制度,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针对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边界模糊、职能错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调整主要依据政策性文件,缺少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等问题,《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为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 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逐步减少微观和具体管理事项的同时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政府,加强国家统一管理。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定、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强化中央在重要领域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就是要求把有关省域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交给省级政府。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就是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责,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市政管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和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减少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授权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工作。 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任务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总体来看,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不完备。部门职责分工主要通过“三定”规定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多依靠政策调整,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要按照《决定》关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将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构建规范政府职能履行法律体系的重点,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把各类行政行为运行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形成权职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目前,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已经公开了行政审批清单,全国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也在陆续公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梳理政府权力事项,明确政府权力边界。除了行政审批事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职权范围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明晰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对存在权力交叉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协调,划清权限,明确责任。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设立的权力事项,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对应该加强的行政权力也要加强,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二是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审核确认,编制成目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更不得违规新设。政府权力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完善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政府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防止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应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责任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健全相应的奖励制度,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公开行使职权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使行政权力公平透明运行,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三是严格行政问责。要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依法规范和保障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