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总结扩展阅读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B. 检察院侦监科的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疑难问题的请示。
二、承担由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审查办理公安机关复核案件;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部门)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审查办理批准和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受理捕后因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投诉
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淮安工作的指导。
五、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C. 急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内容简述

提纲,供参考:
1、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包括本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
2、日常工作:审查逮捕、立案监督、违法纠正、青少年维权、综合治理、调研……
3、侧重点:审查逮捕(受案、阅卷、提讯、复核证据、出具意见和建议、讨论案件、审批)。——适当结合具体案例。
4、实习的经验:为所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找到结合司法实践的平台,拓宽了视野,增强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丰富了动手能力、提高了表达能力和协调能力。
评个“优”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D.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是指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工作。
主要工作职权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 侦查监督科是干什么的

一、侦查监督科简介:
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逮捕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2、承办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要求审查案件事实,写出审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负责。
3、对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七日内办结;未被拘留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负责。
5、对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在七日内办结。
6、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认真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二)刑事立案监督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2、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和立案情况。
3、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4、承办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监督案件。
5、对立案监督的案件,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尽快侦查终结。
(三)侦查活动监督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2、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送侦查机关,同时抄送起诉部门。
4、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5、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F. 如何做好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一点思考

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和在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全面推进平安祁门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具体做法是:
(一)、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我们注重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审查每一起案件都力求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做到证据意识、质量意识丝毫不动摇,在从快的同时,力求稳和准,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既要打击犯罪,又要避免无辜者受到追究,确保办案质量。对重特大案件我们始终坚持提前介入制度,严把案件证据关,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快捕率。对于那些重特大案件、团伙案件、疑难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等案件,我们基本上件件提前介入,这对把好材料证据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把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逮捕执行情况监督,以及违法取证、超期羁押、违反程序、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的监督上,一旦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此外,我院业务部门多次与公安机关一起召开业务工作联系会议,公、检办案干警在会上互通信息分析案情,相互交流、探讨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改进等方法措施,由于监督有力,方法得当,侦查监督工作也逐步走上了正轨。平时,本院侦监、监所、公诉等刑检部门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互相配合,及时通报了解在押人员的情况,以及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跟踪监督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处理和立案监督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
(三)、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维护法律尊严。
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我院始终坚持立案监督案件“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在认真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于不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及时发出立案通知或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同时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给案件当事人;对于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除了认真撰写案件报告外,还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我院在政法委的领导下,联合多家执法单位召开了关于行政执法立案监督会议,并与参会单位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保证了立案监督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和谐稳定。
我们积极发挥在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积极投身“严打”整治工作,并积极参加了为中学生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社会治安信息反馈工作和调研工作。我们积极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努力争创青少年维权岗。除了多次组织上街宣传保护青少年权益法,我院干警张国平、郭铮等同志还经常深入到学校给同学们做法制宣传讲座。通过鲜活的事例,生动的讲解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宣讲了近年来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引用大量典型案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全校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法制教育课。既丰富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又澄清了学生生活中的许多模糊认识,受到了全体师生的热烈欢迎。近两年我院连续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祁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08年我院干警张国平被评为安徽省优秀法制副校长。2009年6月初我院侦查监督科被授予黄山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还未完全做到位。一是监督手段有限,侦查监督效果难以保障。二是监督方式滞后,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难监督。
2、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或过于笼统,影响了侦查监督效果。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但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3、侦查监督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缺乏规范标准,检察机关对是否追捕、追诉等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操作随意性较大;二是对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的侦查监督工作思路
今后我们将在总结今年的成功和不足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工作计划,把严把案件质量关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工作,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使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打开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加强法制宣传、信息调研方面的工作,力争把侦查监督工作做得更好。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宣传的工作力度,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增强对侦查监督职能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从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增强被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制度创新,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监督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侦查监督的途径、程序、标准,逐步建立侦查监督案件信息库,将侦查监督情况分类保存,以便收集和总结开展侦查监督的经验,提高侦查监督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各部门配合联系,共同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实效。要坚持和完善侦查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思想认识,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
四是加强探索研究,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多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侦查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自诉案件的标准,以保证在处理问题上的相对一致性。
以上是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一些做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紧紧围绕大局,正确履行职能,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祁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 七里河区检察院:如何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之我见

侦查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查办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得到重视。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机构改革中把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也将原审查批捕处(科室),更名为侦查监督处(科),这一更名更好地体现了这一机构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和法律监督特点。同时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由此可见侦查监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着积极地促进作用。 一、把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作为侦查监督工作重点来抓 立案监督工作即包括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的案件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落实侦查监督的工作任务,也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执法办案程序。近年来,立案监督工作被检察机关作为一项侦查监督的重点工作来抓,在工作中侦监部门应当在提高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和严把立案监督案件质量两方面下功夫。针对立案监督线索少的局面,可以从当事人举报信息中挖线索,从重点案件中摸线索,从舆论热点中找线索,从受理案件中扩线索。前移立案监督工作关口,把侦查监督工作提前到公安机关的报警、受案阶段。针对公安机关内部为提高案件的破案率,经常存在对案件受而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进行专项或具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公安机关的各个办案部门或基层派出所,对他们的接处警登记薄和立案登记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建议报请立案侦查书》予以监督。 二、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近年来被检察机关提到了较高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搞好行刑相衔接工作,既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以及对执法依据不熟悉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不掌握、不明确,对刑法相关犯罪的规定不清楚,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到位等因素,导致有些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流失,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造成一定困难,未能达到行政和刑事司法相相接的预期目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 1、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及时就相关案件进行沟通,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往往找客观原因搪塞,办理态度不积极。 2、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人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认识不到位,导致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相互间信息渠道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没有建立起真真意义上的监督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情况的掌握上渠道单一,无法及时落实监督机制。 要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和辖区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建立起的联席会议制度,把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实用化,要用实践行动来带动本地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其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也是加强衔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保障,随时随地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信息资源;第三,针对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不掌握、不明确,对刑法相关犯罪的规定不清楚,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到位等问题,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讲座和座谈会,通过这种形式,熟悉情况、发现问题、讨论问题,结合法律解决问题,以立案监督的方式疏通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渠道,以期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 三、搞好几个方面的联系,形成侦查监督延伸格局 1、搞好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联系,形成“侦查监督”联合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一方面加强侦监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的联系。就群众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公安干警在侦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举报,申诉,作为侦监部门应与控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在认真落实好“首办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协同控申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此外侦监部门还应加强反贪、渎侦、民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在方法上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形成监督一盘棋。 2、加强同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刑侦部门的联系,延伸沟通联系的触角和深度。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结合侦查监督工作的三项职责,根据监督工作的特点,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同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刑侦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联系点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工作中遏制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针对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目的。在工作中即要有严格的监督,又要有密切配合,真正使监督工作和联系配合工作两不误,形成打击合力。 3、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的联系,通过与法院的联系及时了解法官对不同性质案件的认识和审理情况。同时还应加强与律师的联系,以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通过这些工作进一步提高侦监干警自身业务素质,达到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四、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 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一方面可以使侦查监督部门提前熟悉案情,了解案件情况。使得案件的关键证据及时加以固定,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公安机关提请报捕前,从而提高报捕案件质量,缩短办案时限;另一方面又能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诉讼程序和违法取证的行为,在工作中一经发现公安机关有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违法取证的情况存在,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 五、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全面行使检察职能 《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运用较广的监督文书,它不仅适用于公安机关,而且还适用于发案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工作职能中针对办案单位(或部门)以及发案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所制作的一种建章堵漏的一种文书。其目的是帮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完善和修改管理规章、制度,真正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审查工作中注意发现办案单位和发案单位或部门在制度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真正使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化、系统化。侦监工作要利用办案工作的有利条件,在案件审查工作中注意发现办案单位和发案单位或部门在制度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真正使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化、系统化,为社会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的全局工作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H. 检察院侦监科的职能和执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I. 如何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之我见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意义
1、侦查活动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侦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往往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的正确、合法进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
2、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
侦查活动监督目的归根到底就是发现、纠正、预防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正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地履行侦查活动监督权,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就将不断减少。
3、侦查活动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
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轻则及时口头提出纠正意见,较重则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若不被点赞,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落实。如果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要移送给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活动越来越规范,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侦查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愈来愈少,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大力开展是分不开的。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重要职能。现阶段我国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由于监督机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的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的效力。
1、监督主体地位弱化。
我国立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监督是单向的,而制约是双向的。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运作关系,检察机关可以制约公安机关,同样公安机关也可以制约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反向制约,肯定了侦查的独立性,抑制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对侦查活动监督权的行使形成一定阻碍作用,使得法律监督的权威性难以充分体现,这也是有些地方和有些事件中侦查权失控的重要原因。
2、监督内容形式化。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切侦查活动都有权监督,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下,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侦查活动中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包括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都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大部分侦查行为和侦查手段的运用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约机制,使得侦查活动具有“任意主义”倾向。
3、监督方式置后、被动。
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因难以收集充分的证据多数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已经成为事实,无法挽回。这种监督的置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权力行使的被动性,使检察机关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监督手段不力,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由上级检察机关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但对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和制裁规范,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5、监督程序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
关于公安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变更强制措施时,具体以什么形式、在什么时间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实践中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存在随意性,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利于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三、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
1、强化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控制向来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且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当今世界检察机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最重要的屏障。因此,我国侦查活动监督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重塑公检之间“互相制约”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约”中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构建起层次递进的工作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更为全面、强大的控制权力,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
2、转变观念,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领导。
长期以来,审查批捕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批案件上,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活动监督任务,没有完全担负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认识得不够,对法律赋予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责落实得不够;二是“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
3、从办案入手,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应从侦查工作易出问题的地方入手,针对侦查活动易出问题的环节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并根据所发现的不同情况采取追诉、口头纠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进行监督,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针对性,从而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1)、查程序,看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侦查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该院针对侦查工作程序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办案中着重审查以下几个环节:一是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二是对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按规定告知;三是刑事拘留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四是取证、扣押物品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跟踪监督,督促纠正和改进。
(2)、查实体,看有无漏诉
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在实体处理方面是否合法。一是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错诉,有无遗漏罪行;二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都追诉到位;三是法定情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的认定是否准确。
(3)、查文书案卷,看是否规范、准确
由于个别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制作文书不严谨,装订案卷不规范,使得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鉴于此,应把对公安机关案卷文书的审查纳入了监督的范畴。主要审查:文书制作是否严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案卷装订是否规范;案卷中有无遗漏材料等。
4、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即通过对公安侦查案件的审查,发现其在适用法律、定性等执行实体法方面和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执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监督纠正。这样的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有些滞后,不但监督的面不够广,时间上的延伸也有欠缺。因此,笔者感到,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应当大力推行同步监督的机制,即将侦查监督贯穿于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通过立法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新观念,改变过去“坐堂办案”的传统作法,以提前介入为切入点,强化监督力度,促进侦查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联系会议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注意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涉及到有关证据方面的缺陷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指明取证重点,纠正侦查方向上的偏差,完善、固定证据,从而达到印证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提前介入活动中,不仅要注重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而且通过参与讨论、讯问、勘查等活动,现场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效果,促进公安机关侦查水平的规范和提高;现场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5、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
法律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侦查人员拒绝接受的法律后果,否则,监督就形同虚设。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建议或者继续违法侦查的侦查人员,可以考虑由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换,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