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简述简述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

(2) 独立调查权;

(3) 要求、建议权。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专法律法规,侵属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4) 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5) 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6) 支持举报控告权;

(7) 舆论监督权。

(1)工会法律监督对象扩展阅读:

在中国,由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监督检查的对象只是用人单位。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以及劳动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中国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专章作了具体规定。

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

③ 用人单位哪些情况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

一、清楚监督的内容。《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十二种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特别规定: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就目前而言,监督重点应该放在企业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社会保险交纳情况、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情况和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
二、了解自己的职权。根据《江苏省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调查取证权:约谈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意见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时工会可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改正;建议权: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受保护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基层工会应及时领取《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必要时可代表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三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规定了应坚内持的四项原容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中,既要依法定内容和程序进行,也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2)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工会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得出正确结论;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识到贯彻执行《劳动法》要有一个过程;

(3)依靠群众的原则:是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证,要求工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争取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确实做到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这是对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外部要求。一方面要与其他监督主体保持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还应积极争取得到其他监督主体的支持。

⑤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有哪些手段

可以进行专项检查,比如对企业落实休息休假问题专门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也可以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规范用人单位一些管理规章制度等等。

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

一、工会,法律明确规定,它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
二、依法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的神圣职责。
例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用人单位指哪些

适用《来劳动法》的用人单自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工会,法律明确规定,它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二、依法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例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哪些特征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它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共同构成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依《劳动法》和《工会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虽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联合监督),工会的这种社会监督可以转化为国家监督;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在工会有组织有领导的形式下进行的,它不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监督,工会对劳动者而言,恰恰是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维护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