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九十条是什么

第九十条:人民抄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Ⅱ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目前只是事后监督。就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有权进行抗诉。

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情形包括哪些

第七来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Ⅳ 民事案件在检察院申请监督遭到拒绝后,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可以向民事检察部门申请。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内讼监容督规则》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Ⅳ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生效裁决进行监督,时间是多少

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一)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Ⅵ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主动进行还是被动进行法院需要将民事判决副本同时送达哪些监察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主动进行还是被动进行?法院需要将民事判决副本同时送达哪些监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原则;主动被动相结合原则;

1、主动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被动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对民事法律文书,要求送达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个,因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判决和裁定,裁决书不在期内第二个,如果证人马某的证言起到了决定作用,那么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证据起到了对案件的决定作用,那么就一般不做抗诉处理。第三个,抗诉!

Ⅷ 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检察院有对法院冠以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8)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需要跟进监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

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



Ⅸ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该条款主要对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绪做出具体的规定。

Ⅹ 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内请监督;
(二)当事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