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与电梯
1. 电梯从安装到合法使用在质监局办理哪些手续
最好问质监局的,你先打114问质监局电话,然后打过去问需要哪些手续
2. 电梯验收时哪些部分归质监站(属于住建局)验啊
长沙全天验房公司提醒您:是由当地质量监督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验收。如还有不明白的,你可以问小区物业,他们应该都清楚
3.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在质监局备案一个电梯维保单位吗并且要与维保单位签订定期维保合同
安装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属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31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第17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也就是说,使用单位需向质监局办理使用许可的证件(各地的叫法不一定一样),维保单位到质监局备案。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没有维保合同,维保公司平什么给你的电梯维保?
4. 管电梯的部门是质监局
绝对质监局啊,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归质监局
5. 质监局对电梯安全检查每年次
一年就一次,不过我可以告诉你,基本都是走过场,交钱拿证,对电梯安全起不到实质的帮助,如果能把电梯检验的费用用在电梯维修保养上,电梯的故障率将大大降低,每年不知能减少多少事故,可惜,中国的国情你懂的
6. 质监局如何采取对电梯暂停措施
兄弟!大概你不是住电梯房的吧!如果你自己住电梯房,你愿意爬楼吗?
版2014年全国共发生权49起电梯事故死亡37人,而我想说的是,2014年沪昆高速邵怀段“7·19”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3人死亡,仅仅一个车祸啊,一年全国因交通事故要死多少人啊,人命都是一样宝贵的,请媒体不要瞎报道,制造恐慌,中国媒体就这样,什么吸引眼球就报道什么,你们可知道,目前中国电梯专业维保人员有多么紧缺,越制造恐慌,越没人入这行,缺人导致老员工工作量大,最后也改行,以后大家就都走楼梯吧,没人给你们工作上班的写字楼维护了!媒体朋友,真的不要不懂乱报道了,任何一个行业都有死人都有事故,中国的食品安全了?药品安全了?哪个行业不死人?请大家下次看到楼道里电梯维修工说一声,辛苦了,而不要指责电梯老是坏,天气炎热,挥汗如雨的时候可以的话请递上一瓶水,要知道外面气温35你们在喊热死啦的时候,我们的工人正在四五十度的机房井道爬上爬下,所以恳请大家体谅,对于电梯安全问题维修工比你们还重视,毕竟维修比乘的危险系数高多了,我们都想好好活着,不是吗?,,,希望大家传播一下 ,不求点赞,只求理解!感谢关注!
7. 质量技术监督局给电梯发的是什么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给电梯发的是使用注册登记证,给电梯的操作、维修、保养、安装、管理的人员发的证叫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所给电梯发的是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都要复审,复审年限有所不同。
(7)质监局与电梯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8. 质量技术监督局考的电梯管理证和操作证的区别
管理证是物业或使用单位需要的,主要是电梯日常使用管理;操作证是电梯公司需要的,主要是进行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等工作。
9. 质监局对杂物电梯制造公司怎样处罚
看制造单位是那种违规,请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