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质监局
㈠ 监察局和检察院有什么区别吗
监察局和检察院区别:
1、职责不同: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检察院负责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依据法律不同:
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检察院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负责对象不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监督对象不同: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察局
㈡ 被检察院电话通知协助调查和被带走协助调查意义一样吗
一、检察机关的协助调查
电话通知与有人来带走,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所区别的。
1、对于在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电话通知,因为对于这类人检察机关不怕他逃跑;
2、对于私人老板、跑供销的,类似的一类人,如果涉案数额不大,检察机关对其也没有什么想法的,一般也是电话通知;因为跑了也不所谓,当事人也没必要跑。
3、如果涉案较深是个重要的证人,或者检察机关希望通过他挖到更多的线索,一般是亲自上门去请的。原因只有一个:办案人员谁敢大意,怕跑了!
二、关键是为什么去,以及带走以后
其实到检察机关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说明问题,关键还在于请你去协助调查的原因,以及去了以后会发生什么!
在外人看来,到检察机关去时,都是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其实检察机关在“请”人时,事先手里掌握的证据是有区别的,或者说身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去时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的人去时是证人,后来变成犯罪嫌疑人了;有的人去时是犯罪嫌疑人,也很可能因为指控犯罪的需要,就让他当个“污点”证人了。这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那很有可能从证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那性质就变了;
如果积极配合,也很可能因为检方作证的需要,反而就是一个证人,啥事也没有了。
特别是对于行贿行为,一般检方是不会追诉的,如果去了很“调皮”,那很可能就拿你开刀!
㈢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吗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
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或等司法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
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
拓展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㈣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什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版守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㈤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是一个部门吗
同意楼上意见,来补充下:源
1.“省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应该叫做**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有些省份叫做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的上级主管部门;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是公务员单位,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省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是具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㈥ 检察院都有哪几个部门呀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侦查监督机关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案件管理部门
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㈦ 公务员报考 检察院,质检局,特种设备监管 哪个更好
检察院是司法系统
质监局
特种设备监管是行政系统
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独大,版从钱途看是搞设备权监管。从政治前途上是检察院容易往上爬点。从社会地位上看是检察官肯定高些。工作上都很轻松,相对来说设备监管更轻松。你自己考虑咯
㈧ 急!!!!工商局,质监局,区检察院我应该考那个单位公务员
今年报考公务员,中央和国家机关的97个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0282个职位,并首次放开户籍限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者超过了50万人,人数空前的多。一些热门职位甚至出现了两三千人争夺一个名额的现象。这无疑加大了考生成功考取职位的难度。
工商:提升增素质,提升聚人心,提升树形象,提升破难题,提升谋发展。”如何进一步提升工商?周金伙提出,工商部门首先要着力提升管理服务和行政执法能力,努力营造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要抓好服务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35条”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公示和规范执行等工作,结合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适用“35”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后续监管,提高“35条”的执行力。要参照“35条”的做法,加大对服务“三农”的“13条”的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并注意收集实际运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研究,为进一步完善“13条”作好充分准备。要在省、市工商局稳步开展企业注册官制度改革,组建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组织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动员、报名、培训、考试、评聘等工作,扎实推动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要推行工商事务指导制和提醒制,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同时要抓好工商队伍自身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更加重视加强队伍教育整顿、效能、行风、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五项基础工作,强化素质,练好内功,优化管理,营造合力,建设一支团结、和谐、有力的工商队伍。
质监:部质监总站成立于1987年,至今已经18年了,先后有6任站长。在前几任站长的不懈努力下,质监总站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在肖大选同志任站长后期,部党组研究确定了部总站的职责定位。李景和同志到任后,在确定的各项职责基础上,把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尤其去年十月在沈阳召开的全国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会议,金道铭组长和冯正霖副部长两位部领导亲自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这次会议是质监总站成立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会议,两位部领导的重要讲话,对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质监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经过18年来的共同努力,在部党组的关怀、重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我们上上下下的共同奋斗,质监体系逐步完善,机构逐步健全,职责逐步明晰,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能力大大提高,质监工作向着更加良好的态势发展,开创了一个好局面。具体来讲,我认为有五大特点:一是质量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机构基本理顺;二是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三是质量检查的方法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四是质监队伍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五是质监机构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质量的评价、认定和分析都听取质监机构的意见,质监机构在质量方面的发言权越来越重,这是非常好的开端。这几个方面充分说明,今天的好局面来之不易,这是全国交通质监系统的同志们经过近20年的打拼换来的,应该感谢大家!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质量监督工作与部党组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我们的要求相比,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相比,与庞大的建设任务和快速发展的建设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些差距和不足是我们做好今后工作的动力。质量是永恒的主题,质量是系统工程。从这些年的发展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在提高,而且在逐年提高,高速公路一条比一条好,这些都是事实。但我们要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以更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果不下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将来无法交待。
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基本任务,紧密结合政治经济形势,按
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积极开展检察工作。从一九七
九年七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
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后,各级人民检察
院即积极进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包括
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清理积案,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进
行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试点等。刑法、刑事诉讼法
正式实施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
察权,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九七九年冬以来,各
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治安会议的精神,把整顿社会治
安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
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在工作中认真贯
彻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方针,对于极少
数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
处;对于一般犯罪分子,则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
,有区别地依法作适当处理。
介绍都在这里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色你应该问问自己更适合哪个部门
.质监>区检察院>工商.
㈨ 检察院查询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带哪些资料
1、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3)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2、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3、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你也可以事先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检察机关的预防科(处),查询工作有专人的负责的,一定会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二十七条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