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存在问题
❶ 政府在环境污染监管方面还存在什么不足
看一下雾霾调查希望抄会给你启发。推荐看柴静雾霾调查非常详细有数据真实反应了污染现状我们该做什么怎么做是雾霾调查穹顶之下同呼吸共命运。视频柴静雾霾调查苍穹之下同呼吸共命运104分55秒看完你就知道雾霾是什么,对人的危害,为什么治理不起作用和我们能做什么我深深记住一串数字12369环保投诉热线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出门做好防护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减少雾霾的吸取。看完很震撼报道了好多不为人知的事实。一组组数据触目惊心引人共鸣高管访谈暴露问题所在……现在网站上都删了,可能是太轰动了怕造成舆论压力和负面影响吧,你只能看看哪能下载或者谁有给你发一份了
❷ 如何有效监管环境问题
每月召开一次环境形势分析专题会,定期调度分析环境质量变化和执法检查情况,明确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针对重点企业研究部署环境监管工作;对每月环境污染严重、治污减排效果差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实行当面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对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每月随机抽查市3%以上的重点监管企业和10%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事先一律不通知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从而做到了对排污单位随时检查、随时监测。出台《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和《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等"四个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任务、职责和时限,推动全省环境执法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围绕建设"三级五个方面"自动监控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在线自动监测体系,实现对全省重点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河流跨市断面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以及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全天候自动监测。出台《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查处制度》,对省、市、县(市、区)发生的超标排污现象明确了处理权限和时间,对3天以上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总队直接介入查处,提高环境执法的时效性。
❸ 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存在什么问题
7月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环境监测回制度落实有差距。个别地方环答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报告透露,山西省临汾市出现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6个国控站点被人为干扰上百次,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多个条款对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报告指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系统规范。虽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已经建立,但是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兼容互通性不强,信息共享不够。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不到位,公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来源:
新华社
❹ 环境监察的面临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监察领域的逐步拓展,环境监察工作日益繁重。然而由于内现有环保法律不完善、监容察力量薄弱,监察手段落后、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环境监察工作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提高环境监察效能已刻不容缓。
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环境监察效能,提出首先要明确环境监察执法主体资格, 理顺执法体制,其次通过加强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来强化执法手段和执法水平,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稽查机制,推动环境监察部门全面提高执法能力。
❺ 环境应急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抄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
目前,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存在问题
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突出表现为: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❻ 环境污染监管履职上存在哪些问题
环保局没有规范管理监管周边区域的各种厂,包括养殖业。不应该有环评公司,应该环保局直接对周边的厂或者养殖业监管和分析其有害程度,并关闭或者停业整改。符合就拿许可证
❼ 环境监管面临问题 怎样把好排污企业用电关
简要内容: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电会签及环评批复前置制度的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相关各部门的义务与使命,电力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环境监管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一些已经被依法关停甚至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导致污染反弹;还有一些违法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就直接生产并超标排污。而究其根源不难发现,某些供电企业为追求利益随意供电的做法,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企业排污。这是供电企业与违法企业以环境质量为成本、以群众健康为代价获取扭曲利益的体现,是承担部分监管、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单位缺失社会责任与义务、视法律与制度约束为无物、公开逐利的体现,是电力监管部门作为不力甚至不作为的体现。 一是电力法规对违法企业监管没有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里只明确了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义务,忽略了电力部门还负有一定的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是电力部门内部的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第二条规定,电力监管的任务是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只明确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电力部门的职能,但是其对供电企业的监管职责却只有第十八条的一项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而没有提到其对违法企业的监管要求。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还缺乏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目前,当我们面临一个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临时机构,以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在体制上建立一种框架,在机制上建立一种程序,以求有效、高效、长效的解决问题。在违法企业监管上,就经常出现环保与电力部门互不通气的情况。 四是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还没有建立。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类似供电企业纵容违法企业排污这种没有主观故意、却有客观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以地方环境监察局每年都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为例,其主题是保障群众健康,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但是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为此,国务院设立了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下设领导小组,专司协调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都要请出电力监管这个部门,目的是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拉闸断电,使其不能生产和排污,从而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但每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蛰伏已久的违法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按照《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接电,有责任售电,所以,违法企业可以继续生产挣钱,继续肆意排污,电力系统也可以继续生意兴隆。要想再次打击这类违法企业,只能等待来年环保专项行动再开张。由此形成了一个怪圈:违法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建议政府处理,政府要求电力监管部门对企业断电,电力监管部门责令供电企业实施,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拉闸,这是完成了一个漂亮的共同监管的上半圈;随后,违法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依法给违法企业接电,违法企业由此可以将环境质量作为私产出售,以污换钱,又完成了一个肮脏的下半圈。 首先,在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中,设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明确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整治要求。在未接到环保部门的意见前,对这些企业的用电申请一概驳回。其次,对其他企业的用电申请,在企业建设时,将环评批复作为前置条件;在企业投产时,因用电负荷加大,应由电力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意见进行会签。 第三,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电会签及环评批复前置制度的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环境问题,需要社会全员参与。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相关各部门的义务与使命,电力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❽ 环境监管该补哪些短板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同时,一些地方本来就存在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短板。如何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环境监管存在哪些短板?
一是体制约束。现行的政绩考核主要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衡量标准,而不考核自然资源成本与环境代价。因此,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本地经济的情况还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存在。为加快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的制度干预依然较多,制约基层监管作用有效发挥。部分项目知法违法,边建边批、先建后批、不按环保相关文件落实环保措施、不按环评要求运行环保设施等情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给基层环境监管带来困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环保部门往往没有太多话语权依然不足,有监管之心却无监管之力。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环境信访量有所增加。
二是能力薄弱。基层环保部门在机构、编制、装备保障等方面与自身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环境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偏低。目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很多都是半路出家,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多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选调进入,大多没有受过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对企业违法排污的认知程度、开展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近年来,新建企业逐年增多,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特点不断发生变化,企业治污工艺也在快速进化,基层环境执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是法律偏软。环境监管需要依法办事。但根据现有法律,对企业违法行为主要是经济处罚,且处罚数额受到很大限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使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也不愿意进行环境治理。虽然一些地方实行部门联合执法,但往往难以通过长效机制巩固执法效果,同时,存在各部门执法环节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给一些企业主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