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议会监察
① 香港行政机关有哪些
三司: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
决策局:教育局,商务及经济专发展局,创新及科属技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保安局,食物及卫生局,公务员事务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展局,环境局,运输及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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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公营机构:
香港政府除了有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协助香港工业发展的生产力促进局等。
② 香港立法会的组成
由70名议员组成。在新增的10个议席中,5名议员由地方选区选出,5名议员由新增的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议员每届任期4年。
(2)香港议会监察扩展阅读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星期三上午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汇报及发言;发表声明;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
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简述有关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
③ 香港特区立法院有多少个席位
70席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称立法会,开埠初期称为定例局(回英文:Legislative Council,简称LegCo或答Legco),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发挥部分的议会功能,负责监察政府的施政。1997年香港回归前,称为定例局和立法局。
现有70个议席,每届议员任期为4年。现时是第五届立法会,任期由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④ 香港立法会两反对派议员被捕是因为何事呢
在最近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传来,那就是香港立法会反对派的两名议员被警方依法逮捕。
香港警方逮捕这两名反对派议员合情合理合法,让人拍手称快。香港终于又少了两个祸害,香港终于往恢复到过去的那种和谐稳定的社会又近了一步。
希望香港警察能继续加油,严格依照法律,将那些祸害过香港的人统统逮捕,让香港重新变成那个治安最好的城市。
⑤ 香港立法会中。亲中派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派别。他们的处事原则是什么。
我认为首先要厘清"亲中"概念,一个人爱他的民族、爱他的祖国,那是一种天性、本能回、与生俱来的!而答把这种天性、本能说成是"亲中"是否显得"画蛇添足"怪怪的呢?而且这跟政治立场或观点没有丝毫关系。而那些反对派或所谓的民主派中相当一部分人是前殖民地时期所谓的精英,他们与西方穿一条裤,一个鼻孔出气。"亲中派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派别。他们的处事原则是什么?"我认为他们的处事原则应该是:对国家(不是对政党)有利,对香港整体有利,当然以国家以市民为本。
⑥ 香港没有政党,是怎样实行监督的呢
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香港政制概述
(-)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与功能
香港的政制模式来自其宗主国,即采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港督是港府的的首脑。港督下设6大机构,形成中央管理体系:一是以布政司为首的行政管理机构;
二是以财政司为首的经济管理机构;
三是以津政司为首的刑事检控机关,
四是处理政治、外交事务的政治顾问办事处;
五是总督的行政监察机夫——特派廉政专负公署;
六是政府的财政监督机关——核数署。香港的立法机关为立法局。立法局议员由委任和间接选举产生。
目前立法局议员最高限额为57名,计有担任大大的港督,3名当然官守议员,7名官守议
员, 22名委任议员, 24名民选议员。立法局的主要职能为:(1)制定法律;(2)控制公
共开支:(3)监察行政工作。实际上立法局的立法功能相当薄弱,这主要最受立法程序
和权力的限制。港府的主要政策,一般由政府部门提出,经行政局讨论同意,草拟成法律
条文后交立法局审议。而立法局本身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极少能提出方案,付诸立法。
香港的司法机构,主要由各级法院组成。较低级的司法机关如裁判司署,较高级的法院包
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称为最高法院。目前,香港司法
体制中最高上诉法院是设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法院的
职能是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法院在应用法律的同时,可解释法律。法院是唯一权
威性的法律解释机关。
(二)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的关系
香港的政治模式来自其宗主国,而又与其宗主国不尽相同。英国的权力是分立的。立
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机关依靠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则运用法律维持
秩序,解决争端。同时由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组织政府,因而主权在议会。这是由
英国的选举制度决定的。而港府与其宗主国政制的明显区别亦在于此,即实行委任制,而
非选举制。因而,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的职能虽相似于宗主国,但三权之间制衡的关系
却;与宗主国大相径庭。香港立法局所起的作用与英国议会在英国社会的影响相比是微不
足道的。
首先,港督是行政局的大大,港督的一切重要决策均是港督会同行政局制定的,即港
督咨询行政局意见后,方交立法局辩论,进而成为法律。其次,港督亦是立法局的大大,主
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通过的法令须经港督签署同意方生效。遇到紧急情况时,港督有不
经立法局而独自立法的权力。香港立法局议员主要实行委任制,官守和委任议员占据立法
局大部分议席。港督因而操纵了立法局的大多数,且对立法事宜拥有最终否决权。而立法
局议员方面,由于主要通过委任和部分经间接选举产生,因而被委任的议员只能代表个
人,不能代表民意;而民选议员主要按功能组别和区域选出,虽可代表民意,但缺乏广泛
的社会基础。因而,香港的立法机关对港督的行政机构制约的力量不大。实质上,香港立
法局的运作特点是“审”而非“立”。
香港的司法机沟独立的程度和权威性,比西方各国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大为逊色。香
港的立法局是形式上制定法律的机构。港督会同行政局是决定制定哪些法律的部门。法院
仅是解释法律、监督执法和审判的部门。香港法院不具有象美国防邦法院所具有的司法审
判权,不可因某一法律具有追溯力或因法例与宪制文件发生矛盾而判其无效。在这一点
上,它与其宗主国相同。英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议会至上,它可以制定和废除法
律,即使是宪法条文的修改亦只须循普通立法程序进行。法院不可以宣布某些法规因抵触
宪法而无效。香港法院是地方性的,因此,同样不能宣布港督会同立法局制定的地方法律
无效。
首席按察司是香港法院的首长。除首席按察司以外,上诉庭按察司和高院按察司均由
港督根据伦敦的旨意任命。其余各级法官由港督根据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任命。一
经任命,即具独立性,在任期内,不会被辞退。除非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循适当法律程
序,并经英王御准,否则,法官可终身任职,直至退休。因此,香港的司法机构较之立法
机构,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法官判案只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港督负责。但是,港督作为
英王的代表,可以运用权力对法院定罪的人进行赦兔和减刑:并可透过律政司对量刑过轻
的案犯提出重审或加重刑罚。
因而,就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者关系而言,显而易见,以港督为首的行政系统执
掌牛耳,立法和司法系统均在较大的程度上受制于行政系统。在这一点上与西方国家的政
治体制有着较大的分别。
(三)香港政制特点剖析
1.行政、立法两局议员互相兼任。有人说,溶府的行政局类似英国的内阁,但又不尽
相似,因为其成员并非均是港府高官,其中部分人士仅是社会各界资深人士。因而,又有
人说它癸似英国的上院,但又并非完全如此,因为它的部分成员是政府高官。总之,行政
局是皇室训令中规定的港督在行政事务上必须咨询的部门。港督会同行政局是香港行政权
力最大的中央枢纽。行政局事实上扮演政府顾问的角色,而立法局则扮演民意代表的角
色。在西方国家中,由于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机构的运作,因而行政与立法机
关往往发生矛盾,处于相对·对立的状态。而在香港的政制中,这两个机构却能较为密切配
合,其问较少出现矛盾。这主要是香港政制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的兼任制的结果。
港府的行政局中,许多议员是双料议员,既是行政局议员,又是立法局议员,而且
是立法局较具威望和影响力的议员。作为立法局议员,他们经常接待来访的民众代表,听
取各阶层的意见,并就广泛的社会事务与立法局同事进行沟通,因而能够清楚地知道立法
局同事的意见和感受。而作为行政局议员,他们亦定期参加政府的行政会议,参与行政决
策,清楚地知道政府首脑的意图。当政府提出某些较为敏感的、对社会震动较大的议案进
行决策时,他们可适时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立法局同事及社会各阶层的反应,从而引起政
府高层的重视,使可能引起争议和震动的议案搁置、推迟或修改。这样,在议案提交立法
局辩论和向社会公开时,就可能减少对抗性。作为政府行政事务的顾问,他们可以将立法
局同事及各阶层人士的想法提供给政府参考,以便政府适时提出一些符合民意的议案和建
设计划,从而有效地沟通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减少了矛盾,提
高了行政效率。香港社会能够在稳定环境下高速发展,这一作用不可抹杀。
2.委任制。香港政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委任制。这一点与其宗主国不同,与其他西
方国家亦不同。香港政制的委任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政府高官采用委任制;其
二是立法机关亦主要采用委任制。
委任制是一种家长式灼管理形式,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无疑是不适合的。现代社会,科
技水平空前提高,交通、通讯手段日益现代化,时间与空间相对缩小,人民的文明意识日
益提高。人们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推举代表执政、监政的意识。而委任制完全
忽略了人们的这种欲望,抹杀了人们本身应有的权利,因而造成两个极端:其一,束缚了
民众的政治意识,使民众对政府缺乏依附力和认同感。而政府本身亦因缺乏社会基础而缺
少号召力:其二,造成人们政治上的窒息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造成反政府倾向和暴力
事件的发生。而对被委任者而言,容易造成御用权威,一方面,政府首脑为了保持自己的
权位,听从其宗主国的意旨,而难以顾及地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民意代表者,为了保持
自己的地位,俯仰当权者,难以起到民意喉舌和监察的作用。
但就香港这一特定的环境而言,委任制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香港的特点是政治地位
和地理位置都较为特殊,各方势力错综复杂,因而保持稳定的社会政制环境是港府的首要
任务。而委任制能较好地处理这一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上。由于是委任
制,港督无须向民众负责,而只向其宗主国政府负责。英国政府实行文’畜制度,而港府高
官包括港督均属于义官,因而其仕途不受英国选举政治的影响。同时,由于政府首脑不是
民迭的,并不受管辖地区政治的影响,因而政府的方针政策能保持连续性;由于政府是委
任的,因而减少了社团政治斗争的目标,削弱了党派成立的基础,降低了政治抗学、可
能性,从而能保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
被委任的议员多为专业人士,具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和代表性。其专业知识对于参政、
议政有帮助。其代表性则有助于政府与民众的沟还。在选择委任仪员时、,政府已将抗争的
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若委汪议员不遵守政治游戏规则,挟民意与政府作对,则在委任们
病后,面临解任的风险。港府正是运用这种方法,将与民众的交流保持在一个可以控制的
范围内,从而保持香港的政治稳定。
⑦ 香港区议会的职能
区议会的职能如下:
◎就以下项目向政府提供意见:
·影响地区人士的福利的事宜
·区内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
·政府为各区制定的计划是否足够及施行的先后次序
·各区就地区公共工程和社区活动获得的拨款的运用
◎在就有关目的获得拨款的情况下,承担:
·区内的环境改善事务
·促进区内文娱康乐活动的工作
·区内的社区活动。
⑧ 香港立法会的概述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规定。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
⑨ 香港区议会的历史演变
全港首个区议会是观塘区议会,区议会英文名称当时为 District Board。第一届区议会选举在1982年举行。当时,区议会的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人数大致相若,民选议员和委任非官守议员人数也差不多。市政局议员出任市区区议会的议员,乡事委员会大大出任新界区议会的议员。区议会选举中合资格的选民,范围扩大至包括凡21岁或以上同时居港至少满7年的人。候选人必须居港满10年。选区按人口和地理因素来划分。选举以“票数领先者取胜”1985年区议会选举以后,所有官员不再出任区议会议员,各区区议会大大由当区议员互选产生。
1985年9月,立法局56名议员中,12名是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选举团成员须已登记为选民,并已在香港居住最少10年。区议会的成员组合维持不变。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的整体比例仍然维持二比一。
1989年,市政局议员将停止出任区议会当然议员,每个市区区议会各选出一名成员出任市政局议员。1993年起,区议会负责监督社区会堂的管理工作及推荐有关人士担任所属地区多个组织的职务。1994年的区议会选举中,除27名乡事委员会大大保留新界区议会当然议席之外,373名议员几乎全部均由地方选区以“单议席单票制”和“票数领先者取胜”的方式选出。投票年龄由21岁降低至18岁。
至2000年,香港政府进行区域组织改革,取消原有的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当时政府承诺向区议会增拨资源、增加其职责,以鼓励市民参与地区公共事务。因此,区议会英文名称改为 District Council,以示区议会享有“立法议会”(Council)的地位。不过,区议会议员普遍认为政府未有实现承诺,让区议会承继两个市政局原有的权力。由于没有实质的权力,很多人认为区议会已沦为只能让议员发表意见,讨论多于成效的“口水会”。
2005年10月,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任内首份的施政报告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区内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社区会堂、游泳池等。此改革会于2007年在屯门、湾仔、黄大仙和西贡四区首先试行。
⑩ 香港立法会反对派议员都有谁
香港立法会反对派议员有许锐宇、朱凯廸等。
(1)许锐宇曾出现在香港暴力示威现场。据香港《文汇报》此前报道,在7月11日尖沙咀冲突期间,有网友发现许锐宇涉嫌扮记者潜伏现场,还作出袭警行为,在警方清场时协助暴徒逃脱。
(2)朱凯廸为香港反对派组织“议会阵线”成员,曾表态提倡所谓的“民主自决”,其后又矢口否认主张“港独”或“自决”。自香港“修例风波”以来,有暴徒在今年7月1日冲入立法会大楼,朱凯廸亦曾参与其中。
(10)香港议会监察扩展阅读
2019年08月30日,反对派沙田区议员许锐宇被捕,被捕原因暂时未知。港媒报道称,丘文俊透露,在他发文前半小时,许锐宇致电他透露被捕消息。
许锐宇被曝被捕之前,“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人已先后被警方拘捕。
2019年12月13日上午,香港民间团体“保卫香港运动”成员游行至立法会,向立法会议员递交请愿信,要求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审议2019至2020年度公务员薪酬调整时,尽快通过香港警队加薪程序,以示全港市民对香港警察的感激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