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监管平台
1. 国土综合监管平台解决了乡镇国土所什么实质性的问题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
(2)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
(3)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5)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6)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7)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
(8)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9)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及时上交。
(11)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收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点赞合理性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点赞情况;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紧急事项、举报和重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2)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及时公开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权属、统一区片价标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2. 对于一些用地批文还没有在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中备案的地块,将如何对待
对于国土资源部抄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袭中没有相应批准信息的图斑,将作为“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开展执法检查。各地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各类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审批信息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工作,尚未报备或报备信息不全的,要抓紧向国土资源部报备或补充报备相关信息。
另外,也要加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等涉及的用地手续报备工作。未备案的,将不予认可。
3. 国土资源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里面怎么导出包含所有字段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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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能登陆无法发布出让公告怎么办
发布出让公告具体规定 一、发布公告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二、公告内容 1,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 公告调整规定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5. 国土资源部行政主管部门
(1)利用监管平台的数据导入功能,负责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中回央财政答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到监管平台的数据库内,作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的基础数据。
(2)利用监管平台的汇交凭证功能,负责发放汇交凭证。
(3)利用监管平台的资料催交功能,负责向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印发催交通知书。
(4)负责依法查处汇交人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协助执法局办理),利用监管平台的资料催交功能,进行处罚确认。
(5)利用监管平台的汇交监管功能,监管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6)利用监管平台的综合查询功能,查询全国各种通知、凭证的发放信息。
(7)可浏览监管平台中的所有信息,并可根据权限对有关信息进行导入、导出等操作。
6.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吴小平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 本文结合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实际,从汇交监管业务数据、汇交监管情况方面介绍了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业务现状,重点阐述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的定位、部署、功能等主要工作进展,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 监管平台
0 引言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通过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1 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是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推进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业务体系建设的需要。通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资料工作的安排等法规制度的要求,以监管信息化手段促进地质资料汇交。
二是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是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汇交力度,提高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水平的需要。地质资料汇交是保障地质资料服务有效开展的基础,应加大地质资料汇交力度,提高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水平,保障地质资料应交尽交。
三是通过加强汇交监管进一步促进地质资料资源汇聚,夯实地质资料服务基础,为找矿突破提供基础资料信息保障的需要。通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以汇交保障服务,以开放促进服务,以数字化和互联互通提升服务,进一步夯实地质资料服务基础,为找矿突破提供基础地质资料信息保障。
四是开展汇交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汇交信息共享,提高网络监管与社会监督水平的需要。通过汇交监管信息公开查询使地质资料汇交人及社会公众能在线查询各类地质项目汇交情况,推进汇交信息共享,促进社会监督。
2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现状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启动于2009年,主要目标是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促进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监管范围主要是: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2.1 监管数据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共有各类地质项目数据198944条。其中地质项目记录14129条,占8%;探矿权记录120066条,占60%;采矿权记录62657条,占32%。为做好汇交监管工作,将2010年以来的各类项目纳入正常流程监管,其余项目纳入补录流程。目前在正常流程中监管的各类项目共计68672个,占项目总数的34%,其中探矿权、采矿权、地质项目分别占正常流程总数的59%、29%、12%;补录流程中各类项目总计130182 条,其中完成62173个,占总项目数的47.9%,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河南、四川、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已基本完成补录。
2.2 汇交监管情况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自2012年4月运行以来,各级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六大区中心通过监管平台开展汇交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管理。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制度,成果、原始、实物三类地质资料均验收合格后才可发放汇交凭证,自监管平台上线运行以来,累计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11736个,累计接收资料11927种,基本实现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在线规范发放。二是加大地质资料催交力度。各级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加大了汇交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地质资料催交有关工作,截至2014年6月,监管平台共发放催交通知6018份,其中四川、内蒙古、山西、福建、江西、青海、湖北等省(区)共发放地质资料催交通知4960份。三是推进地质资料转送工作规范化。各省级馆藏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及六大区中心地质资料转送业务逐步规范有序,2013年至2014年6月,20个省(区、市)及天津、沈阳、西安、武汉中心共配置转送2070档资料。
3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进展
3.1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业务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业务运行,按照不同的业务应用已形成省级、油气、大区3套业务流程一体化运行。一是固体矿产类项目汇交监管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与完善,汇交人须完成成果、原始、实物3类地质资料汇交后方可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成果、原始地质资料由相关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实物地质资料由实物地质资料中心验收后交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验收。二是建立了油气委托类矿业权项目汇交监管业务流程,即成果地质资料直接交全国地质资料馆,原始、实物资料由委托保管单位验收,三大油气公司审核后完成汇交。三是逐步理顺了中央财政出资类项目汇交监管业务流程,即成果、原始地质资料直接汇交全国地质资料馆,实物资料汇交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有明确地域的地质工作项目资料由全国地质资料馆委托六大区中心验收发证并转送相关省份。
3.2 系统设计思想
系统建设根据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业务类型的特点采用面向对象技术、模块化设计思路、低耦合的方式进行交互,系统结构清晰,易于移植,容易扩充,维护方便,并且能为将来添加新功能提供可重用的功能模块,加快开发效率;用户数据与应用程序相分离,用户数据的任何变更都不会引起运行程序的变更,同时系统本身应提供容错或恢复机制来保证系统的高可用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采用集中式管理的体系结构,数据集中管理,各省(区、市)馆藏机构等通过互联网连接应用程序进行操作,数据更新和维护按照《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要求,各单位都承担部分更新维护任务,集中管理、远程访问,有助于保证各类数据的一致性。
3.3 系统部署情况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自正式运行以来,在全国31个省(区、市)地质资料主管部门、31个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35家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部署运行,系统稳定,保障了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业务的正常运行。
3.4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2.0 版基本功能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B/S模式),功能涵盖了资料汇交监管“导入、验收、发证、转送、查询”等5个环节,充分结合了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数据的传输、交换,实时进行动态更新,有利于各类数据查询统计及实施动态监管。按照业务流程,系统设置了办公信息、任务管理、资料验收、资料转送、汇交监控、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8个一级菜单,涉及40 多个功能点,见图1和图2。主要功能如下:
图1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系统功能结构
1)任务管理。主要指管理与建立各类项目,包括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的建立以及任务分配功能。任务建立的方式分为卡片著录及数据导入两种方式。
2)资料验收。馆藏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探矿权、采矿权、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料验收任务,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原始、实物、成果资料,验收合格后,向汇交人发放相应类型的资料汇交回执。当资料未通过馆藏机构的验收时,向汇交单位发放补充修改通知书。
3)资料转送。根据地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在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六大区之间转送资料,通过转送实现对资料流转过程的记录。主要功能包括资料转送、资料接收等。
4)汇交监管。主要实现对各类项目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过程的查看以及资料催交、延期、保护、发证等管理业务环节的记录。主要功能包括汇交监控、汇交延期、资料催交、汇交凭证发放等。
5)查询统计。对各类项目汇交情况、资料汇交状态、汇交人、催交等进行查询及分析。查询统计实现了各级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和馆藏机构之间的互查。
图2 系统界面
4 下一步工作建议
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业务体系逐步建立,各级馆藏机构利用汇交监管平台开展资料汇交监管、办理催交、延期申请、凭证发放等工作,但同时存在汇交监管机制不完善、汇交处罚力度不够、汇交人汇交意识不强、相关业务系统协同应用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完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机制。目前,地质资料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汇交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涉及矿业权及地质项目等,这些项目信息分别在不同的部门管理,存在项目来源不全、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需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加强汇交监管机制研究,充分掌握除矿业权、国家出资地质项目外的其他重大地质专项、科研地质专项及重要工程类地质项目信息,拓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范围,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动态监管,提高汇交监管的实时性、准确性、便捷性。
二是推进地质资料汇交信息公开。提高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的透明度,促进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互动性,提高网络监管与社会监督水平,使社会公众、地质资料汇交人及相关地质资料管理者能够方便地在线查询查看地质资料内容及状态,了解与地质资料管理相关的最新信息。
三是加大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力度,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人的监管。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基础,目前基层单位资料汇交与项目管理脱节,资料汇交人员不能有效地掌握项目开展情况,需要将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延伸至汇交人,试点从汇交人开始实物清单报送,将汇交监管工作落实到汇交人,以更好地促进汇交工作。
四是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运行制度,地质资料汇交延期、保护、发证、转送等业务环节通过监管平台做好记录,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办法,从数据更新、资料验收、凭证发放、资料催交及保护延期等方面规范监管平台的业务运行。
7. 国土资源举报网站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丁祖镇,丁坳村无证非法开采铁矿石,无辜侵占、破坏农田耕地的乱象又有抬头,已引起农户严重不满。
据悉,两年前曾一度遏制了此类现象。但是,个别人受一己私利的驱使,钻了长效监管机制的空子,不顾法规、禁令,视农民利益软弱可欺,对农户承包的耕地以低廉价格短期租用,事实上已使农户永久失耕。因为,挖找、开采矿石不仅仅是破坏农田的耕作层,而实际需要挖很深的矿坑,事后根本不予回填。与此同时,还要占地堆土方(像小山包一样)。每宗占地都在5亩以上。致使土地无法复耕,造成农民永久性丧失赖以生存的耕地。就此,作为政府的主管职能部门——国土资源局,理应严格执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耕地,刻不容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本应重拳打击非法采矿,无辜侵占和破坏耕地的案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强制手段,责令采矿行为人限期恢复原貌。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利益。但是,上述非法采矿反弹很是令人担忧,原来的非法采矿坑也未真正回填复耕。事实上也并没有从根本上瓦解非法采矿的生存空间,实现彻底铲除非法采矿行为 。真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谁来保证农民的耕作权?令人深思!
请国土资源部门出面管一管,实现职能部门的承诺。此信件曾先后在县级网站“投诉举报”栏成功投递两次,时至至今毫无举动,也无音信。为此深感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