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如何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发展水平,以及消防经费严重不足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矛盾,是摆在各级消防监督机关面前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体会,就如何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一下探讨。

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构思
按照“政策保证,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消防工作高速稳步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政策保证。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的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定,以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为基数,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确定每年消防投入的规模和消防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的百分比,明确规定每年对消防投入的资金总额,从而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分级投入。根据《消防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消防经费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百分比,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单独账户,本着“单独列支、使用申请、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管理使用这笔经费。经费投入可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县区级、乡镇级五级。
逐步实施。为保证消防工作高速稳步发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规划(包括城市消防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时,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合理使用消防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
加强监督。为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和确保资金真正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国家应每年对各省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省有关部门应每年对所属人民政府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于执行规定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后的形势展望
消防站建设、消防给水建设、消防通信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将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可以达到“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目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面将得到彻底改变,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消防部队队伍管理将明显加强,部队战斗力将显著提高。各项消防投入资金从法律上得到了保证,各级消防部队的负责人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管理部队的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部队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带领部队开展技术和战术研究,并利用先进的消防训练设施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从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消防执法将更加严格。由于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消防资金得到保证,各级消防监督机关,特别是区县消防大队,以权谋“公”现象将得到根本改变,拉赞助、以赞代罚、以罚代法的情况将彻底清除,从而体现消防执法的严肃性。
消防整体工作将进一步提高。各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立和完善、消防装备的合理配置、消防部队战斗力的加强、消防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为灭火救援的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资金的保证,消防宣传将向广泛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向发展,消防教育将得到明显加强,整个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将明显提高。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 深圳市消防局和消防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消防局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军事管理部门。
武警消专防部队系中国人民属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D. 地方财政局下属财税监督检查局的职责范围

两个单位职能不一样,所以不存在好坏问题,看自己想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如果喜欢会计、金融之类等就去财政局,如果喜欢破案件、抓贪腐、保一方民众安全等就去公安局。财政局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十四)承地方政府交的其它财经事项。(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E. 海关、税务、外汇、保险、银行、消防、环保、财政、劳动管理等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Matters regarding customs, taxation, foreign exchange, insurance, banking, fire servic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inance and labor management etc. shall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State regulations.

F. 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则应受到什么处罚急~~~

一般是行政处罚。但是特殊情况下有刑事处罚。

62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规主要有哪些 ?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的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古建筑、仓库管理等 40 多部消防行政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各类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 100 多部消防技术规范。

63 、什么是消防监督 ?

答:消防监督是指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对各项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治安管理的范畴,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一项共同任务。

64 、《消防监督程序》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

答:《消防监督程序》共分 7 章 26 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火灾调查处理、附则等、它是保障公安消防机构正确实施消防监督的重要程序法则。

65 、什么是消防行政处罚 ?
答: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规,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6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适用范围是什么 ?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1 ,五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 ( 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 不含炸药厂、花炮厂、炸药库、花炮库、无商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化工厂的生产区 ) 。

6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违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 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 .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68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基本内容是什么 ?

答:《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共分 7 章 42 条,其内容有总则,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以及罚则、附则。

69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应负哪些责任 ?

答: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70 、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在消防工作中应负什么表任 ?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

71 、消防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

答: 1 ,对分管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2.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3.指导专业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4.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72 、哪些人可以担任单位专职防火人员 ?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应有单位推荐,经消防业务培训,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消防检查证。

73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检查中要做哪些工作 ?

答:1.公安消防机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做好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2 .属于重大火险隐患,确需责令停业整改的,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74 、对消防设施,单位和个人应负哪些责任 ?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毁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75 、火灾原因有什么单位负责查处 ?

答: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查明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76 、生产维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无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应如何处理 ?

答:对生产、维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无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由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予以查封,并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77 、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怎样处罚 ?

答:对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灾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对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 %以下罚款。

78 、各类消防罚款收入由消防部门使用吗 ?

答:各类消防罚款收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一律上交当地财政,不是由消防部门使用。

79 、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

答: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由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监督限期整改。

80 、我国的消防组织形式有哪些 ?

答:我国现阶段设立的消防组织形式主要有:消防队、消防监督部门、防火委员会、消防联防队、消防协会和消防学院。

G. 消防部门分为哪几个管理部门

消防部门分为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督察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作战训练处、信息通信处、科技处、法规标准处、警务处、宣传处、后勤处、装备处、财务处、审计处、管理处等17个管理部门。

消防部队系武装警察体系现存的一个警种,是应急管理部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部队现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消防部队人员配额现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隶属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消防局。

(7)财政监管消防扩展阅读:

设立背景:

1982年6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与此同时也代表着武警消防部队警种的诞生。他们既承担着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等消防保卫任务,又担负应对非暴力突发事件、救援平民的职能。

1985年8月,公安部将全国消防部队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划出,归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至此,较长时间以来,消防部队归属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领导与指挥。

直到2018年3月21日,国务院改革方案落地公布,公安消防部队转制敲定,现役官兵集体退役转制移交,其编制由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整体移交应急管理部,继续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H. 消防队与财政局什么关系

唔,这么跟你说吧,消防队的日常开销、建设、训练等都是要财政局支出经费的;而财政局内部的消防安全都是由消防队负责的

I. 财政统一管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共用的管理抄由谁负责袭要先明确,即先明确责任;二是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能将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和足赛;三是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四是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建筑使用者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及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
《消防法》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你可能对哪些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不大了解,其实消防设施的定义是: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