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监督的
⑴ 中纪委受谁监督
《中纪委机关报解读: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时,距离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刚刚过去5天。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试点情况时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在开展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三省市还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负好主责和专责;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涉改部门和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三是坚持内涵发展,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四是加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开展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过河”的桥和船。
做好人员转隶,重中之重是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减少转隶的摩擦和阻力。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试点情况看,三地普遍出台有关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了转隶平稳有序进行。
转隶期间,还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京晋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刑事诉讼法,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还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张磊)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方案》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方案》要求,要加强党对试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⑵ 营造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环境下工作氛围的方法有哪些
方法
制定好学习计划后
请人进行监督
⑶ 人力资源部部长的所受监督和所授监督有哪些
所受监督,主要指该岗位应受到那些监督;比如,用人方面有没有用人唯亲,各项管理是否按制度进行的。是否有公权利私用的情况。所授监督,公司应授权这以岗位的监督:各部门在用人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考核是否公正,员工的提拔任用是否合理,内部管理的所有权等。
⑷ 马其他如何让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没有马其他这个国家,谢谢
⑸ 政府的权力为什么要受监督如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特别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党对执政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引起了高度重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建立了一套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监督体系和机制。这是我们党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不断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和条件。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监督工作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仍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其突出问题是认识存在误区,制度不够配套,监督方式和措施落后,监督力度不大,监督合力不够等。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从掌权人获得权力的那一刻开始,真正把监督贯穿于对权力的授予、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权力运行的结果和全过程,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链条。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问题比较宽泛。针对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认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应特别注重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提高认识。主要是进行强化监督意识的教育,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强化教育应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加强权力观的教育。使被监督者充分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是社会分工的一种体现,根本不存在特珠党员和特殊阶层。权力需要监督,谁掌握权力,谁就要受到监督;权力越大,越要受到监督。二是正确处理好监督与信任的关系。监督和信任是统一的,不言监督的信任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是纵容。监督不是找麻烦、唱反调,更不是不信任,监督恰恰是为了信任的牢靠和持续。三是监督和爱护的关系。监督是拒腐防变的关键,是对干部关心和爱护的最好体现。通过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各级干部主动监督和心甘情愿地接受监督的意识。这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⑹ 受监督的工程是否要请监理
能说详细些么?工程是正规途径进行招投标的么?要是得话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⑺ 苹果ipad怎么在受监管的情况下下应用
在设置第一行账号里面开启家人共享功能
加入家人 未成年账号 共享版购买项目 选择请权求批准
这样子女下载账号就需要你的设备批准才可以购买了
不过这个只限于付费应用
如果免费应用的话可以到屏幕使用时间里面设置年龄限制等等
⑻ 英国怎么样让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真能够靠法治,
依法治国才可以这个样子实现这样的目的。
⑼ 在中国,纪委受谁监督纪委违纪怎么办
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纪委只有在党委许可才可以调查党委成员,处理结果由党委公布。纪委成员由上级纪委或党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