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监察局
❶ 湖北红安县公安局办理身份证大厅电话多少
那不就是二所嘛。
电话不知道。你网络一下吧。
在城关镇金沙小区小区口对面,与消防大队一街之隔。
❷ 红安县有安监局吗
安监局,现在是每一个地方政府的部门,所以说红安县肯定有
❸ 黄冈市红安县公安局办户口的联系方式
0713-35857368
❹ 湖北红安县公安局户籍科电话
外来人口办居住证怎么办?
❺ 红安县各局局长名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1995)13号复函中曾确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起诉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没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
❻ 红安县检查水的水质是什么部门
这类问题因地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想知道,水质,我们内这些外地的人员无法帮助你容了!
如果手头资金充裕,可以取点饮用水,送到当地的水质化验部门,一般都是在省会或者当地的大城市!
首先可以考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水检中心、水质化验中心 不对外。
要不你就考虑一下社会上的检测机构。社会上的,资质是个问题,需要注意!
如果详细分类的话,
生活用水,属于省会疾控中心负责
废水污水,属于省会环境监测站负责
锅炉用水,属于劳动局下属的安全部门负责
工业用水,属于各行业自行负责
❼ 红安县中人退休补发能到位吗
如果有通知或者规章制度退休补发是一定到位的,毕竟这需要一个很长的审核过程,应该时间比较慢,如果没有补发到位可以到红安县财政局具体去咨询,什么原因,什么理由没有发到位。一般情况下都能发放到位的。
❽ 湖北红安县出了哪些将军
1、韩先楚
韩先楚(1913年2月 - 1986年10月),男,湖北省红安县(原黄安县)人。中国人民解回放军陆军上将,无产阶答级革命家、军事家。
2、秦基伟
秦基伟(1914.11.16—1997.2.2),湖北省红安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1988年被授予上将军衔。
3、陈锡联
陈锡联(1915.1.4-1999.6.10),原名陈锡廉,字廉甫,湖北省红安县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委员,中共七大代表,第八届候补中央委员、中央委员,第九、十、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二、十三届中顾委常委。
4、王诚汉
王诚汉(1917.12-2009.11.20),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上将军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成都军区司令员,军事科学院政治委员等职。
5、周世忠
周世忠(1918年-1992年),湖北人红安县人,是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❾ 红安县觅儿劳动局监察大队
找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监察员。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