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影响
❶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2、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3、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❷ 简述法律监督关系的主要特点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回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答监督机关。这说明了法律监督主体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宪法上的独立地位保证了其在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方面相比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具有明显的优势。
法律监督的制衡性。法律监督不需要借助其他外界的力量就可以直接进行监督,法律监督的制衡性还可以从法律监督的外部性、平权性、公权性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法律监督的程序性。从法律监督的基本权能来看,其程序性监督的特点是很明显的。这里所称的程序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实
监督范围的特定性。法律监督并不是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所有违反法律的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它监督的范围应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法律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❸ 如何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是一项综合、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治力量、经济规则、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等介入,需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1、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建立权力部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增强权力透明度,建立人民议政征询线和群众举报网,对容易产生谋私行为的重要流程一定要透明操作,使人民群众和相关人享有广泛的知情权、选举权、弹劾权、监督权、审议权、罢免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合理分散权力;轮换敏感岗位,适当调整权力;搞好廉政教育,大力淡化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打破既得权力集团、有效监督权力、减少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打下基础。预防权力滥用,制衡权力、监督权力。加强权力行使主体的制约,对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要做出适当限制,以防其权力的无所不管、无所不在。
2、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权
第一是合理设置权力结构和科学配置权力,明确规定各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是明确规范权力行使的操作规则运行程序和行为方式,对各种权力机构部门及人员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应该怎么办都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包括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制度和程序。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监督权力行使不脱离法治轨道,使一切权力操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使一切权力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加快监督立法,与现行监督配套
要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党政监督法、人民监督法、新闻舆论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计制等,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已有的监督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以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人为的伸缩性而造成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
通过立法,在监督手段上大胆采用违宪审查、质询、罢免、弹劾等现代监督手段,使之制度化并增强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从主要依靠个别决策以及个人的威信和能力,转向依靠制度的整体力量,才能使监督工作遵循比较稳定、客观的标准,从而避免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有效防止权钱交易,权钱互惠行为。
3、加强人大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权,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赋予省、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法规制定权。
可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起主导的、核心的作用,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地位,自觉接受它的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这个专门机构应把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构,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机构统一起来,在三机构合并的基础上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负责法律监督和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加强人大监督首先要强化立法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廉政建设步伐,堵塞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其次要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其最高层次监督的威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使各种权力包括监督权力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再次,强化质询和询问功能,坚决受理各种申诉、控告、检举,对违法、违纪人员,一经查实,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大的权威,维护人民的权威。
4、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象征之一,它透明度高、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深、监督成本低、制约效果好,具有独立性、开放性、及时性、广泛性、深刻性之特点。
加强舆论监督,在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的同时,还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机构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报道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让新闻界有可操作的监督权而不能让其只搞正面宣传不去揭露腐败;要壮大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赋予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各种权力;要开拓各种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创造条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握好度,运用电视广播板报通报互联网等形式揭露坏人坏事鞭挞丑恶,使违纪者、违纪现象“千夫所指”。最后还要探索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效性、规范性形式,使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任何监督模式都不能替代的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它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道有效屏障,成为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从而更有效地遏制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
❹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等。立法监督主要是对立法活动内的监督;执法监督是对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监督;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国家通过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❺ 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是: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 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❻ 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版合法性包括两个方权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每一个方面都包括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