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谈谈你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你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计划:

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改革、改制、解困进入攻坚的关键阶段,社会保险工作各种困难接踵而来,难度日益俱增。面对新形势,展望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景,必须及时理清工作思路,更新思想观念,抓住新的机遇,才能战胜新的困难,开拓新的领域,迎接新的挑战,再创新的佳绩。

一、树立学习创新意识,强化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

在制定工作计划时,把抓好职工队伍建设,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职工队伍素质纳入全盘工作计划之中。

1、要提高政治素质。

要系统的学习党的精神、邓小平特色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践行群众路线的实际行动,要求职工在政治上合格;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远离腐败行为,实行警钟长鸣,要求职工忠诚于保险事业,为人民办实事。

2、要提高政策水平。

3、要提高业务操作技能。

工作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也就是在工作手段、方式方法上学习创新,要采用以计算机运用为主的管理手段,把社会保险业务建立在计算机支撑体系上,使计算机运用在社会保险工作中无处不在。 通过学习创新,逐步培养一支政治过硬、懂政策、业务熟的队伍,建立一个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计算机支撑体系,社会保险事业就会生机昂然蓬勃发展。

二、树立宣传树形象意识,建立文明服务体系。社会保险工作首先是宣传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要改变计划经济下的被动的服务观念,必须主动请战,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把社会保险政策服务送到投保者手中。

1、宣传工作纳入了目标考核,把宣传任务分解到落实到个人,制定奖惩办法,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2、加大宣传投入,在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宣传基金必优先考虑安排,如在电视台开辟保险专题节目,开通语音查询监督电话,必须舍得投入;

3、经常举办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印制散发保险知识宣传单,用宣传车巡回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并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4、争取领导重视,把缴纳养老金的情况随时通报,以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宣传,使企业职工进一步明确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重要意义,使下岗职工对保险政策更加理解,解除了疑虑,有利于促进征缴任务的完成,又有利于突出社会保险形象。

三、树立目标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制度保证体系。要完成目标计划,必须建制度添措施来予以保证。

1、完善各项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制定学习、行政、财务、党风廉政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用这些制度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工作秩序,这样才能使工作运行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目标更加明确、奖惩更加严格。

2、岗位目标把责任落实到人,把奖惩制度严格与个人待遇挂钩,实行任务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检查、半年一评比、全年结硬帐,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

3、用制度规范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投保者,还是上门咨询政策的企业职工,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才能勾通投保者的心灵,树立良好的社保形象。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用严明的纪律规范工作,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就会健康进行,以至达到完成目标任务。

Ⅱ 谈谈你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识 你将怎样开展自己以后的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是执法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种职责,必须作为
但从目前的队伍、人员配置等都明显太薄弱了
而且地方会有地方企业保护主义,执法压力很大,作为又太难
总之四个字
进退两难

Ⅲ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识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树立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的良好形象。
一是加强学习交流,提升人员整体素质。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学习,传达上级工作精神,自查效能经办得失,倡导文明服务风气,研判分析阶段性工作形势,探讨规范执法经办流程;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在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基础上,对来访接待、案件审查报批、调查处理、适法合规审理、案卷管理廉政行风、内部监督等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用制度管人,确保做到责、权明晰,岗位目标责任落实到人;
三是加强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行业文明、机关效能建设要求,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文明服务素质,安排专人引导办事,不让来访人员受到冷落,不让窗口形象受影响。
四是优化服务环境,推进文明窗口建设。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并完善窗口建设,目前,接待、办事窗口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美观,规范设置了受理室、协调室、监察室等来访办事场所。

Ⅳ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搞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关键是要抓落实。

Ⅳ 论述题:作为一名主办监察员,如何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自身职责。

Ⅵ 我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本人长期来从事劳动监察工自作,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当地的劳动监察实在是有违我们行业的职业精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将劳动监察告上法院。当然,这样的方法可能只是为了出气,如果纯粹从你们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的确应该走劳动仲裁,因为你们对于工资和补偿的金额存在争议,通过仲裁可以发出仲裁书,然后拿着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希望你们都能通过合理手段拿到自己的钱

Ⅶ 为什么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专查等执法方式,可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保障劳动者在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权益的落实。
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和保障制度。
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可以修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是调解和诉讼所不能替代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会保证争议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资料来源于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116/c40531-20224589.html

Ⅷ 如何推进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当前的劳动保障工作形势,结合阳新实际,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要在五个方面谋求新突破。

一、要在劳动保障工作理念上谋求新突破。XX县(区、市)是一个人口大县(市、区),同时也是全国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目前,有人无事干与有事无人干的矛盾并存,社保资金支撑能力弱与发放需求大的矛盾并存,现行保障能力脆弱与群众要求高涨的矛盾并存,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环境的矛盾并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劳动保障工作观念。一是要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建立健全与XX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切实让老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居乐业。二是要树立“保障是稳定之基”的理念。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要树立“劳动保障促和谐”的理念。紧紧抓住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等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在扩大就业再就业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服务业、小型加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援助困难群体就业。要落实好社保、培训、职介、岗位等四项补贴政策,不断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要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要建立健全鼓励全民创业兴业的政策机制,充分激活县内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成“能人办企业、群众兴家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要把社区服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和培训基地的龙头作用,促进劳务输出和转移就业。三是要积极实施就业帮扶。要继续加大“零转移、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工作力度,对就业困难劳动力积极开展援助工作,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强化基础,实行动态管理。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和再就业基地,想方设法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四是要夯实基层服务平台。要积极实施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聘任制,加快乡镇基层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我县驻温州、中山等地劳务机构作用,加强劳务协作,扩大劳务交流,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要努力打造在省内外叫得响、走得出去的培训专业品牌,提高我县劳务输出的层次和质量。

三、要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面的对象要向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拓展,扩面的主体要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扩面的范围要以养老保险为主线逐步向工伤、医疗等险种延伸,坚持以大险带小险、以强险带弱险的办法,促进社会保险良性推进。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按“五险一单”统一申报核定的要求,核准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搞好集中申报和强制申报。要按“一票征缴”原则依法征收,加大催收清欠力度,特别对“钉子户”要强制执行。三是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积极推动我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不断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新思路。

四、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切实规范用工行为。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发挥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要强化劳动监察,重点开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劳动监察活动,认真做好查处案件的落实工作。二是要积极调处劳动纠纷。要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协调机制,做好调解仲裁工作,建立“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企业带有普遍性、隐患性的问题开展协商,对个别的劳动争议及时协调、解决,对仲裁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减少群体性劳动纠纷和争议。三是要落实劳动保障制度。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有关女职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五、要在完善工作机制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工作政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是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财政部门要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发改、规划、建设、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把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与部门管理职能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机制。要把劳动保障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检验经济增长质量、社会发展效果的重要指标,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社保扩面征缴专项督办力度,不断促进劳动保障工作良性发展,筑牢劳动保障基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请结合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

Ⅸ 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