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成立监察委后,监察局原来的非党局长可以到监察委吗

选举产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部署在三地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核心是中国国家监察职能的优化与整合,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有望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形成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
根据《方案》,试点三地的监察委员分别由北京市,以及山西、浙江两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其组织架构、职能职责将进一步明确。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将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新举措涉及国家监察权力的有效配置,是中国监察体系的重新建构,而绝非是现有监察部门的简单提级、升格:“不能将其简单理解成把原先的监察部门或监察厅提格为监察委员会,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监督力量,来完善现行的监督方式。(这次试点)把散布在不同部门的监督力量整合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将有助于破解当前监督的面临问题,特别是监督没有实现全覆盖,监督效力比较低下,以及监督机构权威性比较低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廉政监察、司法监察、效能监察、政府公开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监察对象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主。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将承担哪些职能?庄德水认为,除继承原先监察部门职责外,监察委受权监察的对象将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实现监察范围“全覆盖”:“新的职能包括对司法机关执法方面进行监察,对人大等一些国家机关的廉政情况进行监察,更重要对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运行状况也进行监察,监察范围更广,更加强化监察机构本身监察定位,并且与纪检机关形成有效工作合力,从而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实现双轮驱动。”
正如《方案》明确指出的,京晋浙三地首先试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一场改革。这一重大政治改革早在年初的中纪委全会上即可见端倪。而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就进一步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少评论注意到这是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
监察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其发展方向与定位究竟如何依然有待观察。庄德水认为:“这次六中全会也修订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其中也明确要求党内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外部监督力量实行合作,从这个角度看,中央已经考虑到以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国家着力试点监察委员会预示着要改变原先监督权力比较弱,没有对行政权和立法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状。”
庄德水猜测,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这就意味着它要像检察院和法院一样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对其本身存在失职、渎职甚至监督不到位情况要接受问询。在此次改革中,加强对监察委员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也将是重要内容之一。

⑵ 重大改革,监察委员会试点启动,这是个什么机构要监察谁

既然你的企业可以具有“监察委员会”,极可能是国有企业!那么,你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执行,不需要什么“改革与创新”!

⑶ 国家监察委权威会超过政府吗

深化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制本目的,还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现在分散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其中还包括渎职,再包括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整合在一起,在试点地区组建新的国家监察机关。目的是什么呢?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你问它的权威,从它的监察范围就可以看出权威了,我可以明白地回答你,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包括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哪些是公职人员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这是一类。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所以从它的监督监察范围来看,它的权威性就一目了然了。

⑷ 各省级监察委挂牌后结果怎么样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今早发布了一则消息: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调查。

杨国亭是林业专业出身,2000年3月,他由东北林业大学教授转任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总工程师。2002年10月到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至今。

随着各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各省份的监察厅、局也出现了新情况。2月8日,重庆市宣布撤销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⑸ 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以后会怎么样

监察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不同,前者是国家机构,后者是党内机构。

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党委。

检查委主要以,国家公职人员为主,监管履职,用权,廉洁,道德等几项。

检查委就是反腐机构,与纪委不同,他的工作重点是监督所有公职人员,因其从政府分离,为国家监管单位,所以他的规格更高。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

嗯未来是比纪委还要厉害的单位,具备强制权。

也就是本级纪委因受党的领导,不能越级办案,但是它可以,因为它是监督一府两院的。

⑹ 我一朋友现在被监察委带走调查,什么时候调查能结束

这个不好说,学习一下监察法吧。留置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

⑺ 监察委留置有多可怕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出现于《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7)监察委试点最新进展吧扩展阅读:

首批三个试点地区留置的根据是2016年底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此,试点推开后,对所有地区而言,留置的依据则应以2017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作为依据,在文书中填写时,也应是填写的根据人大授权决定这样的表述。同时,用留置令,而非留置决定书,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证、逮捕证等进行区分。

同时,试点各地,留置令应该也不是唯一的样式。二是留置令作为监察文书,也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是监察委特有的文书,虽然是合署办公,但不能以纪委的名义制发。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监察强制措施,

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作为办案辅助手段随意使用。同时,笔者认为,涉嫌犯罪也是以一定的证据为前提,且涉嫌犯罪的证据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非仅仅单方的孤证。三是留置令的审批应当与逮捕等的审批一样

要经过内部审查程序和多道审批,而是需要时只填写留置令就可以的。因此,制作留置令之前应该内部会出一个“留置决定书”,这是经过内部审批后形成的一个决定文书,

然后制作“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与此同时,应当制作“留置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通知书中应该包含了被留置人、留置时间、留置场所等信息。

⑻ 监察委以后能走监察官制度吗待遇能高于普通公务员吗

监察委以后能走监察官制度,待遇能高于普通公务员。

这个部门是可以,这样的岗专位一般都是拿出来遴选,就属是公务员内部考试。从待遇上来讲,比一般的公务员要高。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参公管理)这个职位待遇在县里一般,在省市是可以的。相较于一般行政编制公务员,发展空间肯定是小一些的。



(8)监察委试点最新进展吧扩展阅读

监察委员会设立背景

此次宪法修改建议中,用一节对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练就“绝世武功”,建设廉洁政治。

⑼ 当前试点的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因此,监察委员会将是专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与同由立法机关(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检察院与法院)并列。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将是传统国家权力“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一类新型的权力。

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与之前监察体制最大的区别是,监察机关将是与政府并列的国家机关,而非政府的组成部门,从而实现监察权和行政权的并列和分立。

将监督性质的监察机关与执行性质的行政机关并列,符合“执行和监督分设”的现代组织机构设置原则,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9)监察委试点最新进展吧扩展阅读:

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军队组建了新的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向军委机关部门和各战区派驻纪检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察委员会



⑽ 监察委员会例行工作要中央批准吗

10月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发布,其中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首次并列提出”。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直至12月26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国家监察委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国家监督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都是平行的。马怀德认为,中央将此次改革定性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而这个“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要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因此,监察范围还包含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
(资料来源:网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