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如何监督政府
❶ 公民如何监督政府官员
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向纪委反应。
❷ 人大如何对政府年初工作报告监督
1、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2、要求政府相关责任人员到人大解释并接受质询;
3、对政府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其责任人随时到人大接受质询和解释
❸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不是法律监督
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属于法律的监督范畴。因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依靠宪法来实施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实行监督的法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3.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可能不涉及对涉嫌违法办理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如果“受理”只是转办,那么,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职权就没有任何意义。正是基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提请常委会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这是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的最直接的法律性依据。虽然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监督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不能探索、不能立法创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不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下,具有创制性。实际上,现行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定监督形式,在宪法中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是由地方组织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人大工作(包括监督形式)的创新及其立法创制的合法性的判断,应该以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为标准,而不是以宪法和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该形式为标准。
❹ 试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和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❺ 运用政治生活的知识说一下公民怎么监督政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将步入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明确坚持四项原则 如何正确行使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经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二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法制统一,至关重要。依据宪法有关规定,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做了规定。监督法对此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根据现实情况,监督法进一步重点解决了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监督法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已经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监督法参照立法法有关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监督法还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发挥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它们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促进公正司法。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明确监督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 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做法不同,认识也不一致。但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人大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 有鉴于此,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实效。 明确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审议和决定罢免案的职权,人大常委会有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的职权。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明确监督计划和 预算执行情况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近年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在同有关法律和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将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企法网www.enterlaw.net/index.htm
❻ 人大怎样做好"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内容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监督方式的运用上可以选择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但从江北区人大近年的实践看,人大监督制度在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完善。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经常、适时地宣传《监督法》,宣传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对“一府两院”的执法部门,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专题学习《宪法》、《监督法》和相关法律。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培训,一是真正使全体选民了解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强化当家作主的“主人意识”积极支持人大监督;二是增进“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三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从而树立监督不到位就是对人民失职的理念。
健全各类制度,保证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的效果来自于“一府两院”的积极支持,及时报告、联系沟通、征求意见、落实建议。当前,尤其要重视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告制度。除了做好程序性的报告之外,“一府两院”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向人大报告,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要主动向人大专题报告。二是联席制度。“一府两院”决策重大问题,必须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列席,政府全委会、常务会、办公会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三是备案制度。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联系代表制度。“一府两院”的领导每人至少要联系10名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也要联系10名人大代表,充分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确保监督渠道畅通。
完善监督手段,强化人大监督的力度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规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人大监督种类繁多,监督的内容宽泛,在实际运用中往往选择柔性的程序性监督方式,但监督的力度不大,效果也不好。因此,我们在做好程序性监督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全口径预算和决算、大额专项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重点资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和民生实事、“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等重要问题,必须根据需要适时启动询问、质询、专题调研、撤职和罢免等刚性监督程序。只有刚柔并用,才能使监督产生威慑力和实际效果。
重视自身建设,提升人大监督的水平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要充分运用人大监督制度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必须做好三个提升:一要提升代表的素质。要把政治条件好、文化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为代表,对已被选入的代表,要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集中培训2—3次,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二要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水平。要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舍得把年富力强、熟悉法律、讲政治、懂专业的干部充实到常委会。三要提升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水平。人大监督主要靠各工委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必须实打实配齐机关的编制(退居二线的干部不能占编),保证每个工委至少有2—3人。人大机关可在辖区范围内选择干部,并在干部的使用上优先考虑。
(资料来源:《公民报》2014第27期)
❼ 政府能监督人大吗
一、人大监督
1、人大监督的定义: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大监督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政协监督
1、政协监督的定义:
政协的监督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爱国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提建议、意见和批评,其中主要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
2、政协监督的性质:
政协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
(1)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以体现中国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
(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依照政协章程开展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监督。
(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我国其他各种监督一样,都可以发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总之,人大监督属于权力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协监督属于民主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❽ 乡人大大大怎样监督政府工作
乡人大大大监督政府工作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争论很大,目前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人大行使职权属于集体履行职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级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人大大大监督政府工作操作性不强。
2、乡人大大大可以组织召开大大办公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但实际情况是,乡级设置只有大大1人,偶有副大大,无法召开大大办公会议。
实际工作中,乡人大大大监督政府工作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2、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大大团汇报;
3、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有关代表和人民群众反馈;
4、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必要时,向大会大大团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以上是我在工作中的一点认识,欢迎商榷。
❾ 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
民主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真正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法制的约束和监督:就是要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掌权者办事有统一的规范可遵循,确保权力依法行使,合理运行。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监督形式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等。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可以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3)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政府行政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时,群众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到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诉讼。
(5)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司法监督。
(6)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是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加强廉政监督、执法监督、效能监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