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高检院就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下发“指导意见”

------重点履行七项工作职责 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行使检察权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就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作出统一规范,要求通过积极实践和探索,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根据《意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强规范、逐步统一职责任务。要重点在以下工作职责内发挥应有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意见》指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既要总结和发扬实践的成功经验,又要汲取和借鉴以往的教训;既不能因噎废食,又不能一哄而上;既要在改革中发展,逐步实现统一规范,又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体对待,不搞一刀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加强基层检察工作、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边完善,切实做到积极探索、加强规范、不断推进。

《意见》强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必须坚持依法进行和强化职能的基本原则,做到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配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能有章可循。要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改革发展的关系,把履行职能作为服务工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基层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逐步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组织形式。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当前的执法环境、群众认可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意见》强调,要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派出检察室的设置布局重点是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地区,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检察室由基层检察院派出,其名称可统一为“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驻在地名称)检察室”。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报省级检察院审批。要加强检察室队伍建设,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行使检察权。检察室不得自行处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

Ⅱ 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有何不同

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发布,其中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首次并列提出”。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直至12月26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国家监察委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国家监督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都是平行的。马怀德认为,中央将此次改革定性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而这个“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要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因此,监察范围还包含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
(资料来源:网易网)

Ⅲ 延伸监察触觉提升执法效能

———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推行“3+1”执法监察新机制

宁陵县位于豫东平原西部,区域面积798平方千米,耕地80.64万亩,基本农田69.2万亩,辖15个乡镇,364个行政村,1052个自然村,总人口59.8万人,人均耕地1.34亩。

2006年2月以来,在聘用村级执法监察协管员的基础上,构建“3+1”执法监察新模式,紧紧抓住“理思路”、“强素质”、“打基础”、“增效能”四个主要环节,使全县净增耕地2240.2亩,各类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从2005~2009年由852起依次降至356起、234起、37起和8起,涉地信访量大幅减少,最近两年实现了赴省进京的零上访。先后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国土资源知识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耕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为信访稳定工作先进单位,被商丘市人民政府评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在困惑中理思路

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2005年底,宁陵县15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全部改革到位,都是新班子、新人员、新场所。但是,他们在执法监察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同时也加剧了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违法用地冲动,使国土人员左右为难,力不从心;二是土地升值空间的扩大,使涉地信访量居高不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三是由于土地违法点多面广形成了监管难,查处时群众不理解出现了配合难,办案时干扰阻力大导致了执法难。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局领导班子陷入了困惑和迷惘,同时也开启了他们智慧的闸门,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迷惘和困惑,其实孕育着新的机遇和突破。于是,他们通过讨论、分析和论证,理清了思路,辨明了方向,开阔了视野。着手转变过去的管理模式,由“一家管、多家用”变为“多家管、多家用”,使国土部门从“孤军奋战”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实行全社会“齐抓共管”。特别是要把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聘用为执法监察协管员,让农民直接参与管理,才能夯实群众基础,做到地动我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于是,报请上级国土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从在职的主要村干部中,按照工作负责、办事公道、年富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的要求,采取群众推荐、乡镇党委、政府把关、县国土局颁发聘书的程序,组建一支498人的土地执法监察协管员队伍,其中村支书占84%,村委会主任占16%,每个行政村达到1~2人。同时,又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退居二线和外地返回原籍的处级干部中,聘请一批土地执法监督员,从而形成了“县、乡、村和县级土地执法监督员”四位一体的“3+1”执法监察新机制,保证了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在宁陵的贯彻落实,促使耕地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从培训中强素质

强化国土人员和执法监察协管员的培训学习,是提升执法监察水平的有效途径。为此,他们采取了单独与联合两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

执法监察协管员走马上任后,热情高、干劲足。他们每天活跃在全县各个角落,遇到土地纠纷就调解,看见土地违法现象就制止。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底气不足,往往是这边劝劝,那边哄哄,讲不出道道,只能暂时控制事态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时甚至被当事人弄得张口结舌,感到无奈与尴尬。

针对上述情况,他们认真开展了上岗前的专门培训,集中一周时间,采取讲课与讨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深入进行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县局还特意编印了《协管员工作手册》、《宁陵县国土知识读本》,并为他们订阅了《资源导刊》和《中国国土资源报》。

与此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农村基层干部开展了大规模培训,县委书记亲自担任培训工作领导组组长。主要领导带头备课讲课,县国土局长动手撰写讲稿,轮流到各乡镇辅导,县、乡党校把国土知识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规划。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县先后培训基层干部100多万人次。

除了对协管员单独培训外,他们还把这支新生力量纳入乡镇国土所序列,跟国土人员一起参加雷打不散的“二·五”学习,并且建立学习档案,每两周开展一次业务研究,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通过专家讲座、业务辅导、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大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去年7月,该县柳河镇闫庄行政村某养殖大户,看到猪肉价格一路攀升,私下与农户签订协议,在“310”国道南侧和陈两河西岸,以每亩千元租地80亩,拟建一处大型养殖场。村执法监察协管员闫明章知道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土地违法案件,随即报告当地国土所,并帮助国土人员逐户做工作,废止了协议,退出了租金,保护了耕地安全。

在普法中打基础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深入广泛地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体公民依法保护耕地的自觉性,是从源头上控制违法案件发生的基础工程。

宁陵是一个内陆平原县,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后备资源少、中低产田较多,耕地保护压力大。必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他们从利用每年“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法制日等应时宣传,发展到以会代训、进行电视讲话等经常性的宣传;从简单的办壁板、张A标语,悬挂横幅,发展到设立咨询服务台,散发宣传资料进行面对面的宣传;从组织宣传车、运用大喇叭、在县电视台开设专题栏目等直观式的宣传,发展到编排文艺节目和在中、小学生中举行有奖征文活动等潜移默化的宣传;从单纯在街道、集市宣传,发展到去工厂、入农户、进课堂等宽领域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土地违法者懂道理不再违法,知法度不敢违法,相互监督不能违法,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执法监察协管员在普法宣传中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县逻岗镇和楼行政村执法监察协管员李秀旺,把村里的大喇叭绑在自己院中大树上,每天早晚定时为村民解疑释惑,受众达50多万人次。石桥乡万集行政村执法监察协管员王兴义,把预防土地矛盾、化解土地纠纷、制止土地违法等各个环节编成“七言真经”,使矛盾纠纷不出村,被群众誉为“调解王”。

从转型中增效能

执法监察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保障,也是震慑土地违法行为、确保耕地安全的必然选择。

为了提升执法监察的质量和效能,他们认真制定了执法监察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有案必查”的原则,将县执法监察大队、各乡(镇)国土人员和村级协管员捆绑在一起,编织网络,凝聚力量,上下联动,左右配合,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形成人人都是执法员,个个属于执法队,真正做到了“全员执法、全面覆盖、全程监管”,了解在一线,制止在萌芽。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1200多件土地纠纷被化解在群众家门口,950多起土地违法行为被消灭在初始阶段,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法和违法成本。

值得称道的是,该县不断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模式,在三个“转型”中增强执法监察效能。一是改变以前重查轻堵的被动局面,实行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察转变,以防为主,加大巡查的密度和力度,做到巡查“无假日、无死角、全天候”。发现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下发《责令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面予以制止,当事人不听劝告或阳奉阴违的,实行暗中监视、蹲守等措施,把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二是由平面执法监察向平面与立体执法监察并重转变,将查处的重点不仅放在农田取土、违法占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和超占面积上,同时兼顾耕地抛荒、建设用地闲置、建筑系数、容积率是否达标等方面。三是实行从单一执法监察向联合执法监察转变,彻底改变执法监察的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他们同公安、法院、电力、交通、水务、城建等单位建立联合协同执法机制,采取提前介入,综合运用停水、停电、不发准建证等多种手段,使制止难、执法难、执行难得到了有效解决。

(原载《资源导刊》2009年第11期)

Ⅳ 刚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属于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和它有什区别请详细解释一下,废话请少说

首先你要问清楚国家监察委,对谁来说属于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如果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国家监察委的监督当然属于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属于监察机关二者的性质就是不同的。尽管二者都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搜索一下他们的具体职能。这个职能就比较多来了。

Ⅳ 什么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

不要想得那么复杂,你从监督(监督检查)、执纪(查办案件)、问责(问责谈话)三个方面理解就可以了。希望对你有用。

Ⅵ 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什么在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多少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6)监察延伸会扩展阅读

留置措施具体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Ⅶ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三转”指的是什么

首先,纠正你问题中的错误问法。纪检监察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的“单位”或者是“工作”的通称,具体到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是两家单位的合署办公后的称呼,而纪检机关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部门是政府序列部门。你所问“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双派驻,分别由各级党委、各级政府设立,其中政府机关是不能设立纪检机关派驻机构的。可能比较拗口,但明确一条,党委、政府各自权限和工作区域不同,不能混淆。
其次,回答你的问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中央层面,在党的十四大后,重新明确了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派驻、派出和内设的纪检机构、监察机构均实行合署办公。后来,各省市自治区及市地、区县一级都参照中央做法设置了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除中央外,纪委是各级党的一套领导班子,其地位和职权在历次机构改革中,都于各级各部门之风,单独制定和实施方案。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也予以保留和沿传。
第三,延伸你的问题。你可能关注的是,近几年来地方上推行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这次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委部署要求,自上而下的推进,主要体现在“统一”上,即将由各部门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现了由上级纪委、监察局在人、财、物、车、干部选拔使用、工作考核等各个方面的直接管理,实行上级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双重管理的办法,突出垂直管理的作用,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