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全
Ⅰ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有哪些
主要写一下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转载: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Ⅱ 如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一)建立健全会计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一方面要对已有的会计法律体系确保贯彻实施。我们应该把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好的监督措施和方法落实到实际,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实践中验证会计法律体系是否合理及完善,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新环境下发现的会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部分及时补充完善。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训和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
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由于在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实际工作,在真正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同时,难免出现对法制观念淡薄现象,尤其是在对单位主要领导的会计监督方面存在松散现象,因此应该加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的培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在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下,严格遵守会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必须做一名合格的会计。三是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而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三)加快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的措施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1、内部监督规章制度仍需加强完善。单位除了具备国家发行的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外,还应该结合单位实际状况,寻找到适合自身的内部监督方法和途径,既有效的实施了监控又节约了监督成本。2、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是执行会计监督制度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核会计账目,还包括稽查、评价内部监督是否完善和单位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从而保证单位的内部监督更加完善严密。3、完善各项制度。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账务的处理程序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1、充分发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作用。会计资料直接出自于单位会计人员之手,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直接对象都是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单位内部监督,其他监督均无从谈起。外部监督部门即使可以发现会计的造假现象,但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实时的监督,能及时防止会计造假现象的出现。
2、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资源。尽管现实中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注册会计师事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在不断改进独立审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政府监督部门不再直接面对各式各样的单位,而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的监督来达到监督单位会计的目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提高监督的质量。
3、协调政府各部门监督行为。政府会计监督部门虽多,但是各部门之间是各司其职,因此各部门在会计监督过程中要明确各自的监督权限;监督部门应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监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利用已有的结论,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同开展会计监督,避免重复检查,突出监督重点,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监督的作用,提高会计监督的力度。
Ⅲ 监督检查
选A
专门监督的只有两个部门审计跟监察部门。
Ⅳ 开展履职尽责监督检查有哪些方式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扣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而抓好责任的分解、考核是前提,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是基础。
一、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
这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
1、细化任务分工。
在年初对反腐倡廉建设任务进行分解时,任务分工要做到班子成员全覆盖,每项工作任务要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各地方、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做好承办任务的再分解、再落实,将承办任务分解到各职能科室和部门,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负责人、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
2、明确责任主体。
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出现个人领导责任变成集体领导责任,集体领导责任变成谁也没有责任的情况。
3、完善党风廉政责任状。
与推进廉能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结合岗位职责和廉能风险点制定“共性+个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保留共性部分的基础上,根据班子成员、各下属部门和单位、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个性责任条款,并就“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二、完善考核机制,注重结果运用。
建立科学、合理、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1、注重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
加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在考核内容中的比重,将各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资料报送和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查、专项督查情况以及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2、完善责任考核的方法。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要尽量量化,同时还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注重民主测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党员干部及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乡镇和县直单位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责任评定考核的依据。
3、完善激励制约机制。
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领导干部个人测评结果存入廉政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评为优秀的单位进行鼓励和适当奖励,对其主要领导作为提拔重用的资格条件之一。考评为不合格的列为翌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整治对象,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日常督导。
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是破解个别单位平时消极对待,年终积极应对现象的有效方式。
1、建立定期汇报制。
以书面、工作例会等形式,各乡镇、部门每季度汇报一次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督促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2、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纪工委监督分局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尤其是重点领域、部门单位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
3、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做到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深化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全面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及时监督、反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执行纪律。
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1、有责必究,追究必果。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2、分清主次,抓住重点。
在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上,要坚持以抓领导干部为重点,就各类领导班子而言,应以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就各部门领导干部而言,应以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
3、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把出了问题积极查处与出了问题遮遮掩掩的责任分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作为责任追究的着重点,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总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抓源头、抓重点、抓关键、抓惩处”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执行,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实施责任追究,才能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Ⅳ 如何加强纪律作风监督检查
党的作风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首先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是历来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树立党的形象、增加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三项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任务。公司党组织一定要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转变党员干部队伍作风摆在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的突出位置抓实抓好。
领导干部是公司的骨干力量,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带头人,其作风如何,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关系着公司的党风政风民风,关系着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反映着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
领导干部的作风,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长期以来,经过公司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公司党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带领公司全体职工完成历年工作指标提供了重要保障。
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司党风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清醒地看到一些突出作风问题时刻腐蚀着领导干部,这些问题虽然可能发生在少数干部身上,但如果不警惕,不预防,不抓紧治理,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就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就会影响公司的各项工作,就会干扰公司事业的发展进程。
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振奋的精神和良好的作风,始终坚持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面对的考验。这种考验不仅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因此,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任何行动都是受其思想观念所支配的。思想的隐患,必然导致作风的盲目、随意和失控。一般来说,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有良好的作风,合理的行为。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作风不正,并缺乏转变作风的自觉性,对作风建设的认识不足是一个基本原因。
提高思想认识,是一个长期的、需要通过学习来完成任务。社会不断进步,人的思维水平也是不断的提高,只有坚持不懈的学习才能将思想水平与世界的发展同步。要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争做学习型党员干部为目标,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学习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理论、学业务,让党员干部了解党的决策部署和公司目标,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决策部署和公司的工作安排上来。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支部学习会、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会,把学习教育贯穿到加强作风建设活动中来。重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党章》、《干部廉政准则》以及相关文章,使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到每个党员干部心中。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就要建立完善的干部考核体系。
就像学生除了学习还要有考试一样,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持续不断的学习教育活动来提高认识,还应该有相应的考核体系来检验学习的成果,促进干部作风建设更好的开展。
建立完善的干部考评体系应着重抓好以下环节的工作:一是要把党风建设融入公司党委的绩效考核体系,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发挥“总指挥棒”的作用;二是要着力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量化考核目标,明确考核标准,切实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要注重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绩效奖金发放等紧密挂钩,使考核更加务实,更加具有激励作用。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重点是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组织纪律监督检查。
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严明纪律是我党的制胜法宝。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党的纪律严明,党的战斗力就会增强,党的事业就会蓬勃发展;什么时候党的纪律松弛,党的战斗力就会削弱,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尤其需要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公司上下始终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态度坚决、行动自觉,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促进公司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公司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面对的是新形势下的各种严峻考验和巨大挑战,面对的是艰巨的各项工作任务,面对的是更加重大的责任。切实解决好公司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有效地调动公司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必须更加重视加强纪律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干部职工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广泛集聚正能量,形成推动公司发展的强大合力,努力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纪律的效用取决于纪律的执行力。要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决定在公司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要求,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承担监督责任”。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核心职能,惩治是不可替代的特殊手段,特别是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突主业、转职能、促提升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按照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要求,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一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督促领导干部端正思想,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作为普通党员,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充分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决策权和评议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氛围。
二要坚持诫勉谈话和函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强化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努力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不断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三要建立督导机制。强化纪委对同级和下级党支部落实监督制度的检查督导功能,明确检查督导的内容、程序、手段和方法,适时对公司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监督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反法规制度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要持续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如继续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个问题地解决,切实有效地整风肃纪,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总之,作为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新格局,为公司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作风建设,说到底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素质、精神和品格。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干部队伍的作风如何,关系党的作风的好坏。作为党员干部的一员,要以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务必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凝聚党心、振奋民心、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用实际行动,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切实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方面的努力,锲而不舍的真抓实干,实现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促进党风的根本好转。
Ⅵ 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党的工作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这属于主体责任的监督,是全面监督,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对本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好自己的“责任田”。
深入本系统,抓好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对本系统、本领域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提醒。
(6)监督检查全扩展阅读: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好处: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紧贴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工作全局,监督检查工作才能找准着力点、更具针对性。
2、快速反应、全程参与
快速反应,全程参与,是近几年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个新特点。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后,监督检查快速反应、高效跟进、迅速推开,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还有利于前移监督关口,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多方参与、统筹协调
多方参与,统筹协调,是提高监督检查整体合力的一个重要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仅靠一个层级或一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
4、关注民生、突出民意
关注民主,突出民意,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5、严字当先、务求实效
严字当先,务求实效,是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关乎长远、关系全局,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保证其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Ⅷ 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
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同责任的独立一方;就实施而言,监理行为仅仅是发包人行使其合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现阶段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往往都保留了对“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最后行使权。因此,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督、检查和验收”义务的一部分。
那么,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出监理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监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是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中,而是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公正、独立、知主、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
综上所述:因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就不存在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等27条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引起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样的阐述多处出现
。这些都强调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关系。
2、监理人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而对委托承担责任。
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1)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
2)监理单位的违约没有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时,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在履约过程中,就工程的质量方面,凡是对承包人的工作该检查的没有检查、该核验的没有核验、该该通知的没有通知、该不同意的批准了、该返工的验收了,这些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失职;就工程的进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来组织项目的实施,以至于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而监理单位对此又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良后果,监理单位就是没有发挥作用,就是失职;如果业主按合同规定应该提供的条件没有提供好,有可能影响工期而导致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监理单位也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监理也就失去了服务的作用,也就是失职。
但是,上述所述的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失职和违约,其实施责任都是在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于监理而言只是没有发挥作用。没发挥作用最多等于没有参加。所以按照“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的论点,监理人的失职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自然也构不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又在哪呢?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与其说是发包人处于对其投资的社会效益的责任感,不如说是处于其投资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首先是为了保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当然,监理参与不仅要维护发包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中,社会公认的弱者(是指在工程专业方面)是发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对发包人利益的潜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监理人。监理人的失职行为可能诱发潜在侵害者成为事实侵害者,但决不存在着因果必然。侵害者应该对其侵害行为全部负责;监理作用的本质就是预防。
对于这样的违约,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时,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监理单位的违约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该对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包含三个要素,其一,监理单位存在过错;其二,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三,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监理单位的过错能够导致委托单位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②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④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直接造成发包人(委托)的损失。这时,监理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二十六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出税金)”。
二、行政责任
执行建设监理制是国家实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直接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但不是必须导致后果。
三、刑事责任
1、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2、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是过失,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即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其次,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实施了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并且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