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体制
『壹』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介绍
自1993年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中华人民回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事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执法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贰』 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
答案是C。
『叁』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和公示的资料是指什么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事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执法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示的资料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肆』 如何构建劳动保障监察预防体系建设
1、构建和谐劳资环境,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信用承诺、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版施。加强对用人单权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依法打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惩处“黑中介”和协议机构的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
2、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劳动保障智能监察推动建立统一的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平台,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利用互联网数据,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与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确定需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权益保障联动处理,构建线上线下相衔接的权益保障平台,支持信访、社会保险基金欺诈、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保障监察等案件的信息协同与共享,形成登记受理、执行调度、处理反馈相结合的权益保障联动机制,实现对群众权益保障诉求的跨地区联动处理。
『伍』 劳动法监督检查机制有哪些
主要有: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陆』 国家体制改革为什么没有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确实亟须改革,已经不能适应日益突出的劳动纠纷案件,我觉得应该效仿美国,统一归警察管理,现在劳动监察虽然有执法权,其实人家根本不吊,就不给他钱你劳动监察能把我抓起来吗?
『柒』 如何理解和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的又一次强调,其立法目的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发生的上述纠纷,特别是在事实清楚、双方无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引导劳动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通过劳动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的处理,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从而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践中,第9条在适用上会涉及我国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关系与协调问题,应予明确。
关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之间呈现三种关系,即单向关系、互补关系和选择关系。单向关系是指二者分别对某类案件拥有特有的、排他的处理权;互补关系是指二者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在功能上存在互补性;选择关系是指二者都有权受理,而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中,“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以及部分经济补偿金案件”,原本是属于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有权处理的事项,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方式;而“拖欠经济赔偿金”的案件则比较复杂。《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第16条对上述“赔偿争议”进行了具体的适用性解释。如果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所规定的“经济赔偿金”理解为包括对上述“赔偿争议”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则第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张了劳动监察的职权范围,将原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的纠纷纳入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内。但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来理解“赔偿金”,则“赔偿金”争议事项仍然均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都有权受理的类型,同时,在这种解释思路下,《条例》第21条以及《V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争议”,则还是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而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无权受理。
关于程序衔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如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案件属于规定事项的,可以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但是,调解与仲裁组织仅仅有权建议,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投诉而坚持调解、仲裁的,调解与仲裁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同时,根据《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已经启动了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则劳动监察不应受理该争议。但是,对劳动监察处理过的事项,当事人是否仍可启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却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直接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即便在行政诉讼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违法,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再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解决纠纷;如果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裁决,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依照行政裁决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既然行政裁决已成为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最终依据,则无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能就同一争议事由再提起劳动仲裁,并进行劳动争议诉讼了。因此,我们建议应通过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劳动监察机关已经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了行政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再以同一事由申请仲裁并启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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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是什么
两种监督检查主要形式有两个:
一是书面检查。 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 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重点监察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招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社会保险金的支付、职工福利待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职业介绍以及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运用监察执法手段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调整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