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仲裁委的错误裁决到底由哪个部门监督

法院!

Ⅱ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有那两种方式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裁决。
提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1、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包括:(1)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根据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2)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3)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示: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法律*教育网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决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应承担实体义务的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决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2、申请的期限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之前。
3、申请的法院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只能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方面的情形。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侧重于因证据问题导致实体仲裁裁决的错误,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则侧重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是能否包括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不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则不能以此为由。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Ⅲ 仲裁委员会有主管机构或监督机构吗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

Ⅳ 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的情形,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 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 定不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权的立法精神上分析,当前的立法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完善我国仲裁监督机构以及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和在司法监督实践和执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容易导致一个法院作出矛盾的审查结论。《仲裁法》第58条和第63条分别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并且二者并不是选择的关系,即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不被支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不予执 行。由于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使用的诉讼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查,不予执行的申请则由执行机构审查。不同的审查机构适用的法律不完全相同,认识和解决问题 的出发点也不尽一致,很有可能出现矛盾的审查结论,如审判庭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使仲裁裁决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而执行机构审查的结果很有 可能是仲裁裁决存在错误,而被裁定不予执行,终止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这样的结果既不严肃,也损害了仲裁裁决和法院司法审查权应有的权威和地位。
二是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重复,同时赋予当事人两项权利,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可撤销仲裁裁 决的6种情形,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 定的不予执行的6种情形中(即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 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的行为的),第①、②、③、⑥种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第①、②、③、⑥项完全相同,而《仲裁法》第58条第④、⑤种情形与《民事诉讼法》第④项应当 属于同一类情况,唯一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第⑤种情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由于没有对当事人对上述两项权利加以限制,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的 情况下,再次申请不予执行,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Ⅳ 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不公平,不公正,谁来监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四十三、四十七、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仲裁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Ⅵ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单位监管仲裁委钻法律空子,徇私枉法,就没人管吗

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

Ⅶ 仲裁行为谁来监督

你说的情况,是目前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目前只限于在执行审查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启动法院对仲裁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程序,如果不服仲裁调解书,目前想起诉到法院大多都是驳回起诉的。建议你再找仲裁委员会那里交涉一下,或者说向信访部门反映一下。但是前提是你要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

Ⅷ 仲裁委不依法仲裁由谁监管

如果仲裁委不依法仲裁可以向当地工会投诉,如果是不服仲裁结果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Ⅸ 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分三个步骤:
(1)申请和受理。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有两种组织形式:①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②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开庭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Ⅹ 仲裁委员会属法制局监督,还是属司法局监督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由该局上级机关监督,不属于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