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监督
1. 中国的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近年来,公共安全系统频频出事,这说明公共安全的监管问题仅从技术层面上入手,要解决其根本问题还不足够。即使许多规章制度在国际上十分盛行,也行之有效,但到中国就不一定有效了。什么原因呢?因为这些法律制度规则没有其生根成长的环境。制度的初始条件不同,移植来的东西不一定能够生根结果。因此,有效的制度规则必须与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目前在政府管理体制中,最大的弊病就在于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追究不严,这就使得政府官员希望让其行为的成本让他人及社会来承担,其收益让个人来分享。尽管这种情况在近两年来有一些改善,但是与现代文明社会与社会经济中的问责制相去很远。因此,如何以具体详细的规则来确定政府人员、直接责任人及监督人员的责任,可以说是国内公共安全治理的关键。
一是权责明晰、信息透明、监督落实。权力与责任需要界定清楚,这种清楚界定的权力与责任的信息能够透明。不仅让责任者完全知晓个人责任与权力,在个人的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与责任;也可以让组织内部、上级组织、社会与媒体来监督该责任人对权责履行情况,并通过各种渠道来评估与反映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
二是落实问责制,建立行为失范监察、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除了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政府人员管理提出要求外,最为重要的是把这些制度性安排与技术性安排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使得出现什么问题,就应承担什么责任,而且,不仅在于谁出现问题谁承担责任,还在于追究问责者的责任,绝不可有半点姑息。从早些时候的情况来看,大案要案出了不少,不少案子造成的损失最后难以追回。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很难履行的。因此,凡今后公共安全发生大案,先要有人问责,然后再深入追查事件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迫使政府官员不仅对任命他的人或组织负责,而是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
目前,对政府官员问责不清,还在于内部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在目前的政府组织中,由于不少官员个人权力无限放大,其整个下属完全成了所领导组织的附庸,如果谁对领导的权威不敬,谁就可能面对失去工作的危险。因此,对政府中一些特殊岗位上的技术人员,不仅可以采取终身制的方式,以便让这些人完全忠诚于政府组织而不是个人,同时要建立起畅通渠道,让下属的监督真正有效。这样就可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三是完善与建立社会的监管体系。问责制不仅在于完善与建立社会的监管体系,而且还在于加快整个公共安全系统的开放与竞争。只有在有效的市场竞争中,公共安全体质才能够强壮起来。目前,许多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系统的竞争性市场没有形成而导致事故频发。
2. 公共安全局和公安局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
公共安全专家局的简称是公安局。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现在我国的“公安”是五大警察系统中的一个,“公安局”就是公安机关中的一种,包括直辖市公安局(厅局)、市公安局(处局)、县公安局(科局)等。公安系统又包括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经济侦查、交通管理等警种。
(2)公共安全监督扩展阅读:
公安局工作职能: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6、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7、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行政级别:
1、直辖市公安局,正厅级建制(局长可以高配副部级)。如天津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
2、地级市公安局,正处级建制(局长可以高配副厅级),属市政府工作部门。如:东莞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为市公安局直属正处级机构,行使相当于地区公安分局的执法权限,并享有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3、县公安局是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局长可以高配副处级)。如:屏南县公安局、弥渡县公安局。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公共安全专家局
3.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公安局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4. 公共安全局是管什么得,和公安有什么区别
国安局主要从事反恐、反间谍和政治保卫工作;公安机关主要是预防、制内止和侦查违法容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简单的讲,国安局主要负责的是国家安全方面工作,公安机关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
5. 关于公共安全的知识
你要的是哪方面的
安全监督“六查”::(1)查思想;(2)查制度;(3)查措施;(4)查隐患;(5)查整改;(6)查效果。
安全管理与行业管理“七挂钩”::(1)安全管理与核发审验水陆运输经营许可证;(2)与评审客货运输企业资质等级;(3)与核发审验水陆运输证;(4)与审批新增营运车(船);(5)与审验水陆运输线路:(6)与核发审验驾驶员准驾证(船员适任证书);(7)与评审车站等级挂钩简称"七挂钩"制度。
五不出站制度::(1)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合规定不出站(2)车站对报班客车的制动、灯光、转向、雨刮器、传动系统现场例检不合格不出站;(3)酒后驾车或超长夜班客车驾驶员不足两人的不出站;(4)车辆超高、超载不出站;(5)气候恶劣不宜行车不出站;
何为“三品”::易爆、易燃、易腐蚀危险品。
把好“五关”::(1)运输市场准入关;(2)驾驶员资质审查关;(3)车辆检验关;(4)车站"五不出站关";(5)车站"三品"检查关。
何为“反三违”::(1)反违章操作;(2)反违章指挥;(3)违反劳动纪律。
安全考核“五项指标”::(1)道路运输事故率;(2)死亡率;(3)受伤率;(4)经济损失率;(5)道路源头死亡率。
“三无”船舶::(1)无船名船号;(2)无船舶证书;(3)无船籍港。
企业安全工作“五落实”::(1)机构;(2)人员;(3)职责;(4)经费;(5)装备。
“五不出港”::(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港航规章的不出航;(2)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的不出航;(3)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不出航;(4)未向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不出航;(5)有妨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不出航。
反“三超”::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驶。
“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三单一证”::报修单、过程检查单、竣工单、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
“五检查”::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三、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要重点抓住"五不出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品"检查情况和防范火灾情况,对上述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客运站,运管部门要派人蹲点,督促整改;四、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重点要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是否完好,是否建立了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坚持了车辆例保制度,对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运;五、要严格准驾资格认证和准驾证的发放,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对企业在岗人员的准驾资格进行一次清查,要坚决贯彻省府关于驾驶不足3年,安全行车不足5万公里不得开客车的要求,重新审查准驾资格。
“五集中”::"车籍、户籍、驾驶证籍、准驾证籍、保险证卡"由企业集中管理。
“五统一”::统一劳动人事管理、统一生产指挥调度、统一车辆技术维修管理、统一安全统筹保险管理、统一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质量管理。
“五相符”::服务单位、道路运输证、线路牌、车门徽、从业资格证相符。
客运车辆“五定”安全管理::定线路、定车辆、定驾驶员、定车辆维修检查负责人和定运行安全监督责任人。
我国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三抓一突出”::抓基础、抓源头、抓落实、突出重点。
安全监督“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新改扩建项目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
安全管理十项制度::安全工作职责;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设备(车船)检查制度;设备(车船)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及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内容包括:制定劳动保护法规,采取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经常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等。
“三把关一监督”::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等级关,驾驶员的资质关,加强对客运车站的安全监督。
安全技术::为了预防或消除事故的根源,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有害于工人身体安全健康或有损于机器设备的燃烧、爆炸、触电、绞辗、高空坠落、尘害污染等危险因素,从设计、工艺、生产组织、操作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采取保护的各种措施。
不安全行为::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表现有:(1)在正常或非正常精神状态下的感觉或判断错误而进行的错误操作;(2)因知识和经验缺乏而进行的不安全作业;(3)不使用或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4)不履行确保安全的操作与警告;(5)用不安全速度操作机器和进行作业;(6)使用丧失安全机能的装置;(7)使用不安全的器具代替(安全)器具和对器具的不安全使用;(8)不安全的装载、混合和连接方法;(9)在不安全的位置进行作业及持不重视安全的态度。
企业劳动安全工作方针、原则和制度是什么::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应当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企业领导的安全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第二位责任;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任期内目标管理,不得违章指挥。
企业安全职责有哪些::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劳动安全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安全生产“五同时”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教育的分类及内容::安全教育一般分为:干部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四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工种变更(调岗)安全教育、安全活动月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八类。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纪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先进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等。
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爆契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高温作业、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煤矿井下瓦斯检测等。
为什么人在疲劳的状态下容易出事故::(1)在疲劳状态下人的听觉和视觉锐敏度降低,在心理上“注意变得不稳定,“注意”的范围变小,“注意”的转移分配发生困难;(2)疲劳之后还会发生反常反应,如对较强的刺激出现较弱的反应,对较弱的刺激出现较强的反应;(3)疲劳后人的思维和判断的错误增多,对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处置的方针考虑不周。因此,当人处于上述状态之中时就容易发生事故。
防止隐患整改走过场的“三定四不准”是什么::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四不准: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级主管局(公司);主管局(公司)不推级政府。
怎样行使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群众安全监督是广大职工通过工会和职代会等组织,监督和协助各级行政领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伤亡事故分为哪20种::(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受压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惩衙果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不包括非生产性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恶一般是过失行为犯罪。
对有哪些行煌事故责任者应从重处罚::(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什么叫火灾::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什么叫燃点、自燃点和闪点::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物质发挥出足够的可燃蒸气来维持其燃烧;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在一定温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发生燃烧;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入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安全生产的四个硬措施::加强领导要有硬措施,宣传教育要有硬措施,关键部位要有硬措施;“两基”:(基础、基层)工作要有硬措施。
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追究责任“上溯一级”的原则。
驾驶员配备及驾车时间::“两部一局”通告要求,单程在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晚22时至次日晨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
驾驶员行车“三检制”::行车前10检包括:(1)检查车灯和转向信号灯工作是否可靠;(2)检查制动装置工作是否良好,包括对制动器、制动液面以及制动尾灯的检查;(3)检查燃油量;(4)检查后视镜位置是否合适;(5)检查前照灯、后尾灯、制动灯及车窗玻璃是否清洁;(6)检查轮胎气压和轻胎状况是否正常;(7)检查检查发动机润滑液面是否符合要求;(8)检查刮雨器和风窗玻璃清洗夜夜面及工况是否符合要求;(9)检查车辆外露部位螺栓螺母是否齐全;(10)起动发动机,检查发动机动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响,各仪表、警告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行车途中停车6查包括:(1)查发动机和底盘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2)各种仪表工作是否有效、可靠;(3)检查转向器、手制动器和离合器材的工作是否正常可靠;(4)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花纹中夹杂物;(5)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6)巡视全车外身,检查有无异常情况。收车后检查保养13法:(1)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察听有无漏气之处;(2)检查和补充燃油、机油、冷却水;(3)按规定对润滑点进行检查和加润滑油(脂);(4)扭转机油滤器手柄3—4转;(5)用手模制动鼓是否发热或过烫;(6)轮胎气压是否充足;(7)气温在零度以下时,冷却系无防冻液的应将冷却放净;(8)严寒地区,应将蓄电池放入暖室内;(9)关闭所有开关和拉钮;(10)检查并配齐随车工具及附件;(11)清洁全车外部,打扫驾驶室和车厢;(12)检视总泵制动液面是否符合规定;(13)最后按下各车门开关按钮,拔下点火开头钥匙,关闭车门。车门关好后应再拉一下,看是否已锁上。
交通安全“八最”::最大的节约是安全;最大的浪费是事故;最大的隐患是麻痹;最大的祸根是失职;最关键的保障是领导最;最有效的方法是教育;最可靠的措施是检查;最根本的途径是落实。
安全行车“九不”::(1)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不开英雄车;(2)行人车辆,违规挡道,不开睹气车;(3)经验丰富,技术熟练,不开骄气车;(4)视线受阻,情况不明,不开冒险车;(5)交叉路口,情况复杂,不开抢道车;(6)城镇工矿,人车稠密,不开麻痹车;(7)精神疲倦,神态恍惚,不开疲劳车;(8)机件不全,发生故障,不开带病车;(9)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不开急躁车。
安全行车“十二想”::出车之前想一想,带病车辆勿出场;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起步时候想一想,观察鸣号再前往;会车时候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超车之时想一想,前车未让勿勉强;倒车调头想一想,注意行人与物障;通过村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勿忘;过桥之前想一想,狭路相逢怎避让;转弯时候想一想,预防左右有车辆;自行车前想一想,他不避时我先让;冰雪路上想一想,低速驾驶最妥当;收车进场想一想,查看车况勤保养。
驾驶员安全行车“十字歌”::1、坚持:坚持党和国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2、自觉:(1)自觉参加安全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驾驶技术,搞好安全生产。(2)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单位安全管理。 3、勤做:(1)勤做检查(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到达后的车辆安全检查)。(2)勤紧固:(紧固轮胎,地轴、转动轴、车辆部件的螺件)。(3)勤调校(随时调较化油器、调节器、分电器、离合器行程、制制间隙等)。 4、慢行:(1)进出站,发现障碍或情况不明,视线不清要慢行。(2)车辆起步、会车、让车、倒车、进站、停车要慢行。(3)通过交叉路口、狭路、窄路、弯道、险路、陡坡、车站、学校、繁华地区及雨、雾、冰雪天气、早晚、夜间行车要慢行。(4)遇超高、超长、超重、危险物资、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的警车、礼宾车要慢行。 5、掌握:(1)掌握车况是否良好;(2)掌握路况是否熟悉;(3)掌握气候变化及风雨;(4)掌握控制车辆中速行驶;(5)掌握车辆、行人、乘客的动态,特别是学生、儿童活动规律。 6、预防:(1)预防前车突然紧急制动;(2)预防制动、转向机件出故障;(3)预防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突然来车;(4)预防雨后、冰雪道路、车辆侧滑翻覆;(5)预防行人突然横穿公路或牲畜受惊乱窜;(6)预防机动车、非机动车同向行驶突然截头猛拐。 7、做到:(1)做到礼貌行车、文明加驾驶;(2)做到转变五件事(减速、拨转弯灯、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3)做到在制动、转向灯光及信号装置有故障时不勉强行驶;(4)做到狭窄路段减速行驶,集中精力,注意来车动向;(5)通过交叉路口、铁道路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6)行驶中做到道路复杂心不急,遇到障碍措施力,车多、人密多注意;(7)做到积极协助公安交通机关作好交通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不开:(1)不开霸王车;(2)不开睹气车;(3)不开抢道车;(4)不开超速车;(5)不开疲劳车;(6)不开侥幸车;(7)不开冒险车(8)不开“带病”车。 9、不做:(1)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不做;(2)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不做;(3)危害集体劳动荣誉的事不做;(4)危害安全管理,安全行车,安全生产的事不做;(5)危害行人,乘客安全的事不做;(7)危害企业发展的事不做;(8)危害个人、班组、集体利益的事不做;(9)危害自身安全的事不做。 10、不准:(1)不准无证驾车;(2)不准疲劳驾车;(3)不准酒后驾车;(4)不准没有消防设备和安全装置和车辆上路;(5)不准随便乱停车上、下旅客;(6)不准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7)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背驾车;(8)不准在雨雾视线不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雨刮器、车辆涉险载客通过;(9)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繁华路段严禁超车;(10)不准驾车时看传呼、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
安全知识啊,
6. 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编制吗
由于我们镇里目前没有这个机构,所以无法横向比对。但看你所说的,应该是镇里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合同工!是没有长远保障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马上要参加事业单位面试了,我报考的是镇上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的这个岗位 ,
这个岗位涉及爱国卫生、食品安全与监管、公众的安全教育与防范(火灾逃内生、医疗救护、防汛防容台等),至于为什么要报考这个岗位,就要了解上述工作内容的意义了,对岗位的具体内容只要知道并能说出如何结合工作开展好就可以了,毕竟你还不在岗位上。
9.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客体与手段是什么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
公共专安全管理的客体:生属命、健康、财产,安全;
在常规时期,公共安全的管理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在非常时期,可以采取军事手段;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应急管理法治化的标志。目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尚缺少《紧急状态法》、《反恐怖主义法》、《大规模群体事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