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题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按照这两份文件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11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这意味着,已经实施了13年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迎来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变,以更加规范的选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监督范围、更具刚性的监督程序,发挥其监督监督者的法治功能。
谁来监督监督者
在好莱坞电影《国家公敌》中,主人公罗伯特·迪恩这样发问:我们有必要对那些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是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美国社会中拉不直的问号,实际上也一直困扰着我们。
在我国,为了防止执法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设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职权。实践中,这对于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有效追诉和惩治犯罪、监督诉讼活动依法开展、确保法律顺利实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其在监督其他权力行为的同时,自身也蕴含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
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时,法院很难介入监督,异体外部制约的缺失及内部自我监督的式微,很容易让民众对监督权力的检察权产生公正性怀疑。
对权力的监督一般有两个路径,一是“以权力制衡权力”,二是“以权利监督权力”。前者强调权力间的制衡与监督,但容易陷入无休止的为权力“叠床架屋式”的制度设计。恰如黄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监督监督者的权力设防便难有终结之处。
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应重视彼此间的制衡,但为了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还必须设计更有效的“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过探索创新而逐渐定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恰是以人民监督监督者的宪法逻辑。按照权力原理,法律监督权也是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最终的权力来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监督者的最后监督者。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民中汲取监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设计将人民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正契合了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原理,不失为监督监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会,任何权力都不应逃离人民监督的视线,只有导入人民的监督力量,才能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对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地带,对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对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展开亲历性的参与式监督,极大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
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
一切权力都具有抵制监督的惯性,检察机关的权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强化对自身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范检察权的滥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而言无异于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检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先期试点在辽宁、内蒙古、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启动,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水,打开了传统封闭的法律监督职权运行格局,其民主性价值不断凸显。这一期间,人民监督员就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不断提出监督意见,形成良好的监督势头。但同时,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带来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社会质疑,严格限定监督范围也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发挥,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体会议,专门听取了最高检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汇报。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发,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同时,《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000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2000余件。
一项监督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足够客观中立。2010年虽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权限上提一级,但仍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实现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彻底告别“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程序庇护。同时,最高检还颁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改革过程,折射出检察机关在自我监督上的不断进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人民监督员制度也从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迈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最高检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这场检察机关发动的自我革命,在国家意志中不断走向规范成熟。
让检察权运行更规范
伴随着13年的试点与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难以替代的功能,使得这项契合宪法原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民主监督的特殊制度,不仅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而且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监督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司法正义的品质。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等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力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不仅重点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能够直接防止和减少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而且通过带有约束性的异体监督,有效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倒逼检察机关增强办案责任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在实体上促进检察权的规范化运行;还能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提高执法办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进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进人权保障水平。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显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化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不仅具有实体上促进公正的监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显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既满足了人民行使宪法权利、参与司法过程的民主化诉求,让民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有利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为民,更好地通过透明的司法程序维护好人民合法权益;还能发挥人民监督员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将其参与执法监督的体会向社会传播,架构起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有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虽然在人类文明史上,人民参与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但是这种参与和监督更多体现在法庭审判上。作为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在中国的历史上也缺乏直接参照,它完全是扎根于现实中国的实践土壤之上,提炼出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公民参与司法新途径,丰富了国家的监督体制,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观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国印”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不断拓宽,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强盛,凸显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本土意识和创造精神。这些制度纳入国家司法改革总体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国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着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司法改革的中国化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得到社会认同之后,更应着眼实践需求和法治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
其一,是在制度内容上进一步优化。经过多次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内容上比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能够让其相对超脱、中立、客观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监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设复议程序,推动检察机关在阳光下执法、在监督中办案。但还要看到,要想让这种个别化的监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监督的普遍性价值,还必须从整个司法制度的大局着眼,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度,扫清实践中各种隐性和显性的监督障碍,进一步拓宽人民参与司法监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进一步升格。一开始,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身推动,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质疑。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也关乎司法权的配置和运行,是国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需要纳入立法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阶法律依据;相比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足够的法律确认。近年来,社会上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呼声渐强,不少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作出规定,或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立法,都需要从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发,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立法位阶,规范人民监督员立法形式,通过高位阶立法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推动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中凝聚、彰显中国司法的特色和优势。

『贰』 谁来监督记者

新闻监督从来未曾孤立于社会大环境,新闻行业的非正常现象正根源于此:地方保护主义、“机关报”体制、某些媒体“创收高于一切”制……这都给媒体监督的埋下隐患。
所以,重塑记者形象与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密不可分。可喜的是,从遏止有偿新闻到报业改革,我们已向前走出一大步;而“记者节”、“记者险””的问世也昭示了社会舆论监督环境的进一步成长。
新闻传媒是舆论监督公器,记者则被称之为“社会的良心”,因此,记者往往要面临危险、打压和困惑,生存状况堪忧。尽管如此,伊拉克战争时、南丹矿难时、非典突如袭来时……中国记者毫不犹豫地向世界体现了其整体职业正义与社会责任感。但是,对目前出现在新闻行业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我们也决不能小视。
目前,中国的传媒业正处在蜕变与改革的转折点上,各种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令人欢欣鼓舞。在此基础上,中国新闻记者不仅需要自律,更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规范,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消灭“贪记”孳生的土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更加快诚信和新道德建设,努力为新闻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大环境。我们期待和相信,在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注下和共同努力,每个新闻工作者都以真实记录并推动这个时代为荣,为国为民为己,无愧于“无冕之王”的称号。

『叁』 谁来监督“监督者”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年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点赞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前述最高检负责人直言。
为此,《方案》通过拓展监督范围、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等方式,来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监督范围。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方案》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这是律师权益保障上的进步。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其次,设置复议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
“按照现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实体意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意见,检察院可能会吸纳也可能会否定。”汤维建说。
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点赞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设置复议程序之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如果没有被检察院点赞,包括了检委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还是有检察院来重新考虑人民监督员发表的评议意见。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结束了,但此次改革,还给人民监督员申请复议的一次机会,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的效力。”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权。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最高检负责人表示。
为此,《方案》通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汤维建认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延伸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能,延长了监督的程序和时间,强化了监督的有效性。
“这几个制度都是连在一体的,知情权、案件台账、回访等监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监督员被点赞的意见可以落到实处,使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得到强化。”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肆』 谁来监督监督者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点赞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前述最高检负责人直言。
为此,《方案》通过拓展监督范围、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等方式,来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监督范围。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方案》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这是律师权益保障上的进步。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其次,设置复议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
“按照现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实体意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意见,检察院可能会吸纳也可能会否定。”汤维建说。
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点赞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设置复议程序之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如果没有被检察院点赞,包括了检委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还是有检察院来重新考虑人民监督员发表的评议意见。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结束了,但此次改革,还给人民监督员申请复议的一次机会,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的效力。”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权。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最高检负责人表示。
为此,《方案》通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汤维建认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延伸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能,延长了监督的程序和时间,强化了监督的有效性。
“这几个制度都是连在一体的,知情权、案件台账、回访等监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监督员被点赞的意见可以落到实处,使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得到强化。”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伍』 谁来监督一把手

半月谈时政热点:谁来监督一把手
◆ 十八大以来被立案审查的240名中管干部中,党政“一把手”达60多人
◆ 不是“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大都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
◆ 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
◆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
◆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 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
今年3月,广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十项措施》。这份措施规范的对象涵盖广州所有市管“一把手”,包括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以及市直各单位、市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这份措施从规范对象,权力清单制度,选人用人责任,违规干预、插手有关事项记录制度等方面,对强化“一把手”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鲁照旺对记者说,“一把手”是权力监督“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其从政行为,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前提。
“对‘一把手’的监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难局。”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看来,“党风廉政建设要想取得根本胜利,首先要啃下‘一把手’监督这块硬骨头。”
警惕“一把手”带病在岗
3月28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吴亚飞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吴亚飞去年12月卸任保定雄县县委书记。随着他的落马,河北省保定市所辖24个县(市/区)中三分之一的县级“一把手”落马。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梳理发现,自2014年下半年至今,河北保定落马干部中,至少有8位落马前担任或曾担任县委书记或县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每年都有地市“一把手”倒在反腐利剑之下。据人民网报道,在2016年,至少又有17名地市市委书记或市长被查,其中有6人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及济南、合肥、洛阳、焦作、三门峡、内江、衡阳、宁波、珠海、潮州、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呼伦贝尔、铁岭、葫芦岛等市。而在过去的一年,书记市长双双落马这一非常态现象,也继续在一些城市发生。这既证明了执纪监督敢碰硬、动真格,也凸显出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紧迫性。
在以往案例中,甚至还出现连续三任“一把手”落马的情况。例如,广东茂名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等职位。
纵观被查处的干部,“一把手”也占相当比例。据《人民日报》披露,十八大以来被立案审查的240名中管干部中,党政“一把手”达60多人。不是“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大都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
这一现象,也同样被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一组统计数据所印证。该研究院统计了2000年到2014年3月底公布的大部分案件,结果显示,在367个厅局级腐败干部中,其中担任“一把手”职务的有219人,占同期被查处的厅局级腐败干部总数的60%左右。
2015年5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发文指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很多都是发生在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
从以往查处案件看,党政“一把手”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是违规用人。借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调配之机收受钱物、索贿受贿、买官卖官。
二是违规用权。利用手中的资金拨付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建议权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三是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致使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四是违规收受各种礼金“红包”。
五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引发“塌方式”腐败
由于“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位置特殊,往往会影响和带动一个班子、一个单位的方向和风气。
2016年11月23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中纪委网站访谈节目时谈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一把手”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2015年1月,广东省纪检部门查处了72名干部涉案的乐昌市“红包”腐败窝案。在11名原市委常委中,包括市委书记李维员在内的9名市委常委涉案,“红包”礼金达450多万元。尽管有中央八项规定的严格要求,但乐昌市“一把手”带头收“红包”,最终引爆了“塌方式”腐败。
今年5月3日,陕西省旬阳县第一期“回炉锻造班”开班,15名学员接受集中培训教育,其中包括县国土局原党组班子7名成员。一个县级直属部门党组的7名成员,因为违纪腐败全部被免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该局的两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都“倒”下了。之所以出现如此“塌方式”腐败,没有选配和管理好“一把手”是关键。
“地方腐败窝案的根子往往在‘一把手’权力失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一把手”位置关键。与其他官员相比,如贪念一起,其可以伸手腐败领域更加广泛、环节更加繁多、负面影响更加恶劣。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说,“一把手”影响面大,易在下属中形成一种“追随心理”,导致本地、本单位或本部门内“颓腐风”盛行,引发窝案串案。
在2016年年底热播的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第八集《标本兼治》中,曾任国资委主任、中石油董事长的蒋洁敏忏悔道:“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中石油出了这些问题,腐败的问题,我是负主要责任的。我带头破坏了制度,别人也能破坏制度;我腐败,别人也能腐败,所以我是中石油的历史罪人。”
可见,腐败也是有示范效应的,也可以一级带动一级变腐变烂。要治腐败的根,就需要先把“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监督到底难在何处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是对监督“一把手”现实难题的形象描述。
“一把手”监督难在何处?
其一,用人方面的监督。“有些‘一把手’热衷于搞小圈子,直接提名‘自己人’,以各种方式强行使其进入选举程序。也有的‘一把手’通过所谓的‘内部酝酿’选拔‘意中人’进入班子,大大削弱其他班子成员的话语权。”李成言说。
其二,决策方面的监督。“有些‘一把手’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变着手法操纵班子集体决策权。”李成言举例说,“比如在决策时,擅自对‘三重一大’内容作出自己的解释,以便自行决定什么决策可以上会;或私自进行幕后交易,一手操办了决策;或在重大决策上,绕过集体讨论的必要程序。”
其三,使用资源方面的监督。在没有严格监督的环境中,“一把手”很容易利用权力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谋取私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一把手”监督难,有权力过度集中、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制度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多种原因。
在鲁照旺看来,有的“一把手”仍存在特权思想,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差,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易集权、揽权、创权、任性用权。而下级对“一把手”也习惯于俯首称臣,唯唯诺诺,助长了“一把手”的专断和霸道。
“党内文件规定,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和重大资金决策,必须由集体决策。”李成言说,“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到位,致使‘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加上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的公开机制不健全,为‘一把手’搞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大措施力破难局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是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
第一,形成权力明晰、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围绕‘一把手’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等,进一步明确‘一把手’的权力内容、权力边界、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与权力对等的责任等。”李成言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政“一把手”职责、权限和权力运行程序、结果等情况公开机制。
第二,明确监督责任,整合监督力量。“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预警机制,把监督关口尽量前移,力求能尽早发现问题。”麻国安建议,不但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强化专门机关监督,更要强化“全方位”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尤其要充分激活下级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筑牢有效的制度保障。鲁照旺建议,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交给组织、还给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提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防止和克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一把手”化的现象。并完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权大于法、少数“一把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
第四,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鲁照旺建议,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并严肃追责。“一旦发现问题,不论涉及到谁,不论官大官小,决不姑息养奸、包容纵容,必须从严从速、一查到底。”

『陆』 中纪委受谁监督

《中纪委机关报解读: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时,距离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刚刚过去5天。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试点情况时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在开展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三省市还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负好主责和专责;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涉改部门和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三是坚持内涵发展,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四是加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开展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过河”的桥和船。
做好人员转隶,重中之重是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减少转隶的摩擦和阻力。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试点情况看,三地普遍出台有关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了转隶平稳有序进行。
转隶期间,还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京晋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刑事诉讼法,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还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张磊)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方案》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方案》要求,要加强党对试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柒』 请问我国的检察院部门谁来监督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者的关系如何

公检法属于平行的机构。
1、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哪个专门专的机关来监督检察院属;
2、要监督检察院只有采取通用的监督方式,包括监督、纪检监督和媒体监督;
3、公、检、法三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最高的是政法委,公检法全部都要听政法委的。
从司法角度看,主管刑事侦查与预审,检察院主管批捕、提起公诉与提出抗诉,法院则主管审判业务。
如果单纯的说监督,检察机关是由监督的。
刑事诉讼中,机关为侦查机关,检察院为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当然,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除外。
我国的检察部门是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制度,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机关的侦查活动受检察院的监督。

『捌』 谁来监督执法者

当然没有了,为什么那么多人报考公务员,不就为了找一个不被人监督的职业么。中国国情就是这样,要么出国,要么进入体制内。

『玖』 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们

这方面是监督极度缺失,缺失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体系,他们是自己监督自己,如同左手监督右手,就是一个形式,一个游戏,那百姓的利益做游戏,真心在帮你期待点赞,

『拾』 谁来监督12345不解决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的开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回理总局在原国家答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编制1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

(10)谁来监督监督者扩展阅读:

12345的功能是全面的,但是按知识库来解答问题的;一些具体问题还是转相关部门处理并事后答复。如果长期起不了效果,建议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还不能解决,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可以到民心网投诉,提问,办事效率高,12345为市长热线电话,市民通常打此电话反映及投诉问题后由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不可能立刻答复,经领导研究后数日后才能答复,如果反映问题3天后没有答复,可以再次打这个电话反映情况,请相信,肯定有处理问题后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