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那它监督的对象是谁麻烦告诉我

根据《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在国家政治制度中拥有法律监督权,亦即用法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一、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公平正义的合理合法、程序公正。我国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在法律还没有达到至善至美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那么如何约束滥用权力,使法律更能体现出公平正义呢?那就要靠法律监督来实现。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很多深层次矛盾突现出来,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在接受考验;刑事犯罪情节相差不大,而量刑却不尽相同,使百姓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心存疑虑;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水平有高有低,司法的公正在个别执法者眼中很渺小,权力欲却极大。这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成为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法律监督的到位要求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亲自介入司法活动中,通过必要的司法实务活动,了解司法具体情况和动态趋势,监督和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点恰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中的合理性即“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时常设有多个档次,而每个档次又均有一定的幅度。这就给执法者就具体案件具体行为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即遵守一般要求以体现个性化的判断,以体现公正的要求。所以说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了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监督的不越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平等对待。法律监督的不越位是指不乱作为。个别司法人员监督过程中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监督权力,将其作为谋取个人私利、部门私利或者地方利益的手段。不但不能准确的适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限、手段措施而且还扭曲法律。这就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及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找准自身的社会定位,认真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法律监督机关本身的执行者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以公心,才能保证监督的不越位。但是出以公心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能做到此那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容易造成监督滥用,造成监督越位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只有二者同时存在才能保证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才能保证公平正义。
三、坚持法律监督的不缺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及时高效。监督权的设立我认为就是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就是为了更充分的体现公平正义,那么从最初的只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到现在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都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实施又充实了对检察机关这一监督机关权利的监督程序,更加深刻地体现出了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目前,某些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程序引入到所有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中。这是一种探索,无论成功与否,不难使我们体会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追求。因此说,法律监督的不缺位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一是要敢于监督,面对司法不公的现象,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现实生活不难使我们体会到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个别人出于种种不同的心理,或为了亲情,或为了金钱,视法律为儿戏,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司法的公正。这就要求监督机关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则,不畏权势,勇于监督。二是要善于监督。即我们应该有监督的意识,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监督的思维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用监督的行为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法律监督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寻找这种最佳结合的模式、途径,而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所以法律监督并不贬损司法权威,它监督的只是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它维护的是司法公正。

2. 追求是什么

1、生理(这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饥、渴、衣、住、性的方面的要求。)安全(这是人类要求保障自身安全、摆脱事业和丧失财产威胁、避免职业病的侵袭、接触严酷的监督等方面的需要。)
感情(友爱、归属的需要)
尊重(外部尊重、内部尊重)
自我实现(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它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到最大程度,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的需要。)
这些方面的需要。
2、人活着必须要有追求,如果没有追求,没有理想,没有目标,将会迷失自己,会活的很空虚,很迷茫,不知道自己为了什么而活着。
3、我们必须清楚的知道自己要什么东西。其实我们要的很简单,我们要的只是幸福。幸福是什么,他没有具体的概念,也许是一种感觉,也许是精神,也许是物质,我觉得两者都不可少,尤其在现在这个社会。但是,精神上的富有,显得更重要。精神的力量是无穷,意念是神奇的,只有精神富有,才会有更高层次的追求。人要有物质追求,生活的质量才有保障,但不可以为物质所迷惑,物质的背后是对理想的执著。我们只有实现自己的理想,完成自己的使命,这一生就是有意义的。做一个有修养有品位的人,活的洒脱点,人生时刻面临困境和挑战,敢于面对生活的波浪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时刻追备着,为美好的生活而努力,为我们深爱的和深爱我们的人好好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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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什么别人监督是会不爽

肯定啊,在别人见到你的时候,你肯定会觉得不舒服呀,没有人会愿意让别人每天像监督犯人一样看着。

4. 监督权的两者比较

尽管第一形态和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都是政治权力的监视、控制和制衡现象,但不同形态的政治监督发生的缘由和发挥的功能却有所不同。第一种政治形态的政治监督与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机制,而民主政治是这种形态政治监督的基本保证;第二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政治统治和组织领导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政治上的集权领导的工具。在现代民主社会,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政治管理科学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治高效廉洁的重要保障。
这两种政治监督的形态虽然不同,却有着相同的政治监督的追求。
第一形态政治监督和第二形态政治监督的现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腊的雅典,其国家政权就由贵族院、公民会议和执政官三个部分组成。监督为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驱。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政治监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视。早在秦朝以前,就设有专门的监察职位,到秦朝以后都设立御史府或类似的机构,兼领典正法度,纠察百官、巡视各地。但我国古代的政治监督与古希腊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权式、单向度的纵向监督,属于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两种不同形态的政治监督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将权力监督模式划分为纵向和横向,当然是模型化的处理,实际存在的权力监督体系大多是横向和纵向两种模式不同程度的结合。但是,不同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通常以一种模式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征。因此,上述监督模式的归纳和阐述仍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一种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监督方式具有鲜明的特点,与其他的权力配置方式明显不同,我们就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着重分析两种模式的不同特征:
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单向度(垂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只能是上位权力(上阶位权力)对下位权力(下阶位权力)实行监督,同级别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一般不很明显,更不存在普通民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中国古代专制政体里,皇帝是一个巨大的权力之源,处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可以监督任何部门和官员。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级机关”加以监督,所以古代中国发展出了世所罕见的御史监察制度。秦汉时,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属性,御史大夫虽与丞相及太尉并称“三公”,但实际职权是“掌监察,辅助丞相来监察一切政治设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汉代习惯,须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为丞相。” 后来御史机构渐渐独立,监察权慢慢脱离相权。中央发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厂卫等特务机构,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抚、按察司等,庞大的御史监察体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员都有其对应的“上级”监察官。
第二、这种监督方式是一种整全(全方位)的监督,即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取代下位权力的运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有权力行使范围的大小。两者的职权是同一性质的,都是一种没有分化的整全权能,只不过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上位权力能够代行下位权力。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国家政权始终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划分,立法权和司法权从来就没有独立,国家政权表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和行政性。实现权力监督的手段不是通过职能划分,而是通过权力的纵向分配,采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权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监督矫正,渐渐地就全面取代了原来的权力,形成新的权力级别和机构。这一特点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权机构的演变中,都有鲜明的体现。“以上制下,全面监督”可谓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本质。
第三、在这种权力监督模式下,垂直纵向的权力层级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因为权力没有横向分化,不能实现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权力又不能过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纵向上设立众多不同级别的权力机构,使每一个级别的权力逐级缩小,达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级权力需要上级权力来监督,后者又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督,如此上推级别不断增加。中国古代的行政级别繁多复杂,与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直接的关联。中国历史上,真正的行政区划只有秦朝的郡县,此后所谓的行政区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区演变而来。这一演变过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详细的阐述,更可以用如下简图直观地加以描述:
从上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级新的行政区的形成,都由相应的中央巡察官作为媒介,新的行政区直接或间接来自原有的监察区。中央权力由监察权向行政权转化,又产生新的监察权,再转化为新的行政权,如此循环不已。可以想象,假如没有辛亥之变打断这一循环,巡抚总督之后一定会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实际上,清代在巡抚总督之上已经有了新的监察官,就是清廷经常派出的钦差大臣、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之类。即使辛亥革命之后,仍残留这种循环的痕迹,各省的督军,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驻地方进行统治的代表吗?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建国初期曾先后设立过“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并设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当时,大区是我国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辖省、市和行署区等。”[27] 由此可见,这种传统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国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言,还有一项鲜明的特征,此即回避制。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两代为盛。“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本省外县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为官,任职地距离本人原籍在500里内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仅回避原籍,还要回避寄居地、居止处、自家和妻家田产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回避制切断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相互结合的途径,便于中央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在这种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横向的监督模式与纵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个特点:一、这种监督模式是双向的、互相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衡的监督关系,权力监督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行并列的。形象地说,这种权力监督机制是横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领是“职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历史中,没有中国古代那种“高高在上”的御史监察系统,但其司法系统发达,政权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来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职能的划分。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不同职能的权力主体相互监督制约,普通民众也能对官员以及政府甚至国王提起司法诉讼。二、在监督的范围方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监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监督者的职权,也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能是不同质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决定了这种监督模式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在具体的监督手段上,主要是运用特定的程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进行纠察,并不从实体上代替监督对象的职能。因而,在这种监督模式下,人们特别重视监督程序的设计。三、由于是相互的监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层级的监督者来行使层层递进的监督权,也不会产生一个不受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这种监督模式侧重于权力的横向分工,而不是纵向的级别划分,政权的纵向组织相对简单。同时,任何一级权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会有一个不受监督的终极权力。 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权威和效率,在集权模式下,权力的行使畅通无阻,单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要不断地设立更高级别的监督者,以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整个权力系统的运行效率。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是单向的监督,下位权力不能监督上位权力,所以为了防止上位权力的异化,就必须设立更高位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如此向上延伸,导致监督层级不断增加。最终必须确立一个具有最高权威、无需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否则权力监督将会无穷循环,形成一个“无底洞”。但是,如何保证“终极权力”的正当性,防止终极权力的异化,是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纵向监督模式下,各级官员唯上是从、欺上瞒下、行贿受贿等吏治腐败现象都是体制性弊端,“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始终很难解决。一些具体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掺半。比如回避制,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回避制主要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其他政府部门则要求具有本地区居民资格者,才能成为该地区的政府官员,其选举法一般规定候选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籍贯”和居住年限,以便于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监督当选官员。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其“技术上”的优点是明显的,但它并不具有目的正当性。回避制的根源在于地方官员不由地方产生,而是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为了防止和减少“中央代表”与地方势力结合对抗中央,所以必须实行回避制。在回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员往往只对上级负责而罔顾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搜刮行为。
横向监督模式虽然在权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权力运行系统是正义的,不太容易出现专制,对普通民众来说它是安全的。所以,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目的正当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强权政府的侵犯。这是近代宪政制度的“终极价值”。“宪政体制可以理解为一种宁可多支出一些时间与资源成本(等于牺牲一些效率),也要尽可能维护法律的客观性与公平性,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这种模式之下,公民的权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门的侵犯,更容易获得其他部门的救济。
普遍地看,横向模式下的各级官员,比纵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唯上是从、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官场恶习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别高尚。因为政务官员的进退升降取决于多种因素、多个机构,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属官员可以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经过多种因素的长期博奕,人们逐渐倾向于遵循一种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种长官意志或强势重压。长期的熏陶与感染,使人们养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维,而不是“以势压人”的威权政治规则。

5. 邓小平对当代中国监督格局的设计是什么

邓小平的监督思想透着鲜明的追求和谐的属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监督的基本要素间要和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进行监督的两个基本要素。在监督的具体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存在着两种发展趋向:一是对立,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二是和谐,这是有难度的。在监督的这两种发展趋势上,邓小平监督思想立足于后者,追求的是非对立的价值取向。

分析目前中国的监督格局,主要是社会监督、党内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这三个层次。就社会监督这个层次而言,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监督。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定位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已经包含了非对立的属性。1982年邓小平又在后面加上“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强调“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一切爱国的党外朋友们的合作”(《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页),这使得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仅身份是和谐的,而且相互关系也更加和谐。在党内监督这个层次,邓小平为避免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出现对立,通过体制性安排,将代表大会选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既强调纪检机关作为专门的监察机构要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又坚持和党委的协调一致,从体制上保证了纪检机关和党委关系的和谐。在领导班子内部,强调领导班子成员的自我监督,在制度安排上,实行双向运行机制。由于班子成员既是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使得各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能够不因被监督者和监督者身份的固定而形成对立,影响和谐。

第二,监督的运行环境要和谐。这是邓小平治国理念在他监督思想中的重要体现,主要表现为彻底告别政治运动,结束政治生活运行的无序状态,在民主法治的环境中实施监督。

邓小平认为,监督要达到积极的效果,确保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走向对立,必须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运行;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缺乏正常的政治秩序,则很容易导致监督双方的对立。为此,邓小平不赞成用政治运动、群众运动等冲击性的方法解决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还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他就声明:“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因为“大民主”意味着社会的无序,将引导社会走向混乱,而“小民主”意味着社会的有序和和谐。为此,要创造条件“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协会议上,职工代表大会上,学生代表大会上,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页)这里,他用社会政治环境的和谐引导监督双方的和谐的思想已经非常明确。“文化大革命”后,鉴于社会动乱给党和国家带来的灾难,邓小平在宣布告别政治运动等“大民主”的同时,又特别强调民主与法制,他认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8页)为此,他提议取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四大”这一“大民主”的监督形式,保护被监督者的正当权益;限制领导人的权力,用法规的形式明确监督者的权力,保护监督者,为有序监督的“小民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监督的运行过程要和谐。这是由邓小平关于监督的目标原则引出的,为了保证效率,必须有监督运行过程中的和谐作基础。

效率问题是邓小平非常注意的问题,是邓小平发展思想的一个基本点。这原因也容易理解:长期从事武装斗争、特有的军事生涯,使他格外注重效率,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长期内乱,效率低下已经严重影响着党的领导的实施,影响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在党的政治路线解决之后,保证效率在当时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他明确指出:“要真正提高效率”,“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5页)因此,强调效率也就很自然地体现在邓小平的监督思想之中。他在论及监督问题时,曾不止一次强调过效率问题,但怎样才能使监督不影响效率呢?防止扯皮,防止出现对立,防止形成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是不能不首先考虑的。1980年1月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针对一些人迷信西方社会的所谓民主监督,要求实行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多党制,以加强对执政党和行政机关监督的思潮,他明确指出: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它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可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7页)邓小平对西方监督制度导致互相倾轧、恶性竞争的批判,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他对中国监督运行过程和谐的追求。

6. 完善监督机制能不能体现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公开,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是一致的。

7. 追求是什么

1、生理(这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饥、渴、衣、住、性的方面的要求。)安全(这是人类要求保障自身安全、摆脱事业和丧失财产威胁、避免职业病的侵袭、接触严酷的监督等方面的需要。) 感情(友爱、归属的需要) 尊重(外部尊重、内部尊重) 自我实现(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它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到最大程度,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的需要。) 这些方面的需要。
2、人活着必须要有追求,如果没有追求,没有理想,没有目标,将会迷失自己,会活的很空虚,很迷茫,不知道自己为了什么而活着。
3、我们必须清楚的知道自己要什么东西。其实我们要的很简单,我们要的只是幸福。幸福是什么,他没有具体的概念,也许是一种感觉,也许是精神,也许是物质,我觉得两者都不可少,尤其在现在这个社会。但是,精神上的富有,显得更重要。精神的力量是无穷,意念是神奇的,只有精神富有,才会有更高层次的追求。人要有物质追求,生活的质量才有保障,但不可以为物质所迷惑,物质的背后是对理想的执著。我们只有实现自己的理想,完成自己的使命,这一生就是有意义的。做一个有修养有品位的人,活的洒脱点,人生时刻面临困境和挑战,敢于面对生活的波浪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时刻追备着,为美好的生活而努力,为我们深爱的和深爱我们的人好好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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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敦促、督促,区别是什么

敦促和督促的区别:指代不同、出处不同、语法不同
一、指代不同
1、敦促:恳切地专催促。
2、督促:监督催属促。
二、出处不同
1、敦促:茅盾 《追求》三:“他离开了章女士后,就有一股无名的力在他心里敦促他赶快回来。”
2、督促:老舍《四世同堂》二:“她的责骂,多数是她以为李四爷对朋友们还没有尽心尽力的帮忙,而这种责骂也便成为李四爷的见义勇为的一种督促。”
三、语法不同
1、敦促: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
2、督促:联合式;作主语、谓语、状语

9. 有关监督意识的作文素材

精神的执著,智慧的变通
是执著的追求,使黑色羚羊鲁尔·玛道夫最终走向胜利的领奖台;是执著的追求,
使哥白尼的日心说最终战胜谬论;是执著的追求,使玛丽·居里为人类献上难得的一笔财富……
然而,也是执著,使得飞蛾在扑火中葬送了自己的生命;是执著,使郑人买履的行为落下了嘲讽的笑话;是执著,使马谡失街亭,后悔莫及……
怎样才是成功的选择,执著?还是变通?
求学生涯中,一直不忘老师的谆谆教诲,如灌顶醍醐—人生在世,就是要有所为,相信自己,才能坚持到最后.是啊,如果没有那份执著的信念,我们哪里会有所作为呢?空想,大话导致了一无所获,连最基本的信念都未曾确立,是永远与成功沾不了边的.三心二意更是与成功的方法背道而驰.故执著是必要的.
有人说,世界是灵动的世界.在灵动的世界里,智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小说中告诉我们,事情是复杂多变的,要想找到新的奶酪,不能只停留在原地,要不断地去寻找新的奶酪.这样的道理几乎适用于所有的事情,工作、生活、交际等等.像我们一类的中学生,在学习方法的掌握上,感触更深.事物不是死的,所以变通很重要.
终其所述,成功的选择就是要精神的执著与智慧的变通.鲁迅先生早年学衣,之后又弃医从文,事业在改变,志向却执著着.无论以医治人还是以笔救人,全心全意为的都是国民百姓.“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有人佩服项羽执著的气概,但我却认为变通或许可以再次给他成功,像项羽如此有抱负的英雄,投河自尽未免可惜了.而像我们这样,的的确确是需要执著与变通的结合,要执著但不要固执,要变通但不要变化无常.保持自己一贯的风格,但也要层出新意;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但也要多方面奏效;生活保持高尚但也要方式新颖.就这样,把执著与变通结合得恰到好处.
再问:怎样才是成功的选择,执著?还是变通?
有人说,做任何事情,都要孜孜不倦地追求.有人说,事情不是一成不变的,万事需要变通.我说,成功等于精神的执著再加上智慧的变通. 咋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