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沈阳市劳动检查大队电话

A.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南三经街25号
B. 沈阳市大东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容队
珠林路56号楼
C. 沈阳市东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长青街105号
D. 沈阳市铁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重工南街66
E. 沈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盛京路19

114查询一下

❷ 沈阳铁西区劳动监察部门的电话是多少我要举报公司拖欠工资!

直接打12345就行,或者是上民心网举报投诉一下,民声微博也能凑合用

❸ 沈阳市浑南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

各地号码不同,无法给出具体答案,建议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回询答投诉电话12333,或者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❹ 求沈阳市沈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南三经街25

❺ 沈阳沈河区的劳动仲裁 和劳动监察是一个地方吗

不光沈河区,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是归劳动局管,而劳动监察大队却是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他们不是一个地方的。

❻ 为什么我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完公司给我补上社

这就对了,证明监察大队过问了此事,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希望企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少,员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营造安定团结的和谐氛围。

❼ 沈阳市劳动监察局是干什么的啊

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无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也就是劳动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后,可以投诉的地方。

❽ 沈阳浑南新区劳动监察部门在哪想投诉的话怎么办

地址:浑南新区银卡路6号浑南新区综合办公楼4楼

电话:23787966

投诉方法:

投诉可以直接打上面的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如实陈诉个人投诉的事项,另也可以前往办公地点投诉,需要材料:

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8)沈阳劳动监察报告扩展阅读

投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❾ 我在沈阳一个三无加工厂工作老板拖我工资一个月了,到沈阳劳动监察去告却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援助

❿ 沈阳铁西劳动稽查大队对违法劳动法之类纠纷处理严格吗

劳动监察大队本身只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版格,对用人单位拒权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只能是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只能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然不支付工资,那最终也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毕竟司法是权力最后也是最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