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监督员
❶ 文明监督员的职责是什么
1、协助创建办做好政策宣传;
2、对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监督、劝阻、制止和举报;
3、参与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社会监督和评议;
4、收集了解社情民意反映到相应的职能机构;
5、发挥创建活动文明示范员、创建监督员和民意联络员的作用。
例如,为贯彻落实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安排部署,促进安宁区创建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挖掘和发挥藏在普通市民、老师、退休党员、商户中的正能量,安宁区邀请了一批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沟通能力的干部群众及普通市民担任创建义务监督员。以倡导文明言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为重点,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针对窗口单位、执法部门的服务情况,公园、广场和商业核心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以及市民的不文明行为习惯进行监督劝导,倡导文明风尚。
(1)邀请监督员扩展阅读:
传播文明,人人都是监督员
凡年龄18岁至70岁,具有从事文明监督工作意愿,热心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语言文字水平,协调沟通能力强的市民。
文明监督员注意事项
1、持证上岗,文明监督,积极宣传美丽建设;
2、讲究方式,确保安全,不和监督对象发生冲突;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反馈不文明现象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件过程等相关信息。
❷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些重要的决定和文件中,都明确具体地强调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法律环节,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极其明确的和非常完善的,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都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表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至今,9年来的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和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素质如何,关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效,所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一个重要课题。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则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检察机关确定;或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确定;有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有的由检察院与推荐单位商定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什么模式合理的呢?
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的主体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基本前提,人民监督员本身不应受制于检察机关。故在选任中:一是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选任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推荐条件,明确产生候选人的比例,确定正式人选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规定》第六条应作予修改,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的表述应改为“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人大常委会备案认可后,委托检察长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因为通过人大的认可,能充分体现出人民监督员的相对独立性、合法性和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二是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四项任职条件,笔者主张应增加一项即具备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因为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其受教育程度和个人素质不宜过低,否则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同时该条款对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未作出规定,笔者主张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刑事追诉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工作人员。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申请回避。《规定》第十九条仅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具有回避的情形,而未明确如何回避,笔者主张应写明检察机关在案件监督小组成员确定之后,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的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回避。
其次,应对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的案件范围问题进行研究,扩大现有的监督范围。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公诉部门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采用随机确定的方式,组成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小组,启动案件监督程序,进行评议,形成表决意见。
第三,应对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问题进行研究。作为监督工作的实施主体,人民监督员们不应该是离散的个体,他们整体应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体形式,以解决其日常工作开展问题,解决它如何规制每个成员,如何就其整体的监督绩效向民意机关、公众负责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等,同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承担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力求在检察业务经费内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理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归口协调,明确职责性。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笔者主张对人民监督员的推选、选任、业务管理等事项进行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推荐,对其考核等事项可由检察机关政治部门负责,人民监督员人选的选任还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监督员业务管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归口承担,可设在检察院办公室,同时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六项主要职责: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5、作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6、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应建立人民监督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仅赋予了人民监督员权利,对人民监督员履行哪些义务,违反义务该承担哪些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完善,因为在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案件材料可能会出现一些涉及其他案件的线索和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审阅后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既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性质、组织模式、产生条件和职权范围,又要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具体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最好是先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再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最终从法制化的层面全面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❸ 全国因政风行风问题共处理多少人
一是列席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在研究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时,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代表列席会议。 二是询问和质询。政风行风监督员实施监督工作遇到疑问和问题时,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单位作出询问或质询。 三是参与调查和处理特定问题。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主动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调查和处理。 四是参与听证会。重要文件在出台前都要召开听证会,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讨论、协商,在充分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再正式出台。 五是组织监督员积极参与作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查找作风建设反面典型,促进机关转变作风、提升效能。
❹ 邀请招标中有哪些违规行为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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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❺ 社区党支部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高山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从而使我村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谋利益。我村在镇纪委的指导下,在全村范围内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现就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两个条例” 在宣传教育方面,我们一是在村主干路路灯杆上安装了党风廉政宣传牌;二是做了一块大幅墙体廉政宣传版块;三是设置了一处固定性廉政专栏,专栏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两个《条例》学习、年度工作计划、党员风范等;四是开设了廉政教育课,邀请镇党委、纪委领导来我村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参加对象是村“两委”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村民代表;五是开展了专题学习,利用村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以及党的十六届四、五中全会精神;六是利用村无线广播站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七是利用高山网站发布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八是收看反腐倡廉主题片,村“两委”干部每人完成一篇心得体会。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自觉规范工作纪律为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规范干部工作纪律,我们制订了“两委”干部报告事项制度。报告事项是:本人竣工乔迁、过生日及其亲属的婚丧嫁娶、子女入学入伍等事宜,本人及配偶、子女、参与企业经营、承包及入股集体经济等事宜,本人年度收入,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馈赠的礼品、红包或纪念品等,本人在集体经济实体中兼职和报酬情况,本人外出学习考察情况,本人移动电话配备、住宅电话及话费报销情况。同时,我们还建立了村部干职工去向告知制度,即干职工离开办公室场所外出情况进行告知,并与村委会办公室打招呼,既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又协调了整体工作的开展,此制度已形成了长效机制。三、深化源头治腐工作,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在源头治腐工作中,我们一是进一步加大了村级财务公开力度,完善了公开的内容,并将行政审批权、财务管理、一事一议、涉农负担等情况予以公开,增加村干部工作透明度;二是聘请了十名党风廉政监督员,他们都是一些德高望重,原则性强,敢于说话的老党员、老同志、老干部、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村“两委”干部关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遵守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情况;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有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情况;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情况;八小时工作以外的生活娱乐情况;是否勤俭节约或奢侈浪费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村“两委”干部工作建立评议制,由党员、干部与村民代表对村“两委”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每年至少评议一次,其评议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去年通过民主测评,村干部优秀率达90%,称职干部为100%。去年村级换届选举,通过海选全体村干部再次当选,群众满意率达100%. 四、党风廉政社会化,各项事业大发展我村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五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聘请了十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各中心屋场设立了党风廉政联络员,基本上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化。党风廉政建设活动,极大地增加了党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促进了我村各项事业的大发展。近年来,我村硬化水泥道路56000平方米,计10.5公里,基本实现组组通,对所有主干道树立了路标路牌,同时安装高杆路灯35盏,路旁进行了绿化;为村小学建起一栋两层计720平方米的多媒体电教大楼,改造了校门,拓宽了校路,并对校园进行了硬化、绿化;建起了一个集健身娱乐于一体的休闲广场,总面积2000平方米,配制了多种活动器具,总投资近40万元;打造了一栋1000余平方米的文化大院;投资7万元建起了全省唯一一家村级无线广播站;修缮了一栋两层计700平方米综合服务大楼,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计生服务、青年中心;修通水渠、水圳计5000米;解决了13、14组村民们的饮水问题,村民们喝上了洁净的自来水;特别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花炮生产企业10家,花炮原材料企业4家,花炮包装印刷企业6家,安排了社会劳动力800余人。2005年元月获“全省五四红旗团支部”,2005年4月获“全省农村先进村落社区”,2006年2月获“全省文明村”,2006年5月获“全国优秀青年中心”
❻ 汪涵担任湖南省监察委特约监察员,省特约监察员是一个什么级别的干部
特约的督察员是什么职位?具体来说,它的职责就是监督。这是展示外部的监督的重要力量。做一名好监督员,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建议。做一个好的联络员,扮演桥梁的角色。做个好导游,有效放大反腐倡廉的声音。
纪检监察工作与人民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息息相关。特别检查员是加强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力量。《工作办法》对于稽察特派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着重强调,并利用该制度确保“稽察特派员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依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显而易见的是,“监督者更应该接受监督”,纪检机关应该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
❼ 督查工作中怎样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
1、信息渠道要拓宽:首先,社会监督员应抽出适当时间,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发挥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作为一个社会监督员,不仅应该参加邀请单位组织的监督员会议、听取情况通报,还要通过其他各种正当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反映问题。其次,社会监督员的联系方式,应该在适当的场所予以公开,便于广大群众及时反映情况。社会监督仅仅靠几位社会监督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采取多种形式,使得广大群众听到的、看到的、遇到的正面和反面的信息及时传递到社会监督员这里来。只有依靠群众的力量才能把社会监督工作做好。
2、监督员的职责要明确,行为要规范,权力要保障。应有相关制度,规范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和行为,对社会监督员旅行职责的权力要给予保障。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
首先,权力机关应该针对社会监督员这一新生事物的职责予以明确、细化。明确了职责,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才有章可循,名正言顺。这一点对社会监督员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行为要规范。监督的目的是使被监督部门能够依法、公正、公平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是干预被监督部门行使正当职权。因此,规范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对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手段、渠道等一系列有关监督行为方面的问题,要予以规范。
第三,对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权力应予以保障。为了使社会监督员真正发挥作用,仅仅明确职责、规范行为还不够。如果对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权力没有必要的保障机制,那么,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过程可能会受到许多阻力,甚至会困难重重。社会监督员的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规定和政策、查阅有关资料等行为可能被拒绝。如果社会监督员不能掌握真实情况,那么,他的监督力度必然是非常纤弱的,其作用必然是十分微小的。所以建立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权力保障机制,对社会监督员更加有效发挥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❽ 法律监督应如何设置
中国经济网北京月17日讯(记者 李万祥)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确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其实,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9月17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就《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相关问题专访了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经最高检、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为何改变原有的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答: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自2013年10月以来,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多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后经最高检和司法部商议,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部分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问:为何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答:修改后刑诉法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方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三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10月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点赞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制约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方案》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的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问:为何设置复议程序?
答: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点赞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问: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
答: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
比如,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案件台账既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们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相关告知文书附卷备查。
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方案》建议,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中,应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❾ 民主评议监督员的邀请函
答案:36. 日照房间生紫烟,我在房间写作业。眼泪流下三千尺,一看作业木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