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外反腐监督机制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借鉴国外反腐的有益经验,要立足中国国情,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5]进行更深入的探索。 1、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速率,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步伐。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现实问题中的种种结症无不汇集于此。是中国腐败活跃、蔓延的根本性原因,它在使我们面临陷入“按贪污腐化的权力来进行社会排序和资源分配的第三个体制” [6]的实际危险。没有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无法真正有效对腐败进行根本的治理。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建立国家宪法为最高权威,切实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体制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行更真实的民主选举,构设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搭建法治公开的社会平台。正如吴教琏所说:“要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施行宪政、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肃贪反腐的成功,归根到底要靠民主的政治制度。” [7] 目前,加快政体改革,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创新“吏治”制度,扩大领导干部的直选。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确立和发挥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应促进人大选举的实质民主性,实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确实履行好立法、监督、财政、人事的职能。并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而不是对此长期置而不用,成为摆设。三是进一步推进法治进程,实现反腐的法制化。宪法是党领导下制定的,“法治”是党的新的治国方略,党自身应该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坚持依法治国,必定又要求司法权的相对独立。要探索宪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性,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探索法治形势下党的领导方式。 2、创新反腐组织形式,理顺职能,解开束缚,确立反腐机构独立法律地位。国际反腐专家指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都缺乏有信度的接受民众申诉和执法的机构。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基本选择方案,要么改进法院等现存机构,要么创建新的机构。”“反腐改革中不可逆转的措施之一,是推动建立独立的反腐监督机构。” [8]参考国外经验,可将国内反腐机构作新的设置和职能安排。首先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直接对人大负责。通过立法,赋予其调查、强制作证、询问、传讯、扣押、冻结、罢免建议等权力。将现有的各级信访部门,行政系统内部监察部门归于其中,独立行使职权并对其负责。实行审计部门单列,直接对人大负责。以保证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实现其监督权威。其次,在党内,确立党代会常任制及其在党内最高权威,负责重要的政策决议、重要人事推荐、党内职务任免。采取票决制,各级纪检委均应调整为直线隶属,直接对党代会负责。解决长期未能解决的纪委无法监督党委,特别是主要责人的状况。再次,突出具有法定反腐职能的各级检察院反贪局的反腐职能,使其成为监督罚处一般公务员贪渎腐败的主要机关。又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反腐机构的独立地位,实现人、财、物单列,用国家财政保证,摆脱目前各反腐机关行反腐监督之职,又受制于被监督者的实际窘景。 3、高度重视反腐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执行力,建立科学的反腐制度机制。反腐败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加强制度反腐,已成为国人共识。中纪委计划在2010年前建立起我国的反腐廉政的制度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应吸纳国际上政治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制度设置应承认人性的弱点,摒弃“人本善”的中国传统的人性假设,要从权力的产生、授与、分配、运用、监督诸环节上实现制度机制的科学设计。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总体效能。要注意制度的体系化、组织化和可操作化,构建一套严密而便于操作的制度系统。通过对权力的这种纵向制约、横向制衡、侧向监督和自我约束,形成影响掌权者不能、不敢、不愿腐的制度效应。[9]第二,从大系统的角度,这一制度体系,还应包括另两个制度种类:一是适应WTO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则制度。二是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第三,加快在整个反腐法律中具有利益机制调整价值和直接的程序性操作性强的法律的创制。如《反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公积金法》等。第四,特别重视对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各种规定的执行与落实。长期以来的人大干法、权大于规的情况,既败坏了制度的尊严,又影响了人们对新的制度期望值与信任度。目前,加大执行力,严历查处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现象是当务之急。 4、进一步推进公权行使的公开透明,强化舆论与社会监督。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根本力量。要充分发挥这一力量,就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众的问责度。目前,权力行使中的神秘主义、暗箱操作现象依然严重。为此首先要严格执行《行政程序法》,并尽快制定《政府信息披露法》,使公开透明原则法律化,具有强制力。要抓好电子政务建设和完善重大问题听证会的制度。真实公开政府信息,将重大决策纳入公众视野,实现决策民主化。专家指出:“即使一个国家的现行宪法结构没有发生变化,提高权力机关行为的透明度,实行公开化依然是可行的,且代价并非是昂贵的,一旦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被制度化,将成为不易被逆转的强有力的反腐措施。” [10]其次,实现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出台《新闻出版法》,切实保障新闻媒体披露腐败事实真相,满足公众知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报纸、电视等媒体的监督作用,是国外反腐最有力的利剑。一切腐败行为与腐败份子最怕的是“曝光”。要有勇气进一步解放大众媒体,让媒体说话。利用媒体的力量,宣传反腐倡廉的政策法规,曝光反腐案件,形成对腐败的强大的环境压力,再次要进一步疏通人民群众对腐败检举控告的渠道,并提供保密与奖励的严格承诺,严惩打击报复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作斗争。 5、进一步加强反腐教育的声势与力度,注重预防,打造廉政文化,形成反腐的良好社会氛围。首先要全方位抓好反腐倡廉教育,使教育面向全社会。教育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娃娃。二是抓新进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最有效的教育之一,是从娃娃抓起的教育。通过从小到大持续不断的教育渗透过程,以逐渐扩张到未来社会。而抓好公务员入口关的教育,同样可以期望逐步扩展到未来整个公权行使系统。因而,面向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除了进社区、学校、家庭、企业和农村外,还要进机关。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反腐倡廉的观念深入人心,树立起全社会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价值观;形成廉洁的大环境影响力。其次,要配合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廉政文化创建的理论研究,探讨中国国情条件下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性,从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探讨反腐倡廉的新思路与新方法。 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研究、探索公务员的个人薪金水平的适度增长、反腐新技术的引进与运用,以及积极参与国际反腐合作,使我国反腐败斗争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

B. 为什么去过国外的人都说国外和电视上放的不一样

区别很大,首先是所属权差异,国外大比例是私人商业机构,少量国有广播电视结合。国内是全属党政机关,属于政府下设宣传机构。其次是运营经费来源区别,国外商业广播电视说白点就是商业运营机构,靠生产产品(主要是节目,包括部分出名自营的艺人或主持人)然后获得大众关注,最后取得广告及节目合作等收入来源。严格来说,和生产汽车、日用品、家具等性质区别不大,只是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的分别,前者属于可见可用的实体产品,广播电视属于影音娱乐等意识形态的产品。而在国内,广播电视的收入来源首先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然后设定任务额,达标的单位减免运营成本后上缴相关部门,不达标就继续补贴,宏观调控其中也包括这里的机构差异与补给。最后区别是舆论导向问题,国外因为是纯商业机构占据了大比例的份额,市场竞争是残酷且激烈的,他们为了生存,从百年前就已经开始建立起一套运营模式,既要满足大众在不同时期的喜好,又要成为主流社会的舆论风向标,和一些豪华品牌的汽车有点相似,这也是为何很多富豪在积累了足够资本后,都会收购或入股一些商业广播电视,因为可以影响舆论导向,甚至带动其它产业的社会影响力,有些时候政府也怕他们的,有点舆论监督的是政府而不是社会的味道。而在国内,广播电视的上面两点属性决定了立场肯定是在大boss这边的,首要任务还是协助政府维持社会的稳定及管理,政府也通过下属这些机构向社会传播政策以及一些普及式教育,如法律、交通信息、国家的变化、地区的发展进度等,在这个硬性基础上再谈适当的娱乐和商业化操作。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广播电视属性是偏向于国外那类的,这也是为何很多港台艺人对于广播电视的管理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原因之一。国内外广播电视的核心区别导致了很多理念不一样,生产的东西第一性不一样,注重的方向肯定也不同。最典型的例子有两个,如美国FOX传媒集团盛产电视剧,里面的演员不少后期都走上了好莱坞成为电影演员或明星,FOX比较注重靠节目和人去赚钱或许说吸引大众,所以打造出不少热播电视剧及偶像明星。再如香港地区曾经比较成功的丽的电视(后期改为香港无线电视台简称TVB)也是私人持有纯商业化操作的广播电视,擅长打造电视剧、综艺节目以及歌影视明星。大部分现在国人认知的香港歌星或影帝影后,几乎无一例外地是靠在TVB的电视剧或节目中先走红再到社会上开始其它如电影、登台、演唱会等工作,可以说它确实是早期很多港台明星的摇篮或造星工厂,他们持有的艺人也是数不胜数。回到内陆地区,广播电视里同样是有不少优质且受老百姓喜爱的电视剧及节目,但区别最大的是国内广播电视不养艺人不培养自家明星,一般能在广播电视里成名的,都是受老百姓喜爱的主持人,如央视的白岩松、撒贝宁、倪萍、董卿、小倪等,他们偶尔也会唱唱歌、演个戏、到社会上登个台,但按倪萍之前的受访话语来理解,那是掉身价甚至是生活所逼才做的事,主要成就还是靠主持节目。毕竟台里人主要还是指节目组及节目里的主持人,电视台正式员工也很少听到有演员及歌手。这就是最典型的我们常听到什么台和什么台的主持人,极少听到什么台的演员和歌手。国外刚好相反,很少听到什么台的主持人,而是听到什么台的艺人比较多。国内外广播电视的区别可以说从头到脚,从属性到注重的员工类型,从盈利模式到社会位置都有天然区别,最大相同点应该说是名字吧,都叫广播电视,英文用Broadcasting(广播)比较多,传媒集团一般用Broadcasting Network或group比较多,不会用media的,media主要指的还不仅仅是broadcasting,不能让人一看就明白机构属性,Broadcasting能让人一看就知道不是电视就是电台,同属广播级别(有一定数量人口的内容传播,特指声音与影像内容,加上live就是指未经大量修剪及后期包装处理的实时直播,时效性及现场感都比较强,难度也大)。

C. 国外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国第八个记者节。在这一天来临之际,全国很多地方会以各种形式为记者这个职业举行活动。为这个职业祝贺,代表着人们对这个职业的认可,代表着这个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在鲜花掌声之中,全国的记者们内心是兴奋的,他们为这个职业感到自豪。但继续思索下去的话,记者们的自豪来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后,是记者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决心。

一名记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一方面依赖其自身的修养,还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社会整体的关注。

从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标准,如何界定记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等等;从基本素质培养而言,如何建立记者的道德长效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关乎记者个体素养的提升和保持;从机制建设而言,如何彻底分离经营与采访,关乎记者的生存环境;从社会关注度而言,被采访对象如何认识正当的采访要求,关乎记者的职业氛围。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记者这个群体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们也感觉到民众的热切期待和国家的重视,有关部门也正在为这个职业的法律环境建设做着不懈努力。

在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本报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涉嫌诽谤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誉罪,并最终获刑,获得实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现。

可以说,这些案例给记者职业涂上了一层灰影,但徐迅认为,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让从事记者职业的人们明白,自己面临的最大“法律雷区”在哪里,并借前车之鉴,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誉权成为最大雷区

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徐迅说:“我总结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信用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辞越来越少。但是诸如“禽兽”这样的用语还是时有发生。徐迅根据研究举例说,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谓“坏人”的描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大致有:“恶棍、流氓、娼妓、骗子、疯子、暴徒、强盗、奴才、走狗、歹徒、无赖、吸血鬼、大草包、无耻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第二个行为就是失实报道,这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在总结大量案例后,徐迅分析认为,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隐私权是什么?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单项资料、艾滋病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作为媒体记者,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对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报道中应当注意以外,徐迅认为,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徐迅也认为,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

踏进“雷区”就要付出代价,除了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以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徐迅说:“根据我国已有案例,与记者密切相关的两种罪名是:诽谤罪和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体记者或者作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其中一起涉嫌诽谤罪,最终被法院判决诽谤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一年半。还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职务犯罪等形态成为第三大“雷区”

湖南师范大学知名新闻学学者魏剑美和记者出身的知名律师周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记者是否拥有权力”这个话题,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然而,他们也并不否认,现实中,媒体、记者对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应用,又蒙上了一种“权力”的特征。而一旦出现了“权力”的特征,对于极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就可能借此寻租。

寻租者东窗事发后,往往要面对“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虽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这两种罪名和记者本身职业没有特征性的联系,因为它们更多指向公务人员和其他非记者的社会普通主体,但是,她也并不否认,这两种罪名,目前而言,在记者的队伍里呈高发状态。

在网络上搜索“记者”、“敲诈勒索”两个关键词,绝大部分是假冒记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某报记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据检察机关指控,熊某在某报担任记者期间,曾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索要钱款,两次累计达到40万元。本案因当事人不服,正在上诉期间。

而若在网络点击“记者”、“受贿罪”两个关键词,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某作出二审判决:孟某犯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书表述,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某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D. 中国的舆论监督与西方的揭丑报道有什么区别

中国的舆论监督是体制下的,如果超越了那就会消声。国外的是在法律规范上的监督。不会考虑政治因素。

E. 我想知道 “网络问政”国内外的发展现状谁知道给分享下!

《网络问来政》以奥一网的工作为源基础,放眼全国乃至全球,关注国内同行网络问政的成功经验,与欧洲网络界对话探讨网络问政的中国特色,约请专家学者进行理论总结升华。全书围绕理性建设性地推动民主政治这一目标,对网络社会、民主建设、民情引导、舆论监督等多方面课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F. 新形势下如何走出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新形势下如何走出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该如何发挥作用,这是改革走进“深水区”后,所有媒体人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做为在广播、报纸等媒体工作了三十多年的资深媒体人,我觉得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也是我国执政党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中媒体的作用
改革开放让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成就由无数个或大或小的成绩、经验汇聚而成。而让这方方面面的成绩为人所知、让那一处一处的经验为各方所用,甚至让一点一滴的失误得到纠正,当部分地归功于国内媒体一次次地追访、一篇篇的报道。在众多的报道中,媒体的监督作用被受众认可,并使各地改革中的某些偏差得以及时的修正。以我当年供职的中央电台《午间半小时》为例,它之所以受到上亿听众的喜爱,除了它丰富的内容之外,还有它作为国家媒体对社会责任的勇于担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监督性报道是《午间半小时》的主打内容之一,为推进改革开放的良性化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譬如,改革初期,我国的土木工程只有内部监理,所以,当我们利用世行贷款进行建设时就引发了各种矛盾。《午间半小时》对此做了深度报道,既指出了现实中的问题,又普及了“外部监理”的概念。《午间半小时》对国道线上野蛮拦客的报道,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对某地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导致农民含冤而死的事实披露,让正义得到申张;对孤儿上学问题的关注,令一个叫臧宝荣的女孩体味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其实,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像中央电台《半间半小时》节目这样的媒体和栏目还有不少,一批优秀的媒体人,透过他们敏锐的新闻眼,通过对一件件新闻事件的追踪和真实报道,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着全程的舆论监督。它的成果虽然有限,但却向社会昭示着这种职业行为的不可或缺,它的历程虽然艰难,但却印证出媒体这种舆论监督功能的不可替代。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困境
然而,媒体在通过对事件的真实报道与深入的分析评论完成其对社会各方的舆论监督时,并不象一些外行人想象的那样轻松和自由。来自各方的掣肘、限制甚至刁难往往使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中途夭折。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既有来自人们观念上的误解,也有来自为官者的阻挠;既有法律上的空缺,也有媒体自身的问题。
(一)对舆论监督的误解
不少人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报道”、“批评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有被媒体“监督”过的单位或个人,有主观上就反感被媒体批评的领导干部,甚至还有一些媒体的从业人员。其实,所谓舆论监督并不是他们表面理解的那样,只说坏,不说好,只言非,不道是。从新闻工作的准则来考量,媒体的舆论监督,其实就是将一件已发生的新闻事实,在不失实报道的前提下,从其相关的层面进行的客观评述。换句话讲,“舆论监督并非就是批评某些不好的现象,也包括公众对于认可现象的肯定性意见。当然,舆论对某些现象、事物的肯定性意见,总是会受到欢迎的,因而人们有时意识不到这也是一种舆论对舆论客体的监督形式。而批评的意见,由于引发被监督对象的反击而显得突出了,于是成为问题。”譬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媒体开始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这个为城市建设出了大力,立了大功的群体,在当时并不受社会的青睐。他们是被驱赶的人群,是讨不回薪水的人群,是被人看作造成城市脏、乱、差的人群。然而当记者从社会发展的视角,从尊重人格的视角,从城市新的建设者的视角去报道他们的生存境况时,报道深层的对社会的考问就显现出来了。我记得当时媒体并没有直接地批评哪一级政府,但当九十年代又一个春节到来前夕,北京市传来了市政府领导看望参加首都建设的农民工,希望他们在京过年的消息。从此,“盲流”一词,从人们的口中消失了。
在这里媒体对农民工的客观报道以及正面评述产生了舆论监督的功效,而北京市委领导顺应社会发展的举动,又使整件事情最终有了好的结果。
(二)来自各级政府的“禁令”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不总是和风细雨,许多政府的领导也不是在每件事上都能象当年北京市的领导那样从善如流。现实中,各级党委政府出于种种原因对媒体的报道口径把控得相当严格。而他们理直气壮地限制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理由竟然是维稳。为了“维稳”,对一些突发灾害性报道也亮起了红灯。
2006年,一场台风袭击闽浙。某媒体记者以公开和内参的形式及时报道了浙江温州苍南和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灾情严重的情况。不料十天后,他们受到了当时的福建省委领导的严厉批评。
2013年,西南某地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80多人被垮塌的山石和弃矿碴掩埋。在拿到第一手资料后,驻当地某中央媒体随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当地政府得知消息后,立即追索稿件。虽说最终因信息已上报,追讨没有成功,但主管宣传的领导因没能有效把住“关口”,受到批评。
(三)媒体自律不严
如前所述,某些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也存在模糊认识,更有那些新闻职业素质不高的人,把正常的舆论监督看成了自己的生财之路。
2003年山西繁峙发生矿难,矿主为了向公众隐瞒真相,向记者行贿钱物,11名记者受贿后,背弃职业道德,不再报道。后来事情败露,受贿记者受到各相关媒体单位的处分。这就是当年震惊传媒界的“小金佛事件”。
由于“拜金主义”的影响,加上个别媒体管理上的混乱,一些人便打着媒体的招牌到处骗线,更有甚者,用负面报道开路,迫使一些单位或个人“花线消灾”。据近日媒体报道,2013年以来中国已有216家违规报刊被查处,49个记者站和14455个记者证被注销。而在最新一轮“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中,《中国特产报》《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等媒体机构也因涉及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等问题受到查处。
(四)法律的缺失
对新闻立法是许多传媒专家呼吁多年的事情,但至今,我国仍没有一部对媒体有着双刃作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也使媒体失去了在特殊境况下应得的保护。而在国外,新闻立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点赞,且大多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从资料上显示,瑞典是世界上首创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之后是美国(但晚了二百年),近三十年来,各国都加快了新闻立法的脚步。
我国没有对新闻立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我从事新闻工作的几十年间,尤其在进行一些深度调查或批评报道时,被采访对象挖苦、威胁、辱骂、甚至被反调查的事情都曾遇到过。有一次,人还没回到北京,诬陷电话就打到了单位。而之前提到的被查处的那些媒体和个人,他们能把舆论监督拿来作为敲诈别人的工具,正是钻了舆论监督上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让媒体走出舆论监督困境的几个条件
在电脑的搜索引擎上输入“舆论监督”四个字,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两段文字:“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做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读着上面两段对“舆论监督”的简要叙述,我们会发现,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和善用,是党一贯的思想主张,但是,当今天人们面对太多的物质诱惑、面对党的利益与小群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冲突时,这种思想被大大地弱化了、异化了。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要坚定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威力,并为舆论监督正常化、规范化、法治化创造条件。
(一)尽快为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即新闻立法)
有这样一个数据。近几年来,我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媒体在应诉中败诉率在30%,即使有的官司打嬴了,媒体自身也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保护性条款比较成熟和完善,而对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却没有法律条文可依,这样,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旦引发诉讼,原、被告之间在法律保护性条款上的不对等,对媒体极为不利。假如媒体监督有法可依,媒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法律认可的报道权、监督权,既能保护自己,对被监督的客体也是一种保护。另外,舆论监督在法律上的被认可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还可避免法律对事实的认定与媒体对新闻事实的认定存在差异的问题。
这里还须指出的是,《宪法》35条写明的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并不能完全地看做是《宪法》赋予了媒体有舆论监督的权力,因为一家专业的媒体机构,它对某一事件或焦点人物的专业化的,甚至是目的明确,有针对性的挖掘、分析、评价、抨击以及由媒体自身影响力带来的社会关注度等都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所无法涵盖的。媒体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恐怕也是虽有宪法的“公民言论自由”,媒体还是会因“自己的言论自由”而输掉官司的原因。所以,为舆论监督专门立法势在必行,也迫在眉睫。
(二)舆论监督需要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现在政府领导不让自己辖区内的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有公开化、常态化的特点。这是近年舆论监督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政府的干预,限制,加之网络媒体的急速发展,致使传统媒体、主流媒体腹背受压,公信力、影响力大大降低。在信息时代,百姓的想法很简单,网络上有的,网络上披露了的,主流媒体就该报道。尤其是后来被证实确有其事的消息,你不报,你就会失掉读者、失掉听众、失掉观众,最终失掉民心民意。要扭转这种局面,一些政府官员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首先要有大转变,这也是治理能力迈向现代化的要求。各地政府官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仅用对新媒体的封、堵、删,对传统媒体的管、卡、压是解决不了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的。因为社会管理中的问题或者突发事件的降临,你报与不报它都在那里,而及早地报也是媒体的责任;又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让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让公民要求知情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封堵信息只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猜疑和不信任,从而加剧政府与公众的矛盾。而支持舆论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善用舆论监督,引导舆论监督,才是一方政府赢得公众信任,化解管理危机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的高低是新闻从业者能否把握舆论监督尺度的关键所在,而守德、依法、新闻业务纯熟是媒体从业者具备好的职业素养的核心内容。守德就是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依法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这些在传媒教科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在现实中常常是极为棘手的问题。所以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说,自律非常重要。当然严格的新闻采访制度更是从业者自律的基本保证。在香港记者眼里,内地记者一般都缺少职业道德,证据之一就是内地记者会接受或是索取“好处费”,这在他们供职的媒体是绝对不允许的。我就亲眼见到香港媒体记者退掉“好处费”的事情,也亲耳听到香港记者嘲讽内地记者说:“他们是拿采访费的”。一句话,就让内地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新闻的本质是对事实的真实报道----这是新闻理论的基础命题,但现实中,不遵守新闻真实原则的报道时有所见,“标题党”更是泛滥成灾。难怪坊间戏言,防贼、防盗,防记者了。不能坚持新闻原则,是媒体人的耻辱。
解决了以上这些主要问题,媒体才能在实实在在地获得话语权时,担当起舆论监督的大任,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良性运转提供应有的动力。

G. 舆论监督英语怎么说

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国外,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版,还是前苏联、东欧 社会主义权国家,都没有这一词汇。如直译,英文对应词也许可以是“surveillance by public opinion”或“public scruti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