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有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新闻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便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其通过对典型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结合公众讨论,得出一种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意见,利于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在新闻自由得到普遍认可的现代社会,舆论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更需要看清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那些在舆论压力下,推翻原判、发回重审并得到公正判决的事实足以证明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大有益处。
(一)监督司法活动公正进行
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
媒体起到了舆论救济的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避免各种司法外因素对判决公正的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既需要法律的监督,也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社会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司法活动进行讨论、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鞭策,这样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行为,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二)人民监督权利的实现
社会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某种传播媒介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
文化、教育、行政等各项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的行为过程。传媒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传媒的言论反映公众的观点和意见。我国传统媒体一直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到了网络时代,公民舆论监督这项权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呈现出了的低门槛性和匿名性,从而就决定网络社会是拒绝权威的。在网络初建时就确定了网络就是要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空间,使大众在这里平等地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而网民们只需经过简单的注册,便可以在网络媒体的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平台上自由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自由的环境更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这些意见在网络中集合,从而形成无法忽视的舆论压力,对事态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网络舆论的优势在于,网络传播空前快捷、信息传播交互性强、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增强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在全民大众参与下,网络舆论已经形成一种重要的舆论压力,使人民的监督权利得到了充分实现,人民的监督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㈡ 请阐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两者的区别

想要知道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的区别,首先要了解什么叫做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而西方人认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称为媒体审判。
请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另外一个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体监督定义有三: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所以,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媒介审判是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想象来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断。而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有媒体的舆论,媒体的炒作,还有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痕迹还有很多别人想不到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㈢ 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先说一件对新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张金柱事件。
1997年8月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幸福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幸福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是国内首先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媒体,8月26日,它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报的显著位置。此人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报对张金柱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近几年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活跃与频繁, 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体审判” ,往往提出的佐证是张金柱临死前说过的那句话“ 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似乎是媒体左右了审判,但这只是媒体造成的错觉。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
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
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

㈣ 如何理解媒体审判,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

媒体审判指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后者的例子更多。

司法公正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媒体报道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也可以把媒体看作为实现信息从信息源传递到受信者的一切技术手段。



(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扩展阅读

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司法公正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㈤ 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

先说一件对新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张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幸福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幸福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是国内首先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媒体,8月26日,它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报的显著位置。此人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报对张金柱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近几年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活跃与频繁, 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体审判” ,往往提出的佐证是张金柱临死前说过的那句话“ 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似乎是媒体左右了审判,但这只是媒体造成的错觉。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 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 v

㈥ 大众媒体是否保障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指的应该是保障司法机关在运作国家法律的过程中持公平版的态度,正确的方法。权因此我觉得大众传媒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把整个司法运转公开化,透明化,通过这种舆论监督来减少,防范里面的猫腻。说白了,就是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把不见得人的东西曝光,借以打击不正之风。 而保障这个词应该是辩论双方争夺的焦点,保障,应该定义为对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是通过司法过程的透明化创造一个可能公正的环境,可以通过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遏制不正之风。总之,只要大众传媒有助于司法趋于原则上公平正义,运作上正确,我们就说它能起到保障的作用。正所谓法难责众,不公正行为还是需要舆论监督。 另外一个焦点应该是是否二字,我觉得这里把它理解为事实判断会对正方比较有利,只要证明大众传媒的确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确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其公正的效用,我们就说它保障了司法公正。但是这和楼上有朋友说的大众舆论左右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说的大众传媒它只能把司法公开化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效用,法律的判罚本身不会被舆论所左右啊。

㈦ 媒介审判和司法审判的关系

想要知道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的区别,首先要了解什么叫做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而西方人认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称为媒体审判。 请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另外一个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体监督定义有三: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所以,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媒介审判是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想象来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断。而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有媒体的舆论,媒体的炒作,还有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痕迹还有很多别人想不到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房云阁推荐

㈧ 如何正确处理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您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法治回化。首先答,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其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二、 完善司法独立制度。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㈨ 正确处理新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作用与意义

1、新闻媒体需要介入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纽带、桥梁,集中体现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和发现、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其言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运用和实现的前提和要件,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闻媒体便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同时又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以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为核心的传媒介入司法,既有助于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真正交给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活动的廉洁和促进司法的公正。
2、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合理、合法。
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侦破、起诉、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而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则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对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中腐败行为的揭露与对司法活动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讨论、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的探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新闻媒体要明确自己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
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多案件,新闻媒体要明确的了解什么样的案件需要报,什么样的案件不能报,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首先,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些案件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或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获之前,媒体就不能报道案件的发生,更不能跟踪报道案件侦破全过程。在刑事大案的报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媒体只报道案件的发生情况,具体细节留待警方破案后报道,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在案例报道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新闻媒体要懂得怎样报道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报道得分寸和导向性。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同是关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可以侧重写侦破过程,也可以侧重写犯罪过程;有侧重于写审判过程的,有侧重于写犯罪特点的,也有侧重于写犯罪后果的,还有侧重于写案件引发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后的原因的等等。对于待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仅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还要了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和作用,切忌越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同司法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㈩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时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

B
其实就是23虽然正确但是没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