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条例
A.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什么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专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属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的执行。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B. 哪个部门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最好是具体到某一具体法律法规,谢谢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是内部行政行回为。
内部监督的面比答较广,不知道您问得是哪类行政行为?仅仅是问法条的话,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等法律都有。
而且内部监督是一个大概念,没有哪条明确写明“内部监督”四个字,行政法方面的法条,都要靠自己去读它的内在含义。
C. 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办法》
明确从业禁忌。该市纪委、监察局近日下发《机关干部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从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社会公德等方面明确了25条禁令,如不准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等。
明确监督方法。对纪检监察干部采取以下监督办法: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进行初核;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经批准后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提出否决或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个别约谈等。
明确问责方式。对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一律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因教育、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D.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哪些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4、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4)内部监督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性: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E.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F.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应该履行哪些监督义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1、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6)内部监督条例扩展阅读: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G.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哪些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来象都自是谁?
任进教授向观海解局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H.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哪几种形态
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专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属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