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监管
A.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哪些
金融监管体制来类型主自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统一监管体制;
2.
分业监管体制;
3.
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关于以上监管体制的相关内容如下:
1.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2.
分业监管体制:设置多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进行分工负责,同时根据情况协调配合;
3.
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有牵头式监管和双峰式监管两类监管体制。
4.
牵头式监管:在分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5.
双峰式监管:根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另一头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B.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回是中国银监会、中答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2)牵头监管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C.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哪些,各自的有缺点是什么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够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
D. 牵头治理"三偷",是纪委该揽的活吗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化“三转”要求提出两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在聚焦中心任务,转变职能、方式和作风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部分地方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纪委来说,牵头治理“三偷”这类工作,符不符合“三转”要求、算不算越位,仍然存在疑惑。
判断牵头治理“三偷”是不是纪委该揽的活,首先要明确纪委自身的职责定位。纪委是党内监督纪律执行的专责机构,维护党的纪律是其根本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是主业。“三转”的实质正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纪检监察力量用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刀刃”上。
近两年来,随着“三转”工作深入推进,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经由4600多个减少至460个,清理比例达90%。其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治理公路“三乱”、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等相关工作协调会议,纪委已经逐步退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某市纪委牵头治理“三偷”,显然不符合“三转”要求。
纪委不能无所不管,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让监督目光聚焦“党的纪律执行情况”。治理“三偷”属于优化发展环境的专项执法行动,应该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而不是纪委该揽的活。纪委既不应越位牵头组织,也不该派出人员到一线参与执法。
实际上,像牵头治理“三偷”这类纪委“乱伸手”的情况,这两年来在各地还时有发生。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纪委、监察局主动介入、全程监督该区防汛避险搬迁房屋征收工作;贵州省某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乡镇教师考调进城任教工作的重要招考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江西省某县纪委、监察局抽调精兵强将,以站窗口、进企业、上公路、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等。从监督检查的对象就能看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才是主责单位,必须亲自上阵把好“第一道关”。纪委没有全程监督的义务,也不应去包揽那些本不该扛也扛不起的责任。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只会分散有限的纪检监察力量。纪委“乱伸手”、搞提前介入,不仅会造成机构和职能方面叠床架屋,浪费人力物力,还会导致监管职责混乱不清,给事后追责问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 中国纪检监察报 牵头治理'三偷'是纪委该揽的活吗
批评的对!!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化“三转”要求提出两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在聚焦中心任务,转变职能、方式和作风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部分地方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纪委来说,牵头治理“三偷”这类工作,符不符合“三转”要求、算不算越位,仍然存在疑惑。
判断牵头治理“三偷”是不是纪委该揽的活,首先要明确纪委自身的职责定位。纪委是党内监督纪律执行的专责机构,维护党的纪律是其根本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是主业。“三转”的实质正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纪检监察力量用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刀刃”上。
近两年来,随着“三转”工作深入推进,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经由4600多个减少至460个,清理比例达90%。其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治理公路“三乱”、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等相关工作协调会议,纪委已经逐步退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某市纪委牵头治理“三偷”,显然不符合“三转”要求。
纪委不能无所不管,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让监督目光聚焦“党的纪律执行情况”。治理“三偷”属于优化发展环境的专项执法行动,应该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而不是纪委该揽的活。纪委既不应越位牵头组织,也不该派出人员到一线参与执法。
实际上,像牵头治理“三偷”这类纪委“乱伸手”的情况,这两年来在各地还时有发生。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纪委、监察局主动介入、全程监督该区防汛避险搬迁房屋征收工作;贵州省某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乡镇教师考调进城任教工作的重要招考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江西省某县纪委、监察局抽调精兵强将,以站窗口、进企业、上公路、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等。从监督检查的对象就能看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才是主责单位,必须亲自上阵把好“第一道关”。纪委没有全程监督的义务,也不应去包揽那些本不该扛也扛不起的责任。
F.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
G. 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类型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3种类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英国为这一体制的典型。1996年英国借鉴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建立了金融业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的监管。英国素以非正式监管著称,但强调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亦是其近年来的主要举措。
2.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联邦一级,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监管,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和国民信贷工会保险基金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金行监管机构。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但1999年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我国也采用这一体制。
H.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点对哪些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2010年在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着重抓好哪些工作?
答: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去年底,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按照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五次全会报告提出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交、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今年新增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全程跟送,有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开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结构调整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点,特别是要把推动自主创新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创新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薪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三,开展对“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有关强农惠农等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交的重大举措。中央提出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今年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坚定不移加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中央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四,开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资源问题,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节能和减排作为约束性目标。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节能减排上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五,开展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紧张的国家之一。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有关部门履行雪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点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土地规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总结借鉴“廉洁奥运”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0年1月19日,总结推广廉洁办奥运经验座谈会在北京行。会议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宣传“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并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总结运用廉洁奥运经验,推动廉洁奥运成果长效亿、制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亚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这些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也处予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次全会报告还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抓住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从严惩治在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行为,从严惩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失职滨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以严明的纪律为保障,坚决纠正有令不衍、有禁不止行为。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严禁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肃批评和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I. 如何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形成行业合力
措施:
1、综治牵头,形成行业监管工作合力。由县级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公安、工商、邮政企业(局)、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查找行业管理中出现或存在的各类管理漏洞,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区域内的行业管理措施,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宣传培训,提高企业主法律意识。公安、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强化对业主的法律知识宣传与培训,提高业主对物流犯罪危害的认识;让业主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提高物流行业识别和预防犯罪的能力;要同各物流企业负责人鉴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同时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3、加强管控,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公安机关既要将物流寄递企业列为治安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协助企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等措施的同时,更要通过行业内安排的信息员,及时发现和掌控收寄件人的动态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准确查处和打击物流寄递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行业治安环境,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4、部门联动,定期开展专项治安检查。公安、工商、邮政企业 (局)、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常态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抽样检查、开包验查、案件倒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治安管理主力军作用,将物流寄递业纳入重点单位进行监管,督促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对因防范不到位导致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事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5、成立协会,提高行业自律履责能力。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要在县综治部门统一协调下,积极为物流寄递业抬建自我管理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成立行业协会,力争通过协会组织,及时通报发生在行业内的治安状况和经营者、从业人员现实表现,及时听取协会组织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逐步形成公安机关依法监管,协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行业经营者自律的工作新格局。
J. 什么国家是双线多头型监管体制的典范代表
美国是双线多头型监管体制的典范代表
理由简介:
美国是采用双线多头型监管体制的典型国家,此种监管体制的确立与美国 联邦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顺应了本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需要。法律一方面赋予 联邦政府监管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权。美国的银行因 此也分为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国民银行”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州 立银行”。 美国联邦政府中的主要银行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和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储备体系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条例》设立的,由联邦储备理事会、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四个顾问委员会组成。联邦储备 理事会是联邦储备体系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和进行银行监管的 双重职能,但在日常生活中,其工作重点主要放在银行监管执法上,其监管工作 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储备银行实行监管,根据《联邦 储备法》第ll条规定,联邦储备理事会对储备银行的监管权是:有权检查每一 联邦储备银行及每一会员银行的帐户、帐册及业务,并有权要求其向理事会提供 必要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有权暂停或撤销储备银行职员的职务:有权要求联邦储 备银行对其帐册及资产负债表上的某些可疑或无价值的资产予以注销;监督储备 银行制定对商业银行再贷款贴现率,并审核批准;对违反《联邦储备法》有关规 定的储备银行,有权令其暂停营业、接管储备银行资产、改建或重建储备银行。 另一方面的监管是通过联邦储备银行对会员银行及整个银行业实行监管,联邦储 备银行中设有银行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政策发展、会计报告管理、 财务分析、法律事务、特别调查、跨国银行监管、外国银行注册等。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于本国金融的监督管理体制,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中国情况:
现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践证明了这种监管体制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从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看,继续实行“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金融业尽快做大做强。 二是“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成立的时间不长,目前正是步入正轨的时候,从监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出发,继续实行分业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这种体制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监管的效率。三是分业监管体制既有利于相关行业做深、做细,又有利于保持部门稳定,针对目前金融行业发展任务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多的特点,现有的监管体制仍然比较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四是尽管我国的金融业已经不断朝着综合经营的模式发展,但是在现阶段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都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因此“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仍然适合我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情况。
中国现行金融体制面临的挑战
首先,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第三,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五,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
改革方向
为了使我国的监管体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四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因此,我国应积极参加金融监管的国际性组织,广泛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双边及多边合作。我国可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学习国际上有效的监管经验与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