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监察官
『壹』 同样是监察制度,清朝和明朝相对比哪个更强一些
中国监察制度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影响之深远,在世界监察制度史上都很罕见。美籍专家吴克教授曾称赞说:“这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国机构,是政治传统上很重要的部分,有如中国认为值得保存的其他许多事物,它历代相传,绵延不绝。它被认为重要和不容忽视,对西方政治可能有所贡献。”
但提起那些载入青史的言官,大多数人都会想起宋代或者明代。的确,相比前代明的士气之盛,清代的监察制度和言官气节好似都显得有些逊色。那么清代的监察制度设计是怎样的?他们在清代的政治生活中发挥过怎样的作用?又为何会留下会给后世留下清代士气不盛、监察萎缩的印象?
图/清八旗
第二,存在弹劫监察功能弱化或向其它职能转移的趋向。这主要表现为科道官勤于陈言而疏于举弹。近人汤吉乐曾根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皇清奏议》等6种书进行过初步统计,清代臣僚奏疏共1200余件,其中科道奏疏687件,而弹劾之疏仅223件,仅及科道奏疏的1/3。这无疑与清代“作奸犯科”的数目不相称。就是说,勤于“自鸣”而疏于纠勃是清代监察官为政的特色,这就大大削弱了监察机关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弹劾功能。
第三,科道官怠政溺职行为与自身的日益腐化。清代监察主体即科道官失职溺职与腐化现象,在清代各个时期都存在。康熙晚年就曾针对科道官的怠政说:“朕听政四十余年,言官有为人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此等条奏,朕无不知”。乾隆时也曾针对各省大员贪贿、亏空重案少言官首揭的现象批评到:“岂竞毫无闻见,何竟无一人奏及?”“乃竟始终缄默,又安用此科道为耶?”
『贰』 我分不清那个朝代有省么官,望各位能给列个表,(以本人的智商,只能看表了),从秦朝到清朝。谢了。
下面是我国官职的总写!如果想看详细的,可在网络上搜历代官制,如“唐朝官制”,就会找到,历朝历代都有!
1、国君
夏、商、周称“后”、“王”、“天子”、“天王”。 官印
战国开始称“皇”、“帝”。(帝本是至上神的称号,皇原本是形容帝的。) 秦开始称“皇帝”,直至辛亥革命才结束。 匈奴称“单(chán)于”、单于妻称“阏氏(yānzhī)”,乌孙称“昆莫”,高车称“候娄訇(fú)勒”,鲜卑、柔然、突厥、回纥(hé)、契丹、蒙古等称“可汗(kèhán)”,简称“汗”;土蕃称“赞普”。
2、宰相
宰相是国君之下辅助国君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 夏商是巫史,西周春秋是公卿,战国以后是宰相。 宰相是从国君的家臣发展起来的,宰本是君主的总管家的称呼,相是辅助的意思,用家臣的头目管理国事,这就是宰相的实质。宰相的称呼最早见于《韩非子_显学篇》:“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宰相的官职起源要更早,楚国设置“令尹”,齐国、秦国设置“相”,宋国设置“大尹”,吴国设置“太宰”即是。辅助齐桓公建立霸业的管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杰出的宰相。秦统一后,宰相之职称作“丞相”。 汉武帝后,宰相的职权转到尚书台(尚书台本是皇帝私府中掌管收发文书的小机关),其长官叫尚书令(宦官担任称中书令)。 东汉末年,权臣董卓、曹操等恢复丞相或相国之职,但是他们自任此职,实权在皇帝之上。 魏晋以后,尚书台从内廷独立出来,成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关。尚书台的长官、副长官都是宰相之职。尚书台由内廷文书机关变为外廷的行政机构以后,为收发文书、起草和传达诏令的需要,另设中书省为文书处理机关,其长官为中书监和中书令,中书监和中书令也是宰相之职。中书省因掌管机要,接近皇帝,其地位比尚书省更为重要,古时有“凤凰池”和“凤池”之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宰相之职,分属于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所以三省的长官并称宰相。 隋唐两代,宰相名称有所改变。中书令隋代称内史令、内书令,唐代称右相、凤阁令、紫微令等。尚书令因李世民为秦王时曾任此职,后来不置,所以唐代尚书省的长官只有左右仆射(yè)。 北宋另设中书内省于禁中,为宰相的办事机构,称“政事堂”、“中书门下”、“中书”等。宋代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关,其长官枢密使、副使与福相称执政官,与宰相一起合称“宰执”。 明代废除中书省及宰相等职,设立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华殿、文渊阁、东格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后来这些入阁大学士成为实际上的宰相,号称“辅臣”,首席大学士称“元辅”、“首辅”,职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 清初仿明制。实际任宰相职务的,是康熙时的“南书房行走”,雍正以后的“军机大臣”。 在各种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为频繁,无定职、无定称、无定员,这是由君主专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君主既离不开宰相,又最担心宰相权力过重,大权旁落,这是宰相官职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
3、中央各部门长官
政府机构的划分,大约是从西周开始的。 西周分管部门共有六个: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大行人、宗伯。这六个官职代表了六个部门。担任这些官职的人一般都是大夫。 秦汉时期有“九卿”之说,“九卿”是对中央各部门长官的一种尊敬的称号。君主家事与国事不分,政治事务与宫廷事务混杂在一起,是秦汉九卿的重要特点。 ①太常(奉常)掌宗庙礼仪,其属下有太史令掌天象历法,太医令掌医疗,博士掌经学传授; ②郎中令掌宫殿门户的守卫,其属下有大夫掌议论,有谒者掌引见传达; ③卫尉掌宫门警卫; ④太仆掌皇帝车马,兼管全国的马政; ⑤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官; ⑥典客掌接待少数民族事; ⑦宗正掌皇族事务; ⑧治粟内史掌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的财政收支; ⑨少府掌皇家钱财、皇室用品供应及各项宫廷服务事宜。 九卿之外,有执金吾掌京师治安,将作大匠掌宫室、宗庙、陵寝及其他土木营建,大长秋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九卿加上此三卿即为十二卿。 魏晋以后,尚书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尚书台的总人数由秦时的七人猛增到六十多人,成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关。以后尚书各曹逐渐变为部,到隋唐时确定为六部,唐代定名为吏、户、礼、兵、刑、工,此后一直沿用到清代。六部是隋唐以后主要的政务部门。 ①吏部掌管全国文职官吏的任免、考课、勋封等事; ②户部掌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等事; ③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学校等事; ④兵部掌管武官选用及军事行政; ⑤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 ⑥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 六部取代的秦汉九卿的大部分职权,九卿名称虽还存在,但内容有很大变化,有的甚至完全不同了,如: ①太常称太常寺卿; ②光禄勋称光禄寺卿; ③卫尉称卫尉寺卿; ④太仆称太仆寺卿; ⑤廷尉称大理寺卿; ⑥宗正称宗正寺卿; ⑦大鸿胪称鸿胪寺卿; ⑧大司农称司农寺卿; ⑨太府称太府寺卿。 九寺到清代只剩下五个:即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北魏、北齐设置的昭玄寺,以大统、统为长官,是我国第一个掌管佛教的专门机构。 隋唐开始设五监。唐代的五监是: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 ①国子监是主管学校教育的机构; ②少府监是掌皇家钱财、皇室用品供应及各项宫廷服务事宜的机构; ③将作监是掌宫室、宗庙、陵寝及其他土木营建的机构; ④军器监是掌管军器制造、保管、发放的机构; ⑤都水监是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的机构。 五监到清代只剩下国子监,而另四监都先后归并工部。在明清时新设钦天监,掌天文历法。除此外,隋唐至清代还先后设立太医院,宗人府等。清代的中央行政部门可以归结为六部、五寺、二监、二院、一府,共十六个机构。
4、武官
西周军政不分,统治者既管行政,也管军事,作战时军队分左中右三军。春秋时分上中下三军,三军将领称将上军、将中军(又称元帅)、将下军,此是武职设置之始。 秦汉以后,武官的设置可分为三个方面: ①警卫皇宫和京师的将领; ②掌管军事行政的武职; ③领兵作战的将帅。 太尉(汉武帝时称大司马)掌全国军事行政。高级武官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等。 魏晋以后,权位最高的大臣出征时往往加以“假黄钺”的称号,有代表皇帝亲征之意;地方军政长官加以“使持节”的称号,给以诛杀中级以下官吏的权力。武职的幕僚称参军或参军事。 唐朝时,都督带使持节的,称节度使。中唐以后,朝廷组成新的中央禁军共十个:左右羽林军、左右龙武军、左右神策军、左右神武军、左右神威军(势力最强,中设护军中尉,由宦官担任,为禁军统帅),各置大将军、将军、龙武、神策、神武等为统军。 宋代正规军都称为禁兵,仁宗时达八十多万人。禁兵由三衙统领,三衙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教练武艺的军官称都教头、教头,单称教头的地位很低。(如林冲)禁兵的调动权在枢密院,由皇帝直接控制。枢密院是军事行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在地方路、府、州,设兵马总管或兵马都监(简称都监),或提辖兵甲(简称提辖)。(如张都监、鲁提辖) 元朝成吉思汗时的卫队叫“怯薛”,首长称怯薛长。忽必烈时,成立左、右、中、前、后五卫亲军,作为拱卫京师的常备军,每卫设都指挥使统领。 明代军队实行卫所制。卫是基本的军事编制,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其长官,卫称指挥使,所称千户、百户,旗下还有总旗、小旗。皇帝的亲军从十二卫增至二十六卫,锦衣卫就是其中之一。 清代的军队分为八旗与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包括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绿营兵也称绿旗兵,是清入关后招募汉人组成的。管辖绿营兵的称九门提督。驻防各地将军的职衔都冠以所驻地名,如盛京将军、伊犁将军等。清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在地方临时招募的兵卒称为“勇”,其军队称为“勇营”。曾国藩和李鸿章建立的湘军和淮军就是清政府镇压起义军的主要武装。
5、监官与谏官
监官是代表君主监察各级官吏的官吏(耳目)。谏官是对君主的过失直言规劝并使其改正的官吏。监官和谏官,古代并称台谏,也通称言官。 监官最早设于战国,当时由君主的秘书——御史兼任。 秦与西汉设立御史府,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辅佐。在内廷保管档案并督促百官的,称侍御史;出外监察郡县的称监御史。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的,皇帝临时派遣有诛杀之权的御史,称为绣衣御史,或称绣衣直指。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为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转属少府,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别称宪台。从此之后,御史为监察官的专称。 魏晋以后,御史台从少府独立出来,成为全国性的监察机构。 唐代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 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长官,掌司法与监察,有监司之称。 清代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长官。 谏官的设置比监官早。春秋初年齐桓公设大谏,为谏官设置之始。晋国的中大夫、赵国的左右司过、楚国的左徒,都属于谏官性质。 秦汉时有谏官之设,但是没有专门的谏官机构。汉代置光禄大夫、太中大夫、谏大夫、中散大夫、议郎等官职,都属光禄勋,掌议论,侍从皇帝,顾问应付。东汉侍中、中常侍成为正式官称,属少府。 隋朝改侍中为纳言,武则天时增置左右拾遗与左右补阙。 宋改补阙为司谏,改拾遗为正言,并置谏院,作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司谏、正言为其所属。 辽以后,谏官名存实亡,或名实俱亡。
6、君主的秘书与文学侍从
秘书是指在君主左右从事文字图书等工作的官员。君主的秘书是从史官的职务分化、发展出来的。战国时期君主的秘书有御史、主书、掌书、御书、尚书等不同的称呼;为备君主随时咨询的文学之士称为学士、博士、博闻师等。 秦汉时的御史大夫为秘书之长,属兰台。兰台是宫内收藏图书和档案的地方。 西汉的麒麟阁、东汉的东观(guàn)都是禁中藏书之所,皇帝命别的官员入掌其事。东汉置秘书监,太史令仅掌天文历法,无修史之职。史书的修撰,由皇帝临时指定文学之士在东观进行,称为著作东观。汉宣帝召集名儒讲经于石渠阁,汉章帝召集名儒讲经于白虎观,此时为侍讲之始,有讲郎之称。记载皇帝的言行,(修起居注)多由宫内女史担任,也有皇后亲自撰写。 隋唐时以中书省之中书舍人掌制诰(撰拟诏旨)之职。中书舍人的职称,有多次的改变,隋至唐初称内史舍人、内书舍人,武则天时称凤阁舍人,简称舍人。 翰林院之设,始于唐代,本为各种文艺技术内廷供奉之处,文学之士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唐玄宗初置翰林待诏,又改为翰林供奉,后改为学士,置学士院,入院的称翰林学士。 唐代的秘书省曾改称兰台、麟台。北齐始设史馆,唐太宗以史馆为宰相兼领职所,称为监修国史。唐又在门下省设起居郎,掌修起居注之事。唐初置弘文馆,掌四部书及其他图籍。开元年间,又设集贤殿书院,以宰相一人为学士,掌刊辑经籍、撰集文章,缮写御本等。弘文馆、集贤殿书院的学士也受命参与机密,草拟诏旨。中唐以后,皇帝对学士的礼遇,常超过宰相。 宋代对学士尤为重视,学士院改称翰林学士院,或称翰苑、禁林,因地在宫禁,待遇优异,号称玉署、玉堂。北宋沿唐制,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其官员并称馆职,为文臣清要之选。南宋初罢史馆,置国史院与实录院,二者分合不定,中期后并置。辽、金均置国史院。 元置翰林兼国史院,翰林学士兼修国史。 明代将制诰、著作、修史、图籍等职都合并于翰林院,别称词林,从此翰林才成为文学之士的专称,翰林院也正式成为外朝官署。 清初置文馆,处文学侍从之臣,称为文馆大学士。后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内国史院掌记注皇帝起居、诏令,收藏御制文字;内秘书院掌撰拟对外文书及敕谕、祭文等;内弘文院掌注释古今政事得失,为皇帝进讲,为皇子侍讲。
7、学官
学官又称教官,是指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学教师。 传说夏代就有学校。最早的学校叫庠(xi_ng)、序、校,以教武艺为主。 西周的学校有大学、小学之分。天子的大学叫辟(b_)雍,诸侯的大学叫頖(泮p_n)宫,以师氏掌教武艺,以乐正掌教诗书礼乐,以司成为掌学之官。 秦及汉初有博士官。汉武帝点赞公孙弘的建议,设五经博士,从此后博士专掌经学传授,成为一种教职。西汉有博士仆射为其首领,东汉改称博士祭酒。博士讲学的地方称太学,博士弟子称太学生,博士就是当时的大学教师之称。郡县也普遍设立学校,郡国曰学,县邑曰校,乡曰庠,聚曰序。 北齐始立中央专门的教育机构,称为国子寺,主官为祭酒。 隋炀帝改国子寺为国子监。所属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等,各置博士。 藏书与讲学相结合的书院,出现在五代,兴盛于宋代,创办者或为私人,或为官府,受业者称创办者为山长。 明国子监与国子学合一,清代国子监沿袭明制。光绪年间改设学部,各省设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也称督学使者,别称学台。学政为一省教育事业的最高长官。
8、宫廷事务官
宫廷事务馆是指为君主及其家室服务的职官。这类职官起源于君主的家臣,夏商已有臣、尹、宰等家臣之称。 明代无总管宫廷事务的机构,宫廷事务由宦官和女官分掌。宦官有十二监、四司、八局等共二十四衙门,各有提督太监、掌印太监等官。 清代设内务府为总管宫廷事务的机关。内务府管辖的机构有七司三院。除七司三院外,还有江宁、苏州、杭州三织造处、织染局、御茶膳房、御药房、养心殿造办等处。
9、地方长官
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为诸侯与大夫两级,诸侯的封地叫国,大夫的封地叫邑。战国时期,郡的长官称守(或太守),县的长官称令。秦统一后,万户以上的县称令,万户以下的县称长。 汉代列侯所食县叫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叫邑。侯国的行政长官称相。汉武帝初置十三州,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有时称牧)。 北齐县分九等,长官都称令。郡长官仍称太守。州长官称刺史。 唐初置十道,玄宗时增至十五道,为监察区,每道设观察使(按察使、采访使)。唐代的军区置都督府,都督加使持节称节度使。节度使初设于边镇,后遍设于内地。节度使一身兼军事、行政、督察三种职务,成为权力很大的地方军政长官。 宋代的地方行政,又有新的变化。朝廷派朝官知(主持)某县事,简称知县;州的行政长官称权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 辽代州的长官为节度使,或观察使、或团练使、或防御史、或刺史等。县的长官为令。 明代省的下一级政区为府,府的地位相当于汉代的郡、唐代的州。府的长官称知府,京府则称府尹。州有两种:一种是直隶州,与府同级;一种是散州,与县同级。州的长官称知州,县的长官称知县。 清代的地方行政大体沿袭明制而略有不同。在省一级,正式以总督或巡抚为最高长官。总督、巡抚并称封疆大吏,或称疆臣、疆吏、岳伯。乾隆时,管辖府、州的高级行政长官通称道员,别称道台、观察。清代在新开发地区又创设厅的建置,其长官为同知或通判。
10、佐官、属官与胥吏
协助长官处理各种具体事务的官员为佐吏、属吏或胥吏。 秦汉从中央到地方的官署大都设置丞,为最重要的佐官。 魏晋南北朝时,尚书省、门下省、秘书省等部门的佐官或属官多称郎、侍郎、郎中、员外郎等。秘书省有秘书郎、著作郎、校书郎等。 宋代在州、府衙门里设置通判,即共同处置政务之意。宋宫廷中有一种供奔走使令的吏役,称为快行,也叫快行家。在内外衙署,又有叫做孔目、押司的吏职。(如宋江) 明清地方官府衙门的吏役有所谓“三班六房”。三班指快、壮、皂,为杂役,快专管缉捕;六房指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办理具体事务的书吏。从督、抚到州、县,还要聘请若干有学识的人才,帮助自己处理各种事务,称为幕僚,也称为幕客、幕友、幕宾、师爷等。
11.试官、加官与赠官
汉代职官制度有规定:职官初任都要试用一年,称守。以职位低的人暂代较高的职务称行。一个人同时担任两种职务叫兼。以较高职务的人兼管较低职务的事叫领或平。在本官之外加特定官号和增加新的职务的叫加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奉命征讨的军政长官,加“假黄钺”、“使持节”、“持节”、“假节”等称号的,权任更重。驸马都尉原是侍从官的一种,魏晋以后,皇帝的女婿照例加此称号,简称驸马。 唐代加官、加职、加衔等制度运用得更加普遍。唐代无固定的加官称号,凡在正式官职之前加“检校”二字的,一般都是加官。唐见习、试用之职称里行使(或称里行)。以官阶低的人任较高职务的称“守某官”,以官阶高的人任较低职务的称“行某官”。 宋代的职是指殿、阁大学士、学士、直学士、待制等荣衔,通称为侍从官。官员以加学士等衔号为荣。如包拯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龙图阁的学士等衔当时各有俗称:学士称老龙,直学士称大龙,待制称小龙,直龙图阁为假龙。宋代的官场风气与魏晋南北朝时期正相反:重文抑武。
12.爵、勋、品、阶
爵、勋、品、阶表示职官的等级。
爵
一般称爵位,是表示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的一种尊号,多根据血缘亲疏或功劳大小来授给,长期不变,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世袭。 西周的爵位有诸侯、大夫、士三级。 战国时期各国的爵位有君、侯、卿、大夫等。执圭是楚国特殊的爵称。战国时的爵称大都与官职分开,有的只有爵称而无官职。 汉代宗室封爵有王、侯二等,功臣封爵有二十等。 魏晋以后,历代宗室和功臣的封爵大多以王、公、侯、伯、子、男为号。王有亲王、嗣王、郡王之分。亲王只分给皇子和皇帝的兄弟,嗣王指亲王嫡子继承者,郡王次亲王一等。 汉时,皇帝之女称公主,皇帝的姐妹称长公主。唐代诸王之女称郡主。清代皇后生女称固伦公主,妃嫔生女称和硕公主,皇族女儿称格格,亲王之女称和硕格格,即郡主。公主的丈夫,魏晋以后皆加驸马称号,清代则称额驸。
勋
通称勋官,是为奖赏有功人员而定的称号。其制始于北周,本以奖励作战有功的战士,后渐及朝官。到唐时定制,共有十二转,转多为贵,受勋者即称勋官。 明代有文勋十级,武勋十二级。 清代勋官合并于爵位。
品
是指官的等级。 西周时官有九命之别,九命最高,一命最低。 汉代以禄秩的多少来表示官的等级,如万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等级别。每一种官职都有固定的俸禄级别,所以有时以俸禄级别指官职,如郡守俸禄为二千石,二千石遂为郡守的通称。 魏晋开始,官分九品,以一品为高。 隋代自九品至一品官,称为流内,不入九品的称为流外。流外也有品级,用以安排胥吏,明清则总称为不入流。
阶
即阶官,又称散官,宋朝称寄禄官,是表示官员实际等级的阶位和称号。 有些官称并无实际职务,只是授予年老有病的旧臣或有一定勋劳的人,只作为领取俸禄和享受某种礼遇的依据,而不负实际责任,这样的官叫做散官。
编辑本段官职的任免升降
古代官职任免升降: (1)迁:调职位、调动,一般指升官;左迁则为降职调动。 (2)谪:降职并远调。 (3)拜:授给官职。 (4)授:授予官职。 (5)擢(zhuǒ):选拔,提拔。 (6)除:免去旧职而任新职。 (7)罢:罢免、停职。 (8)免:免除官职。 (9)黜:废黜,贬退,也用于剥夺王位或太子的继承权。
『叁』 请问西汉的监察制度有些什么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册府元龟·宪宫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坤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坤。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 f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 l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 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名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目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司隶校尉。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另一种是州刺史。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肆』 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官员有谁
1。 西门豹,春秋战国时期魏国人。当时邺地是魏都的重要门户,且是战略要地,但天灾人祸不断,民不聊生。魏王特派西门豹担任邺县令,治理邺地。西门豹到邺地后,微服私访,询查百姓疾苦,利用“河伯娶媳妇”事件,智惩三老、廷椽和巫婆,用事实教育百姓,破除迷信。同时,修建漳河十二渠,治理漳河水患,发展农业生产,使邺地百姓逐步富庶起来。西门豹为官一生,清正廉明,造福百姓,死后,邺地百姓专门为他在漳水边建造了祠堂,四季供奉。
『伍』 各朝代的官位和大小顺序
我的妈呀,你要求还真不简单啊,全写出来都可以出书了.我简单的说下吧.
先秦的就不说了,太混乱了.
秦到西汉初:
丞相、太尉:无秩级(但就是最高的,不过给多少钱就不定了)
御史大夫、廷尉(宫城防卫并审理刑狱)、中尉(汉朝直属部队——北军主官)、车骑尉、卫尉(汉朝直属部队——南军主官)、典客、大仆、汉郎中令、少府令(相当于皇室的内务府总管)、内史(有多种内史,各负不同职责)、詹事、汉中大夫、奉常、(以上为“卿”)郡守、郡尉:二千石(每月给16000钱)
丞相到内史的“丞”(也就是副官):千石(每月给钱12000钱)
詹事到郡尉的“丞”:六百石(每月给钱10000钱)
县令、长:千石到三百石
县令、长的“丞”、“尉”:四百石到二百石
亭长、三老、啬夫、游徼:百石之下
西汉中期:
丞相、太尉:无秩级(公)
大将军、骠骑将军:无秩级,比公
御史大夫:无秩级,上卿
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四将军:无秩级,位上卿
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大司农(该官前身为内史)、少府、中尉、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以上三个为“三辅”——也就是关中的左中右三个行政区——的长官,该三官前身为内史)((以上为“卿”)、大郡(12万户以上)太守、郡尉:中二千石(每月给24000钱)
以上的“丞”、各州刺史(负责各州的监察):千石
太子太傅、少傅、詹事、将行、典属国、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皇上的私人牧场或打猎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以上三个为“三辅”——也就是关中的左中右三个行政区——的长官,该三官前身为内史)(以上为“卿”)、郡(12万户以下)太守、郡尉司隶校尉(负责三辅、河南、河内、河东、弘农等七行政区的监察):二千石(每月给16000钱)
以上的“丞”:六百石
县令、长:千石到三百石
县令、长的“丞”、“尉”:四百石到二百石
亭长、三老、啬夫、游徼:百石之下
西汉后期到东汉
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号万石,公
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无秩级,比公
“前后左右”四将军:无秩级,位上卿
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大司农、少府、中尉(以上为“卿”)、河南尹(东汉时):中二千石(每月给24000钱)
以上的“丞”、各州刺史(负责各州的监察):千石
太子太傅、少傅、詹事、将行、典属国、水衡都尉(以上为“卿”)、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郡太守、郡尉、司隶校尉(负责三辅、河南、河内、河东、弘农等七行政区的监察):二千石(每月给16000钱)
以上的“丞”:六百石
县令、长:千石到三百石
县令、长的“丞”、“尉”:四百石到二百石
亭长、三老、啬夫、游徼:百石之下
在东汉的末年,朝廷将“州”从监察区单位改为行政区单位,其主官的称呼也从“刺史”改为“牧”(二千石)。但是并不是所有州的主官从此都称作“州牧”的。在此以后到南北朝的这段时间内,“牧”和“刺史”时常不定时地轮换着。也就是说,接替某一州“牧”的,可能是一个“刺史”。所以逐渐的,“牧”和“刺史”的区别就消失了,而“刺史”一职就从监察官变为行政区主官。
秦汉的官职主要就是这些,另外中央各部门的各级中下级官我就部不一一介绍了。
各官的级别与职责即使在一个朝代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里只说出它们的大体情况,而并非绝对情况。
魏晋南北朝时的官位顺序比较混乱。因为此时是处于由“俸禄定级”到“九品定级”的转变的阶段。此时的官职设置名义上承袭秦汉。但有了若干重要变化。
第一是“尚书”这一机构开始拥有大量的实权。“尚书”在西汉中期前只有“尚书令”一人,是“少府”的下属机构。西汉后期到东汉逐渐增加了若干“常侍”、“侍郎”并开始分曹办公。但在此时也只是负责文书的起草和保管工作,类似于现在的秘书。但到了魏晋时“尚书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并且开始掌握实权,并且在尚书令下增设“左右仆射”、“五尚书”(比后世之六部还少了类似“工部”职能的一部)。虽然尚书令的“秩级”只是千石,但在各千石官中其地位仅次于“三公”丞。而此时,“三公”已成为元老的虚衔,所以,尚书令实际上是千石官中的最高位者。到了南朝的刘宋朝时,“尚书”增设“都官”一部(即后世的“工部”),成为六部。
第二是“都督”的出现。“都督”分两种。一是“大都督”,全称“都督中外诸军事”(也就是周瑜的职位),由于“大都督”的出现,“大将军”也成为了虚衔,由于“三公”成为了虚衔,所以“大都督”实际上成为了实权官中的最高位者。东晋时,出于分割“大都督”权限,“中领军”、“中护军”二职地位开始提高,成为中军的总统领,“大都督”只统领若干个州的外军。二是各种小都督,如:扬州都督、广州都督等。都督制度在后世发展为节度使。
以上是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官制变化。还有一些仅在当时产生影响的官职变化:如三国时的屯田官制度(西晋将他们并入州郡县系统)、南北朝的典签制度(用于监视和限制高官或藩王,因为高官全出身于“世族”而南北朝的皇帝全出身于“寒门”,双方经常貌合神离。在特殊情况下,典签可自行处决被监视对象。)
先打到这,以后再补。
补充一下"1988Michael"
唐朝
正一品:"三师"和"三公"
从一品:太子“三师”
正二品:特进(就是实际上什么职务都没有,但被特批入朝议事者)、尚书令(后省此官)
从二品:尚书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河南太原等七府牧、大都督(后改为节度使)、大都护
正三品:侍中、中书令、六部尚书、“中央各卫”大将军;天宝三年升“太常宗正”二寺卿;大历二年升“中书门下”二省侍郎、中都督、上都护
从三品:御使大夫、“诸监”、“诸寺卿”、下都督、上州刺史、京兆河南太原等七尹、五大都督府长史、大都护府副都护
正四品上:尚书左丞、中州刺使、吏部侍郎、上都护府副都护、上府折冲都尉(折冲都尉:唐朝前期地方军的长官,唐朝除两都外遍设折冲府,由当地百姓义务服役,长官为折冲都尉,兵力:上府1200、中府1000、下府800)
正四品下:尚书右丞、尚书各曹侍郎、下州刺使
从四品上:大都护/亲王府长史
从四品下:中府折冲都尉、上州别驾
正五品上:谏议大夫、御史中丞、中都督府上都护府长史、(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奉先、会昌)县令(注:万年、长安同在长安城,河南、洛阳同在洛阳城,太原、晋阳同在太原城)
正五品下:下府折冲都尉、中州别驾
从五品上:尚书各曹郎中、下都督府上州长史、下州别驾
从五品下:大理正、太常丞、太史令
正六品上:中州长史
正六品下:下州长史
从六品上:上县令
从六品下:
正七品上:中县令
正七品下:
从七品上:中下县令
从七品下:下县令
正八品上:
正八品下:
从八品上:
从八品下:
正九品上:
正九品下:
说明一下,我在这里只写各部门的主官,重要的部门还加写副官。而散官、勋官(前二者为荣誉性官衔,其中勋官与爵类似,一般都可降一级世袭。)以及各部门的下属官僚我就不一一细写了。
另,观察使并非虚置,初期它与两汉的刺使一样都是地方监察官,所以此时“道”并不是地方行政单位。到了后期藩镇割据,“道”又作为藩镇的别称,此时各藩镇的官职除了节度使外,还有经略使和观察使两种名称。
另,唐朝中后期,三司长官常不设,此时,另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丞相的名称
『陆』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1、中央官制:明朝是内阁制,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是军机处,皇帝独断专行。
2、地方官制: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都司,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
3、选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还有满族内部的选人制度,
4、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除此以外,清朝督抚也有监察权。
体制上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的体制,并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良,改掉了明朝一些明显的缺点,比如皇帝怠政,藩王奉养,宦官专权,厂卫横行等问题,以及取消了廷杖以及御史的无限制权利,对党争问题也有了一定的控制。
(6)康熙监察官扩展阅读:
明成祖时期设立内阁协助皇帝处理机务,中央出现了一个新的权力中心。而对内阁的监管而涉及到了内廷的宦官,以司礼监为首的内廷宦官衙门代表皇帝对内阁干涉。
在地方上,皇帝开始外派长官,向各地派遣巡抚都御史,使之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监察御史成为中央施加于地方的新的控制力量。这是明朝政治体制的总观。
清朝时,设置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
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
在地方上,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清朝雍正帝时期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大规模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
『柒』 谁能提供一些关于汉代监察制度的资料呢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强化而发展的,而汉朝则是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汉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册府元龟·宪宫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坤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坤。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 f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 l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 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名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目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司隶校尉。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另一种是州刺史。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捌』 求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汉朝是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汉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虽说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和监督以丞相为首的百官,但是从国家机器的职能分工角度来看,这时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直到东汉初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在中国古代,监察官担负着风宪重任,“纠劾官邪”、“匡辅人君”,选择什么样的人来行使这一权力,是决定监察目的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历代统治者就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环节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制度,强化监察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册府元龟·宪宫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良好的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速”。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敢从事此项“高危”作业的。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都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坤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坤。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二、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 f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 l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两位“酷吏”张 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班固在《史记·酷吏列传》中列名十三位酷吏后,这样评价:“虽酷.称其位矣。”才当其用,方可尽其职守。
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如宋朝的台谏官90名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有明一代,非进士出身人员入司宪台受到极大限制,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到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因而,对于监察官来说,科举正途是保证其人品德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为此,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考察有明一代,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
四、重选任程序。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期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入选,一些“才堪用者”也可以因直接得到皇帝的赏识而获得任命。隋代开始,选任权统归吏部。这一改革无疑有助于克服汉代荐举制下“门生故吏”关系带来的官官相护问题。但在唐代,归于吏部的监察官选任权实际上由宰相掌握,由此产生了新的弊端:“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无形中,宰相被排除在监察范畴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宋代以后进一步收回宰执荐举台谏官的权力.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这一改制使得“权重位尊”的宰相被纳入监察视野.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同时,又使得监察官的任命更加规范化,并加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由于遭到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为了慎重人选,在人品、资历等项考察之后,明清时期还对监察官实行实际能力考查,即“试职”。明宣德三年规定,进士、监生、教官之堪任御史者,须于各道历政三个月,期满视其表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实职,下等送回吏部另加任用。此后及至清代.试职除授成为监察官任命中的定制.期限或半年、或一年不等。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作用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而目显突出。相应地,监察官的选任制度也日益趋向严格、周密,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监察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条“万里长城”,这一强大的政治防御工程的有效运作当是与上述严格任授制度分不开的。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司隶校尉。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另一种是州刺史。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