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吗

在监抄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询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1)监察委询问规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贰』 今天接到质量监督委员会询问通知书,想请问一下他们要询问什么事情呀

每个地方单位名称可能不同,你说的这个质量监督委员会是不是就是以前的工商局,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你是做生意的还是什么情况?要咨询与什么什么相关的事宜一般通知书上都会说明的

『叁』 询问证人的程序怎么进行,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在上述地点,证人在极不情愿的心态下,难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 据,难以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人对作证地点的选择权是证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证人的实 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证人作证地点,在证人无异议时对证人进行取证。而《规定》限制了侦查人员确定取证地点的权力,也剥夺了证人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 这会 使一些案件因无法在合适地点取证导致错过最佳时机,比如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找到证人,却因取证地点不适宜而未能当场保存证言,当再次取证时,很多证人却不 知所踪;对于证人病危等情况来说,因证言将随时永远灭失,这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按《规定》中的地点进行取证,而只能就地及时地对证言进行保存,以保证侦查 工作顺利进行。否则,将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要注意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证人的。 二要注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 三要注意在询问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了解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拟定询问提纲,找准询问重点。 四要注意询问证人应选择合适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应选择证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这样做可给证人创造宽松的作证氛围。 五要注意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严禁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 六要注意询问证人时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正,在其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在笔录上签名、按指印。 七要注意询问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时,要通知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询问的方法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八要注意询问证人时,态度和蔼。

『肆』 监察委可以在检察院审讯室询问相关人员吗

正常是可以在检察院审讯室询问某些相关人员。

『伍』 监察委员会在立案前可以调取证据吗

监察委员会在立案前可以调取证据吗?答案是可以的,因为练之前一定要调查取证事件的真实情况

『陆』 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做好询问笔录

一要熟悉案情。记录人员熟悉案情的目的,是为了把握案情梗概,做到心中有数,为日后做好记录创造有利条件。为此,首先要认真阅卷,了解当事人的主要违纪违规事实、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等。其次,要找出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弄清的主要问题,这样就可以确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记录的重点是什么。再次,通过事先熟悉案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自然状况,特别要注意人名、地名中的同音字,比如姓“毛”,还是姓“矛”,姓“官”不是姓“关”,以免记录时搞错,造成张冠李戴的现象。 二要苦练基本功。据测验,在一分钟内一般人说话的速度是150-180个字,而记录速度只能40-50个字,说话速度是记录速度的三至四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除询问人问话时有意把速度放慢,重点内容可以重复提问之外,更主要的是记录人平时多写多练,提高记录速度,以便尽可能详细地记下问答内容。办案中记录的材料,比如询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记载了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来源之一,要长期保存备查,因此,文字一定要清晰,易认,切不可因为急于记录而写得谁都不认识,也不要用符号代替不会写的字,还要尽量避免错别字,发现了上述错误,一定要及时改正过来。为了使所记录的材料正确反映问答内容,记录人平时还必须学习语法知识,准确使用标点符号。 三是记录要抓住主要情节,简繁相济。由于记录速度比谈话速度慢,要做到“有言必录”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记录人员头脑要清晰,善于抓住被询问人所谈问题的主要情节,而把那些没有记录价值的话略去。这里说的“主要情节”是指那些能够认定(或证明)当事人有错或无错的内容,与此无关的内容则可以略去不记。记录主要情节的做法,既可以解决说话快记录慢矛盾,又可以避免该记的没有记,不该记的反倒记上了的现象,得到较好的记录效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比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综合能力。这就要求记录人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尤其要学好违纪违规构成理论及相关方针、政策,以适应实际工作要求。 四是记录要符合规格要求。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材料都是案件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都必须符合办案工作的材料要求。比如一份询问当事人笔录,除了要准确、全面地记下当事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内容之外,还必须有询问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记录人姓名等项内容。如果是第一次询问,还必须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职务、文化程度、民族以及家庭住址等项内容。询问结束,所记录的内容一定要让当事人过目(或念给他听),如果记录无误,要让当事人签名和捺手印。上述各项内容齐全的笔录,才能符合要求。这就要求记录人熟悉业务,认真仔细,切不可粗枝大叶,把询问笔录搞成不伦不类的东西,影响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柒』 监察委员会询问通知时是否可以看行问人员的手机

监察委员会询问通知时,是否可以看行问人员的手机?监察委员会询问充值时可以看生物能源的手机吗?他们本来就有这个权利肯定是可以的,现在他在查事情。这个是绝对允许的。

『捌』 监委调查12十3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监委组建后,监察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改革前使用的“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范围过窄。

(8)监察委询问规则扩展阅读: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3月18日,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产生;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同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更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玖』 监察委由谁监督

事关政治体制改革全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近来牵动人心。尤其是已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监察法(草案)》),所引发的热议与关注都远在许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多位专家对于如何规范和制约监察机关,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表示关注。

“很多人对于如何监督监察委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监察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确保监察委接受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当然,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

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机构,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来,在“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监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为此设计和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制度。

例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其内部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等各部门之间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留置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省级以下留置经批准,省级经备案);除有碍调查的,应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应予保障;对之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等。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在监察法中也得到体现。比如,对留置的全程录音录像,留置的时长,还有对审批权限的严格掌握,都属于自我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

“另外,还可以考虑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委内部设立投诉委员会,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马怀德说。

维护人的尊严应有共同规则

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监督机关并非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但是,专家们认为,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例如,人大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当前引发热议的问题。其中的两个关键是,监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罢免监察委主任的权力。“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一级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马怀德说。

另外,多位学者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在修改宪法时,也应当增加人大有权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条款。“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修宪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的问题。”马怀德解释。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认为,宪法修改势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宪法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条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应将与监察委相关的内容包含进去。

姜明安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某些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措施较为抽象,不够具体,这可能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任意解释、规避法律制约的空间。

例如,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什么是“合理时间”?是晚上11点以前,清晨7点以后,或者是晚上12点以前,凌晨5点以后?什么是“合理时长”是一次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还是不得超过8小时?又如,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监察法(草案)》目前规定不够精细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

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问题,应松年指出,“适用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人身自由、对人的尊严维护,这应该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规则作为底线,不能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