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监管合规
Ⅰ 商业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 新注来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自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内资公司设立验资报告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各股东身份证
3.企业设立申请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地址证明)
4.银行入资单(工商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公司章程
Ⅱ 保理融资业务风险有何控制措施
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时要求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评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手风险,做实风险评价。
保理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迅速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是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内保理业务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单贸易性、自偿性特点,第一还款来源明确。其本质上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原则上无需其他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只是增加了风险缓释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对客户的严格准入把关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关口,贸易真实性审查和回款管理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保理业务的本质和特点,严禁套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开展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时,在客户准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买、卖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保理产品的适用性。不得通过增加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放松对保理业务准入管理,并重点把控贸易真实性审核、应收账款受让、回收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二)审慎选择保理客户,严控高风险领域客户
审慎开展小企业、民营企业客户保理业务。谨慎选择贸易类客户,严控钢贸等敏感性行业保理业务。逐步压缩钢贸等敏感性行业客户业务,审慎选择煤炭、有色金属贸易等市场风险较大客户,谨慎选择买卖双方均为贸易类客户。坚决不介入盲目扩张、民间融资、涉诉、实际控制人有道德风险的企业。
(三)加快调整隐蔽保理,严格执行核准规定
审慎对待隐蔽保理业务新增,持续提升非隐蔽保理流贷替代率水平。对现有存量隐蔽保理业务应加强排查,逐一进行梳理,抓紧解决风险问题。着重做好贸易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留存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原件,取得买方对《账号变更通知书》的确认回执。隐蔽保理业务出现回款异常时,最好立即转为公开保理。
(四)重点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强化操作性风险管理
1.严格遵照保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强化合规意识,并根据辖内市场特点、人员情况,规范细化各环节、各节点操作。重点加强对经办行业务执行过程的监控,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不合规操作、化解风险隐患。
2.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制定核实贸易真实性相关操作要点,明确经办机构和客户经理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细化保理管理岗审核要点,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相关合同单证齐全有效。高度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发票真实性问题,应收账款受让前在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运用税务部门相关系统,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假所带来的信贷风险,提升发票验证效率;二是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
3.加强回款管理。针对间接还款,应设定系统自动预警,及时有效防控风险。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回款管理细则,对经办行和客户经理进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并指定专人对所辖地区保理业务回款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控,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间接回款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提前回收贷款、增加有效担保方式等)来控制风险。
4.加强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统内录入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必须和实际应收账款到期日严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业务发生溢支后,应立即要求客户及时补充新的应收账款或清偿溢支金额;三是合同到期后,不允许进行新的应收账款受让。遇合同到期前受让应收账款的,到期应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及时结清保理预付款。
(五)做实贷后管理,规范档案管理
1.根据国内保理业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实时关注买卖双方的信息。深入了解买卖双方的结算**惯及资金安排,持续跟踪了解买卖方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买方客户资信情况。
2.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保理专户回款异常等情况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及时处理。
3.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做到档案资料分装整齐、目录清晰、内容完整、编号一致,以便于及时查找信息,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六)建立保理专营团队,加强业务培训
高素质的保理业务专业人员是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30亿元的一级分行应配置保理业务团队,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0亿元的二级机构应设立保理业务团队,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保理业务操作岗与客户经理岗职责分离的相关规范,将风险和内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包括尽职调查与系统操作分离、贷后管理与客户维护分离、保理操作人员与客户经理间的信息及时传递等。
Ⅲ 保理融资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其产品设计即是为客户提供保理服务的解决方案。该金融服务方案不仅要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还需要满足内部的风险管理、操作、合规、财务等方面的要求,是一项综合性、创造性的工作。在实践中,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千差万别,标准的保理产品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供应链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不同的工具适合不同的客户需求,也需要进行区分和组合应用。同时,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开展的,在产品设计中如何进行风险的把控也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保理产品设计的原则。
1.应收账款有效转让是前提
应收账款的有效转让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①应收账款必须已经形成,且无法律瑕疵;
②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
③保理商须对应收账款对应的回款资金流进行控制,例如确认买方知悉付款账户变更为保理商账户;
④对特定债务人在保理服务期间内的应收账款应全部转让,使保理商取得“唯一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原债权人脱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
在进行保理产品设计时,要考虑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转让过程、回款过程,再考虑供应链上各企业的信用、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流向及价值创造过程,从而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符合内部风险管理规定的保理产品。
2.保理融资的自偿性是出发点
希望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的客户,通常缺少足以作为融资担保的资产,欠缺独立的还款能力。而保理融资的自偿性可以弥补卖方信用不足的问题。保理融资的自偿性,是指保理商以真实贸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授信依据,通过债权的转让而对卖方发放保理预付款,从而加快企业的现金周转。
信息不对称使保理商更相信保理融资自偿性的技术安排。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交易对手情况等信息的了解会远胜过保理商等第三方机构,保理商在面对客户时,倾向于预先假设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面临信用等级较低的贸易型企业时,保理商更加难以识别其信用风险。由于在贸易过程中,资金流和物流均有其特定的流动规律,保理商利用控制现金流和物流的技术手段可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保理融资的自偿性为贸易企业营造了较为有利的融资条件,使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得到显著的增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的理念。在保理产品设计中,时刻牢记保理融资的自偿性,可以设计出风险更低、运行更顺畅的保理业务方案。
Ⅳ 请问办理中国银行对公国内综合保理需要什么条件
(一) 客户具备参与基础交易的经营资格;
(二) 客户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 基础交专易背景真实,不涉嫌“洗属钱”或其他不法活动,符合我行业务合规审查要求;
(四) 业务资料完整有效;
(五) 在我行已核定国内综合保理所需的授信额度(如需)。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Ⅳ 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Ⅵ 干货,融资租赁+P2P模式实现合规化的途径有哪些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Ⅶ 办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啊
一、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有关依据
二、
1、《公司法》
2、《 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 的复函》
三、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报条件符合《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四、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1、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2、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 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 户银行获取);
6、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9、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 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 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出资协议书。4.出资人承诺书。
五、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六、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 职工作人员。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出资各 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 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
(1).出 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 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 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Ⅷ 保理公司合规管控的有关内容
保理行业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到上海自贸区那边融资租赁也得优惠政策、管理条例有很多。但关于保理公司的管控、优惠今年11月才传出来初稿,估计正式公布也得到16年了。有权威的保理公司合规管控现在是没有的 ,每家公司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Ⅸ 保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保理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都是属于“类金融”机构。
中国保理回市场分为银行保理、商业答保理两个市场,此前分别由银监会、商务部监管。业内一般认为,从本质而言,银行保理并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当于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商业保理公司反而与国际规则机制接轨,从事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信用融资。
(9)保理监管合规扩展阅读
关于商业保理的监管:
商业保理未来划归银监会统一指导监管之后,首要难题是如何统一监管标准。
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本质不同,标准语言也不太一样,有待统一。此外,银监会对保理公司主体、资本约束、注册资本金、高管任职资格等会有单独要求。
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载体的保理,是一个逆经济周期行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常态下,保理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企业杠杆具有独特优势。
实际上,保理公司合规监管早已开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网贷”模式,华南地区的行业协会已经要求保理公司停止与P2P网贷机构合作。
监管看商业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础资产的风险,保理是否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现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审查相关交易单据,通过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来确保底层应收帐款是真实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