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纪检监察条例
1. 法院纪检监察有问题谁能管
法院得纪检监察问题由法院内设的纪检监察室来管,法院有个专门的纪检监察室专门管理法院的工作人员违纪的事。
2. 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的目录
《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上册》目录:
一、国家法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2.国家机构
(1)选举、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10.29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2)国家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1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4.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6.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6.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
3.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1001.2.28修正)
4.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6.28)
5.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1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5.6)
二、民商法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
《纪检监察干部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下册》目录:
四、经济法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
2.财政
(1)财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
(2)财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
企业财务通则(2006.12.4)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10.22)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1.19)
(3)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修订)
3.税务
(1)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
(2)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
(3)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2.18修订)
(4)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12.3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12.30)
(5)特定目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1.27)
(6)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9.15)
4.金融
(1)金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10.31)
储蓄管理条例(1992.12.11)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5.9)
(2)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8.5修订)
5.地质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
3.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3)法院纪检监察条例扩展阅读:
监察部门的权限: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案卷材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有权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公务;
(五)经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向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
(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采取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措施时,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
4. 派驻中级法院的纪检部门对法院干部的纪律处分决定,能否适用《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 (二)受记过、
首先更正一下,按照有关规定,党组、纪检组是不能做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只能是党委和纪委。另外,按照处分干部的权限,中院似乎无权对处级干部做出纪律处分的。对市管干部的处分,由市纪委或市监察局根据处分种类,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批后下达。
5. 怎样举报县级法院的法官
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或举报。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5)法院纪检监察条例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或者专职监察员。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九条监察室设主任一名,按照有关规定设副主任若干名。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工作。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立。
6. 国家最近颁布了哪些纪检监察法律
您好。请看以下解答:
1、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什么是纪检监察法规?
答:纪检监察法规,是纪检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纪检法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组织、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行政监察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行政监察关系的行为规则。
3、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具有纪检监察法规性质。
4、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5、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6、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答: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7、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8、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答:纪律检查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即: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
9、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10、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1、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何法律保障?
答:《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12、合署办公后,纪委和监察机关的职能有什么变化?
答:纪委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仍属于政府的序列,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3、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14、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
15、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确定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反腐败三项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基本涵盖了当前反腐败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予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16、为什么说《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答:《行政监察法》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以强化监察职能为出发点,科学总结了监察工作基本经验,重新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责、权限、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准确、有效地确认、调整了监察关系,是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有力武器,也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17、如何认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
答:《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处理党内矛盾、调整各种关系、解决存在实际问题的经验,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律,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是非界限,将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系统化、规范化。因此,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重要法规。
18、怎样理解《廉政准则》是一道思想道德防线?
答:《廉政准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廉政准则》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以爱护干部为出发点,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防止以权谋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政准则》作为一道思想道德防线,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要求。
19、为什么说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答: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20.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7. 如何做好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人民法院信访举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举报已成为现阶段民意表达的重要管道,是党和人民法院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是,随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着更多更新的任务与挑战。本文试就当前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寻找加强此项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人民法院信访举报工作现状
(一)信访举报总量减少。以龙南县法院近三年纪检信访举报数量为例,2007年6件,2008年12件,2009年3件,2010年1至3月1件。其主要原因:一是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源头治理措施力度加大,特别是实行“五个严禁”规定以来,干警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二是信访举报渠道进一步拓宽,一些信访问题已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举报数量减少。三是法院办案程序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的理念得到体现。四是基层法院建立了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的监督,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特别是窗口单位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复杂,重信重访增多。信访举报人主要是反映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对诉讼和程序、执行的不满等问题,涉及纪检监察处理的问题相对集中在:反映干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和裁决不公等问题。从龙南县法院近年来纪检信访举报的基本情况来看,基本上属于一信多投、重信重访,这也成为信访举报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传统的信访举报方式已逐渐被对法院网络举报所替代。现代社会网络快速发展,网络诉求渠道更为便捷,也更容易引起关注。
(四)信访举报人一般为当事人或其亲属,被反映对象主要为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执行员,对书记员、法警等人员的信访举报较少。主要起因往往是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的处理不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信访举报渠道不宽。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获得信访举报的来源主要是上级机关批转的举报信或信访部门转来的网络举报件,群众直接信访或直接来访的较少。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虚化。当群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这是造成越级信访举报上升的重要原因。如当前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群众告“御状”问题,即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问题。二是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只是告知信访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举报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三是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约束力。
(二)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出现复杂化趋势。有的信访举报问题受历史原因、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同时涉及体制问题、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又因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一时难以解决。在实践中还有既属行政问题,也属涉法问题,如征地拆迁赔偿、山林纠纷等,这些问题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信访人坚决要求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这类信访件占了整个纪检监察信访总量的一定比重,给解决信访问题和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
(三)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亟待加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尚未设置监察室,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身兼数职,真正投入到纪检监察信访的精力不够。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因业务不熟及个人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致使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不规范、处理不及时,许多矛盾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四)群众缺乏依法信访的意识,信访举报活动出现多头化趋势。许多信访群众认为,多向几个机关举报,多找几位领导反映问题,总有一次能得到受理,或许向领导反映更能引起重视。带着这样的心理,许多信访群众要么不举报,要么一下子发出许多举报。一些群众对信访举报工作不了解,盲目信访举报的现象比较多。一些群众为达到个人目的和得到个人私利,借信访来发泄对法院干警的不满情绪;有的信访人对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心存疑问,就带着猜测进行信访举报,实际信访当中,许多问题都是空穴来风;有的信访举报问题本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由于信访人缺乏法制意识,习惯于通过信访举报来解决问题。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加上问题往往一时无法解决,这些信访举报人在得不到满意的情况下,反复信访,一信多投,致使重信、重访量不断上升。
三、对策措施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从实践看,信访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构建新的信访举报工作机制,首先应建立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完善领导是信访举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把基层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把基层主要领导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且要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的第一知情人和协调人,确保重要信访举报问题领导亲自关注,亲自过问,亲自解决。与此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信访举报网络,做到层层建立信访举报工作网络,并注意通过培训等手段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形成任务分流、资源共享。目前法院设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机构和立案信访机构,信访举报人反映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对诉讼和程序、执行的不满等问题,一般通过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努力是可以处访息诉的,对于信访举报人反映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则由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一个信访问题的解决往往要涉及到多个问题,牵涉到多家部门单位,单靠纪检部门一家是根本无法解决的。因此,对一些重大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要确定牵头和参加单位,来共同处理解决。应当由纪检部门牵头处理的问题,纪检部门就应主动承担起牵头责任,主动协调各部门,做到互通情报,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共同研究信访问题,制定解决处理方案。实践也证明有些信访问题必须在协作情况下才能解决。同时,纪检监察机构与法院内部各职能室之间,也要搞好沟通协调,相互配合。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源头防范。把内部监督与上级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做到既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又积极探索治本之策,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群众上访,特别是越级访和群体访。
针对网络举报已成为反腐的一个越来越常用并行之有效的手段,要大力加强网络举报工作的硬件和软件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实现网络举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正确引导,快速反应。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举报监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处理以及反馈信息的程序。建立网络举报监督发言人制度,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处理和回应,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信息,遏制虚假信息的泛滥。
(四)健全宣传教育机制,规范信访举报。宣传教育是导向,普法宣传教育是做好信访的基础性工作。一要将中纪委、监察部《控申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纳入基层普法计划,增强群众依法信访和干部依法办理信访问题意识;二是开展信访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认真落实纪委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促进建设有序、规范、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努力控制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三是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深入破析,以案说教,以案促教,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健全信访办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首先,坚持逢访必理的观念,做到快核实、快上报、快批示、快催办、快协调、快处理。其次是建立督查回访制度。注重信访的处理落实情况,重点审核问题调查是否彻底,定性是否准确,运用法规是否到位,回访时群众是否满意,对落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到位的一律要求重新处理,决不迁就。第三,探索建立纪检组交流办信制,提高信访举报案件的公正性。
(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期望,法院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是否与当事人有“三同”问题,是否有“吃、拿、卡、要”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行为。只要队伍建设没有问题,也就不存在针对法院干警提出信访举报的现象。同时,法院还应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建立信访奖惩机制,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参考:加强人民法院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http://ln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66
8.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条例共有五大特点:一是特色鲜明,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来规定;二是系统全面,包容了散见于过去颁布的多个纪律条规中的内容;三是简洁明了,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四是与时俱进,针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五是针对性强,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最高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发现违纪线索和突破违纪案件的能力。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执行条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纠正个别地方法院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9. 纪检委调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移送
以下情况会移送: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9)法院纪检监察条例扩展阅读: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10.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10)法院纪检监察条例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