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① 如何理解P2P网贷监管细则中的“关联关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公布后,很多客户向笔者咨询,意见稿第十条关于禁止行为其第(一)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这里的“关联关系”如何来理解?笔者现针对如何理解关联关系,撰写本文,供参考!
在实践中,我国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为基本原则,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一般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前者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关联方,后者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界定。
一、关联关系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时这条还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和范围,这些规定都为界定关联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标准。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形式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例如,合营或者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上市规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法人是指具有或者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为具有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④前述第①、②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⑤根据实质重十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第三条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③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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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么样的网贷平台是合法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新定位合法的P2P平台,对于不符合该规定的平台,将进行关闭。
对于政策的五点解读:
第一、明确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监管
解读:大多数的平台的资产端和理财端都是跨区域经营的,这就决定了监管不能只靠地方政府,甚至需要多个政府联合配合中央监管。中央监管部分负责制定政策,把握行业大的发展方向,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监督和实施。
对于违法经营平台,需要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解读:明确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其实是要求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明确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对于一些平台以保本保息进行宣传,其实是在误导投资人,让其养成忽视投资风险,却只关注平台背景和承诺。
第三、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解读: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在网贷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应遵循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网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20万,在其它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100万;企业在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在其他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500万。
小额分散符合网贷平台服务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初衷,小额分散同时也是有效控制网贷平台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办法。
第四、明确互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解读: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部位联合成立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有理由承担业行业自律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任。
第五、明确网贷平台必须专注主业不能混业经营
解读:网贷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这次网贷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③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我们常说的借贷,主要是指借款人向另一方借取贷款的行为。我们常使用的借贷方式有银行信贷、民间借贷、互联网信贷等。其中随着像微信、支付宝、度小满金融等大品牌接连推出信贷产品后,这种小额借贷平台凭借放款快、操作简单等特点逐渐被借款人所接受并使用。那么面对众多的借钱APP,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呢?提示大家一定要关注这几点:
一. 产品要正规,无论是品牌还是产品资质,一定要选择正规大品牌更靠谱,认证正品谨防黑贷款诈骗;
二. 利息和额度很关键。虽然贷款平台的额度一般都是和个人信用挂钩的,但是正规平台的活动更多,额度更高利息也相对更低。比如度小满金融旗下的有钱花,就是属于头部的正规贷款app了。有钱花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用户可以主动申请。有钱花的息费透明,大品牌靠谱利率低,最高可借额度20万,可以满足大多数贷款者的需求。
除了个人消费者外,小微企业主需要启动或周转资金也可以考虑有钱花,有钱花致力于为小微企业主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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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银监会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不知这个政策是否会影响我在99贝才富的投资
你好,银监来会下发了《网络借自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半年时间试行资金存管业务须有一定资质的银行才能开展,并且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未来网贷的运营真实情况将掌握在银行手中,容易掌握网贷平台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于网贷行业整体的监管。而现在绝大数第三份支付平台是不符合银监会征求意见稿的,99贝才富资金托管平台是双乾支付,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是需要更换托管平台,需要和银行进行合作的,并接受银行对其监督的,但这个征求意见稿最终是否落地执行还未可知,现在只能是等待具体规则的出台,才能对下一步规划,在规则出台后也会有一定的时间给平台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普通投资客户应该没有什么太大或明显影响的。
⑤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之后,银行存管很重要么
银行存来管是今后网贷平源台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第二十八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所以,接下来的12个月,网贷平台应该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入银行存管,今日捷财与江西银行合作的资金存管系统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测试阶段,预计最快可以在本月上线。
⑥ 网贷犯法吗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新定位合法的P2P平台,对于不符合该规定的平台,将进行关闭。
对于政策的五点解读:
一、明确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监管
大多数的平台的资产端和理财端都是跨区域经营的,这就决定了监管不能只靠地方政府,甚至需要多个政府联合配合中央监管。中央监管部分负责制定政策,把握行业大的发展方向,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监督和实施。
对于违法经营平台,需要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现象。
二、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明确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其实是要求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明确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对于一些平台以保本保息进行宣传,其实是在误导投资人,让其养成忽视投资风险,却只关注平台背景和承诺。
三、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在网贷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应遵循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网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20万,在其它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100万;企业在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在其他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500万。
小额分散符合网贷平台服务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初衷,小额分散同时也是有效控制网贷平台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办法。
⑦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在2015年下半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P2P的法规,但相应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综合起来,网贷监管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准备金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公司 前并没有被要求提取准备金。
第二,虚假信息。P2P网贷公司的生存面临重大压力,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一些平台给投资者提供着虚假或者不实信息。
第三,非法行为。这里说的非法行为不是纳储、吸储等央行明确表示反对的行为。
第四,自律问题。由少数P2P平台参与的组织又在为自身的利益设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以期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这与互联网普惠平等的理论有着天壤之别。
第五,风控问题。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
第六,征信问题。目前央行征信信息并不对P2P平台开放。不但如此,央行征信信息内容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也没有被完全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
第七,来自传统金融的挑战。P2P网贷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过度局限于风险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直接提升了其风险。
2015年下半年已出台相关针对网贷的政策法规: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7月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⑧ 中国证监会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吗
8月12日,来国务院法制办源在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标准,也进一步升级了监管政策。
该条例对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总体来说有如下三点影响:
第一,该条例与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是一脉相承的,为P2P网贷的细则制定确定 了法律基础。该条例特别说明了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对P2P网贷来讲也具有牌照监管含义,可以想象P2P网贷的细则将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该办法规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贷组织可以将资产对机构做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但并没有允许对个人转让,或者有类似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会对现在很多线下吸收资金的P2P网贷机构产生影响,迫使其把线下资金端向线上转型。
第三,该办法强调组织信息的共享和报备,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有望结束目前放贷机 构重复授信和混乱经营的局面,对p2p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
资料参考:迪蒙网贷系统网络。
⑨ 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什么意思
这句话来自《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意思是要引导网内贷平台回归信容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得保本保息)、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